楊貴智
2024-12-05發佈
台中師對生報警案:一場校園衝突如何掀起輿論巨浪?
2024年3月,一位台中小學體育老師因不滿遭六年級學生持樂樂球棒攻擊,要求道歉未果後報警,引發了廣泛的輿論爭議,質疑報警必要性及教育方式的背後問題。台中市市長盧秀燕因批評老師而公開致歉,反映出台灣教育體制中教師與家長、學校之間微妙且複雜的關係。此事件揭示出教育資源與支援不足,教師在面對管理挑戰與法律程序時的兩難處境,引發對整體教育體系深刻反思。
2024 年 3 月,台中忠信國小體育老師,因不滿遭小六學生持樂樂球棒攻擊,要求學生道歉未果下,向警察局報案。警方隨即到校,將學童帶回警局製作筆錄。
「學生已經道歉了,老師還不放手,還報警!是非常不好的教育示範,是不適任老師。」
台中市長盧秀燕接受議員質詢時得知此事,當場痛批教師做法不恰當,要求教育局重啟調查,嚴懲嚴辦。不過言論風向並不站在盧秀燕這一邊。網民立即灌爆盧秀燕臉書,盧秀燕隔日隨即道歉:
「我昨天說這個老師不適任,我覺得我講得太快了,太早下結論,我必須向這位老師致歉」
這場師生對簿公堂的風波,早在台中地方法院的協調下,於今年(2024)6月以「不付審理」畫下句點。家長雖然對老師提出不適任教師申訴,但也以不成立作結。
然而,短短半年後,這起事件卻因議員將其搬上檯面,掀起網路世界的情緒浪潮,不同版本的說法迅速在網路上流傳,批評與支持聲浪不曾停歇,真相卻逐漸模糊。
有網友表示「小學生道歉了,就算老師不服也可以有多種方式可以懲戒,為何要小學生獨自面對警察帶走審訊?」,但也有網友表示「道歉有用需要警察幹嘛?」
有網友支持老師報警,表示「這種垃圾小孩就是欠教訓,直接報警帶走,那他就會學乖了」,但也有網友表示應該搞清楚事情原委,才能確定「有嚴重到警方必須帶走?」
也有網友認為不應懲戒警察,「難道揮棒打老師的小學生,不能受到懲處」?也有網友表示不應「覺得小孩不受教打了 老師,便支持警察」
從「衝突實際情況」到「道歉是否有誠意」,從「報警的必要性」到「警察介入的程序」,每個細節都因不同立場而呈現出對立甚至互斥的解讀。
在後真相時代,情緒與價值往往超越了事實的本身,成為輿論場中的主導力量。我們或許無力建構絕對的「真相」,但能夠透過多方視角及說法的梳理,還原事件背後的複雜性與多樣性。必須注意的是,這些各方嘗試建構的「真相」,都不應該將之視為唯一的解答。
透過梳理這些交集與分歧,我們希望能超越單一立場,討論聚焦於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例如司法介入是否應作為教育現場的最後手段?教師團體反應如此劇烈的真實動機為何?這些問題不僅是本案的核心,也映照出台灣教育體制中值得反思的課題。
連報警都不可以嗎?
為家長打抱不平的李中受訪時指出,師生當天因故發生爭執,老師壓制學生導致其受傷,學生便以手上的樂樂球棒揮擊。校方的說法認為,學生以樂樂球棒攻擊老師,造成教師左大腿紅腫挫傷,老師也自行前往驗傷。
家長則表示,老師用力壓制他的身體導致疼痛,並展示身上的傷痕與疼痛處。孩子向家長模擬衝突過程,主張是老師先將自己的上下半身折成 90 度,因為過度疼痛而下意識揮動樂樂棒,因此才會打到老師。老師後來用拖雙腳的方式將孩子拖回輔導室。孩子不明白老師自己為何要弄傷自己。
一名自稱為該老師同事的網友,則於 Dcard 匿名發文表示,體育課期間,該學生因分組不耐煩,開始飆罵並自行離開練習場地擊打球具。當學生拒絕撿回自己打飛的球並要求老師提供時,雙方發生口角,學生隨後用球棒擊打老師大腿。老師驚恐之下環抱學生至輔導室,並因學生未道歉,主動通報校安 並前往驗傷。
匿名網友主張,學校牆壁非常粗糙,如用拖行的方式一定會有傷口。但直到下午四點放學,導處及導師都沒有發現學童臉上有任何異樣,學生也未提出臉部有不適。除此之外,多名目擊的老師澄清未有壓制行為。因此校事會議認為此項指控不成立。
家長表示,當天接獲學校主任電話,得知孩子與老師發生衝突後,家長立即在電話中向老師道歉,並關心老師的狀況,獲得「沒事」的回應。
家長也宣稱,當晚父親即嚴厲斥責孩子:「你在跟我裝可憐嗎? 你打了老師還有臉在這邊跟我裝可憐,去道歉!」隔日並與主任聯繫,希望主任協助處理孩子向老師道歉的事,並要求孩子接受處罰。
不過匿名發文的網友表示,經學務主任勸說半小時,學生雖然終於願意來到老師座位旁,但態度冷淡且看著天花板。
