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一樓不想付電梯費 法官命繳錢:你總要用水塔

白廷奕

2024-06-26發佈

住一樓不想