他指出,當老師詢問學生是否要道歉時,學生情緒激動,反指老師在衝突中「抱傷」了他。雙方對話逐漸升級,老師憤怒地表示:「你知道你這樣的行為依照法令我是可以報警的嗎?」,學生則反擊「你報啊!你報啊!你報啊!」。老師隨即報警。
家長表示,上午 8 點 49 分接獲主任來電得知,老師已選擇報警,但雙方都認為此舉僅是為了訓誡孩子。結果過了 17 分鐘,得知孩子將被帶上警車,請家長直接前往派出所處理。孩子的父親接到電話後立刻趕往警局。
當李中把這件事搬上議會,盧秀燕當場痛批教師做法不恰當,要求教育局重啟調查,嚴懲嚴辦,直言該名教師不適任。此舉點燃許多老師的怒火。
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理事長黃湘仙指出,當發生師生衝突時,許多老師為了維繫表面的和諧,不得不將內心的不平與無奈埋藏在心底,默默承受這份不公。
盧秀燕的說法,無異於要求老師繼續將這份委屈吞下去,把隱忍當作理所當然,進一步鞏固了教師認為的不公現狀。
他舉例,曾有老師與學童用 LINE 聊天,學童跟老師說某某家長是黑道,老師回答「是喔」,對話竟被學童 PO 上網。
小孩不懂事的行為,被控告的卻是老師。面對申訴及提告的威脅,以及「校長的勸說」,老師最後選擇道歉了事。
如果被申訴的教師是代理老師,則很容易遭到校方「不續聘」,藉此省去麻煩。他說,即使最後申訴不成立,代理教師也只能自己把委屈往肚裡吞。
也曾有某縣市議員因不滿教師出題難度過高,導致自己的孩子考試分數不理想,便向學校提出強烈質疑,給教師帶來巨大壓力。
此外,家長會委員的孩子在許多學校往往獲得特殊對待,原因無非是教師擔心招惹麻煩,選擇以明哲保身的方式避免衝突。她直言,「政治力」介入校園,徹底削弱了教師在教育現場應有的專業尊嚴與自主權。
對老師來説,委屈求全換來的卻是不被理解,甚至讓自己處於劣勢,連最基本的法律權益,都無法保住。
就像不服專業審議結果的家長,竟能訴諸政治力量捲土重來,市長又不分青紅皂白,當場認定該名教師不適任,還要求教育局重啟調查,「重辦重懲」。
黃湘仙認為,教師群體長期以來對此類現象的隱忍,早已逼近臨界點。此次事件不僅再現政治力對校園的強勢介入,在連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 - 報警,都被奪去,自然就點燃了教師們壓抑許久的憤怒。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強調,在當前校園高度重視學生權利的氛圍下,教師的管教方式被多重規範約束,「動輒得咎」已成許多教師的普遍感受。
全教總執行長洪維彬表示,不適任教師新制上路後,所有的學校都迎來大量的家長投訴。老師要面對的,則是無窮無盡的調查程序。教學現場上,經常遇到家長堅持自己的教育方針,不願意跟教師配合,此時就非常容易引發衝突。
舉凡像是作業出太多、考試題目太難,甚至老師答案給錯等等,都能招來家長申訴。如果不滿老師管教方式,動輒主張孩子被教師霸凌,讓老師面對不必要的調查。
依據教師法規定,如果家長認為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是涉及性平霸凌等行為,可以提出不適任教師申訴,由教師評審會或是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如果成立,教師可能會被輔導、資遣、解聘或不續聘。
黃湘仙甚至表示,還有代理教師為爭奪職缺,鼓動家長對現任代理教師提出申訴的案例。
過去教師將家長視為教育夥伴,一起從協調管教措施有一致性。但洪維彬發現,這樣的情況越來越困難。因為家長未必贊同老師的教育策略,但老師卻有管理班級上的難處。
洪維彬強調,輕率地給教師貼上「不適任」的標籤,不僅對當事人造成傷害,也會使許多辛勤奉獻的教師感到不安,進一步影響教育現場的士氣與穩定性。
教育現場資源及支援不足
全教總也擔憂,在這起教師遭學生施暴的事件中,將問題簡化為「學生道歉即可平息」或輕率指責教師因為報案而「不適任」,無疑忽略了對親師生三方更深層的教育關懷與支持需求,徒留未解的校園隱患。
洪維彬強調,現在的教育現場採用融合式教學,班上可能同時有一般生跟特教生。以情緒障礙學生為例,此類學生情緒特別敏感,從一級、二級一路到三級輔導,不管是在資源或學術方面,所有經手的老師,經常全都力不從心。
他指出,同樣屬於特教生的資優生,特性為不服老師管教,覺得老師限制自己的自由及發展。在資源不夠的現實下,不同特性的學生要一起上課,第一線實際授課的老師從事班級經營,真的心力交瘁。
而情緒問題及管教問題,也並非特教生獨有。洪維彬指出,教育必須由校方、教師、家長多方共同協力。孩童上課睡覺、不交作業,不守秩序,一定需要家長配合才能改善。然而如果家長不願意配合,校方也無法提供更多資源,老師確實會感到沈重的無力感。
按照《學生輔導法》的規定,在「三級輔導機制」下,導師及任課老師,應在班級日常互動中觀察和了解學生,及早發現並協助學生解決問題。無法解決時,則由校內的輔導老師介入。如果輔導老師也沒辦法解決,則應轉介地方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由專業心理師、社工師、精神科醫師等提供更深入的協助。
《學生輔導法》雖然規範了三級輔導機制,並明定學校應配置的專業輔導人力比例。但實際上, 學校輔導人力嚴重不足,薪資待遇也完全留不住人才,各級學校輔導資源,一直無法難以完整到位。
《學生輔導法》剛完成三讀修法,教育部指出,未來高中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國中小也將再增加603名專任輔導教師,總數將達 5,942 人。不過教育部統計,2022 年高關懷學生已達 218 萬人次。是否能發揮成效,還有待觀察。
日益緊繃的師生關係,法院是避風港或最後防線?
李中質詢盧秀燕的畫面曝光後,代理教師工會火速發文力挺教師表示,遭遇人身安全威脅時,老師有權依法報警,並藉此向學生傳遞「暴力必須負責」的訊息。
工會認為,此做法是培養法治觀念的重要一環,痛批盧秀燕傳遞了「暴力只需道歉即可免責」的錯誤價值觀。
人本教育基金會則發文痛批,老師以「嚇嚇學生」為由讓警察入校帶走學生,是將警察當作嚇唬小孩的工具,這種行為極度不尊重警察的法定職責,並非良善的教育行為。
以「報案」作為教育手段,則讓長年協助少年法庭調查案件的少年調查官感到困惑。
一名少年調查官告訴我們,在自己協助法官辦理的少年事件中,已經逐漸觀察到「師對生」提告的案件數量,有逐年增加的感受。
他表示,某些少年因涉入不良的人際關係而從事嚴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參與詐騙集團或販毒集團。此種狀況顯然超出教師的能力範圍,法院確實必須介入保護。
但曾有一名學童在課堂上以「指桑罵槐」的方式,表達對同學的不滿,卻讓一旁的老師感到自己受到嘲諷。老師因此感到不堪受辱,決定對學童提告妨害名譽。
調查官坦言,這類事件本應透過校園內的規範與輔導機制解決,而非訴諸法律,才能實現教育。
學童在成長的過程必然會犯錯,而犯錯的同學給予正確的教導,應該是老師的工作。而校園內的校規及相關的輔導懲處機制,理當要對這一類「微罪」發揮作用,而非交給法院來究責。
調查官解釋,由家庭、教育及社工系統組成的第一層保護圈,因為距離兒少最近,負有提供直接支持與介入的首要責任。
而法院作為距離較遠的第二層保護圈,負責調查第一層保護圈各支持系統是否盡職發揮功能,並針對兒少最佳利益進行評估,提出修補方法與可能性。
若第一層保護圈無法有效保護兒少,法院才會依照少事法規範,視情況將兒少交付保護管束,甚至送入矯正學校,以教育與復歸社會為導向,履行保護兒少的角色。
換言之,法院不宜站在第一線的位置,介入兒少的日常生活。
告與不告之間的兩難
立法委員陳培瑜認為,師生間的對立多半源於日常互動的長期累積,而非一朝一夕之事。他強調,身為教師,不僅擁有教育的專業背景,更承載著引導孩子成長的責任。
正因如此,社會對教師的行為標準要求更高,教師在處理衝突時也更應展現專業素養。他提醒,教師有情緒是人之常情,但正因為他們是經過專業訓練的成年人,應具備更高的情緒管理能力。
陳培瑜質疑,教師如果受到攻擊,同樣可以提出申訴並要求調查,這些程序本質上既能保障教師的權益,也不會輕易破壞教育現場的氛圍。跳過校內程序而直接以報警的方式處理,並不恰當。
不過台中何厝國小教務主任蔡昌樺在個人臉書上發文認為,從外界看來,教師報警或許看似反應過度,但教師的報警行為並非意在懲罰學生,而是希望藉助外力,讓學生意識到行為的嚴重性,同時保障自身及其他學生的安全。
他表示,當學生的行為超出學校及教師的能力範疇時,在缺乏足夠系統支援的現實下,這更像是教師在資源匱乏、壓力重重下的「不得已之策」。
而黃湘仙質疑,如果連尋求法院協助,都讓老師遭到非議,進而被指責為不適任教師,這樣的局面,要第一線教師如何是好?
過去曾有學生在打掃班級的時候,拿麥克風對黃湘仙做不雅姿勢,讓他當下有不舒服的感受。但黃湘仙只有告誡該名同學,此舉已經算是性騷擾,如果老師去申訴的話,是會有法律責任的,不過並未提出申訴。
他擔憂,警告學童「這行為可以被老師申訴」,是否會被解讀為以公權力恐嚇小孩?但如果不能這樣做,如何即時教育正確的性平觀念?
他也舉例,過去曾有高雄某高中教師,遭到學生性騷擾,雖然性平調查成立,但事後請公傷假的時候,卻 因未提起刑事告訴而遭刁難,身心備受打擊,久久不能平復。
黃湘仙在反思此次事件後表示,若未來不得不走上法律程序,在政治力與輿論的干預下,恐怕自身受到嚴重傷害。但若選擇不提告,又可能使自身處於被動甚至劣勢的境地。對於教師在衝突處理上,陷入「告與不告」的兩難,他感到十分無奈。
老師認為自己何時該提告
洪維彬與黃湘仙都認為,校方在老師選擇報警之前,是否已盡全力嘗試其他解決方式,必須進一步釐清,以便還原事件全貌。
他們認為,大部分教師不會直接對孩童提告。而校方在師生衝突中,多半會扮演協助化解的關鍵角色。因此要論斷教師的報警行為是否適當,在衝突處理的過程中,校方是否提供充分協助,是一項不應被忽略的環節。
當學校資源確實不足,第一線教師面對難以管教的情況時,卻得不到應有的支持,對教師而言,無疑是一場孤軍奮戰。
黃湘仙擔憂,此時如果社會輿論不支持老師訴諸法律程序,那到底如何讓學童了解,自己的行為真的有問題?
黃湘仙表示,法庭活動本身即是法治教育的一環,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核心精神在於輔導而非懲罰。讓孩童經歷正式的法院程序,難道不也是一種必須採取的教育手段?
「做老師最難的地方,就是要罵學生」黃湘仙說,老師有義務糾正孩童的錯誤觀念,卻同時保護孩童,不讓他感覺受辱或遭遺棄。她指出,面對高難度的孩童,若教師已嘗試所有教育方式,仍無法讓學生理解錯誤,此時將學童交由司法處理,並非出於輕率或情緒,而是迫不得已。
洪維彬則坦言,雖然多數學童能尊重教師權威,接受被指正的錯誤,但在實務上,教師的管教與輔導能力有其極限。隨著兒童權利意 識的抬頭及教育法規的革新,教師在教育現場的挑戰更大,也增加了教師處理學生行為問題的難度。
警察進入校園帶回孩童是否合法
李中質詢時說,學生隔天已經道歉,但老師認為沒有誠意、堅持報警, 2 名員警進入校園後,學生立即道歉,老師則表示時嚇嚇學生,要給學生教訓,然員警仍堅持將全案移送少年法庭。
匿名網友則表示,老師報警後,警察隨即於 10 分鐘內趕到。學童見到警察,連忙向老師道歉。老師也立即向警方表示,學生已經知道錯,有警惕就好,明確表示無意提告。
未料警方表示,本案已經通報校安,因此必須完成程序。
匿名網友補充,老師疑惑詢問:「甚麼程序?」,警察則告知,需要回警局完成筆錄,「到時候說不要提告就好,不會有事。」
教師報案後,警方當天即將學童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也引發不少疑惑。
李中質詢盧秀燕時質疑,為何警察沒有傳票,就可以進入校園將學童帶回警局。
台中市警局第一分局表示,本案雖是老師報案,員警獲校方同意進入,但學生並非現行犯,沒有急迫危險性,員警應通知家長帶學生到派出所。分局坦承,執法程序確有瑕疵,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已對當事員警各記申誡 1 支,派出所長也被調離現職。
盧秀燕 3 日致歉時強調,校方和警方在程序確有瑕疵,已責成政府訂出 SOP,持續關注孩子心理輔導,讓類似情況不再發生。
依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規定,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即使有主動進入校園的需求,也必須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現職員警施嘉承表示 ,自己沒有碰過需要進入校園帶走學童的情況,但自己覺得不太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尤其對象只是小學生。因為警方進入校園,處理上都會盡可能低調,這種做法勢必會讓學童遭受異樣眼光,不利孩童成長。
施嘉承分享,如果是接獲校外人士報案,例如小朋友偷東西之類的,自己會先向主管報備,然後跟校方聯繫後,協調可能的處理方式。只有在校方請求警方幫忙的情況下,才會在老師的陪同下進入校園。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之 1 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
而如果少年經過通知,仍不到場,警察必須向少年法院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後,才能強制要求少年到警察局作筆錄。
調查官表示,本案不是現行犯,也不具有急迫性,更不符合法律的例外狀況。員警在沒有同行書的情況下,將兒少強制帶回警局,程序上確實有瑕疵。而針對兒少,也不宜用「自願配合調查」的方式解套。
施嘉承分享自己的經驗表示,這一類校園案件,通常跟學校聯繫後,都能取得學童及家長的聯絡方式,比起寄送通知,來的有效率。何況小孩有家長陪同權,不如索取聯絡資料,然後再跟家長約時間。
不過黃湘仙擔心,如果將本案責任歸咎警方程序瑕疵,未來恐讓警方不願積極協助處理校園問題。黃湘仙認為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教育系統及警政系統一起重盤規劃相互合作的方式,才能真正協助到有需要的孩童。
少年事件的誤解
本次事件中另一個衝突點,則來自於雙方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誤解。
教師在學生道歉後,雖然表明無意提告,但這時候才發現,因為已經通報校安並報警,程序無法終止。而家長也在警局做完筆錄後,以為老師表明不提告,不會再有後續,卻在收到法院傳票後,感到困惑。
少調官觀察認為,這位老師可能不了解《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原則及觀念,因此才會有提告的念頭。
實際上,《少年事件處理法》是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特別設置的特殊保護制度,與《刑事訴訟法》是不同的法律。因此少年保護事件,不能直接套用刑事訴訟法的思維。
少年事件與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除了確認少年對於不法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外,更重要的面向在於調查兒少的需保護性。目的在於透過處罰以外的手段,矯正少年的錯誤觀念,避免少年長大成人之後再犯。
究責雖然重要,但並非少年事件程序的主要任務,因此一旦啟動少年事件,老師雖然表明學童已道歉而不提告,但在法官完成調查程序並判斷少年的需保護性前,程序不會終止。
而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的規定,少年法院可徵詢適當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法院根據這條規定,請學校校長到法院一起解決師生衝突。最終審理結果,裁定學生不付審理。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如果法院認為少年所涉案件的情節輕微,可以決定不進一步審理,這稱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同時採取以下三種處置方式來輔導或約束少年:
- 告誡:由法院對少年進行口頭警告,讓他了解行為的錯誤與後果。
- 要求家長嚴加管教:法院 可以將少年交給他的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或目前負責照顧他的監護人,要求他們更加嚴格地監督與管教。
- 轉介輔導:法院可以安排少年接受適當的輔導,例如進入福利或教育機構、醫療單位,或參與過渡性的教育計畫,幫助他改正行為。
法院認為該名學生已經當庭向老師道歉,家長也承諾會勸導孩子控制情緒,而老師本身並無意追究,只是希望學生能從中學習,因此不具需保護性,因此沒有必要進入正式審理程序或給予保護處分。
在後真相的時代,情緒常凌駕於事實,立場的對立模糊了事件的全貌。從多方視角的梳理中,我們能看到,這場風波揭示的並非單一個案的對錯,問題面向也不該被簡化為「應不應該報警」或「警察應不應該進入校園」,而是教育體系中需要全面反思 — 從資源分配到支持機制,從親師溝通到社會對教育的期待。
記者|楊貴智、白廷奕報導 封面圖片|AI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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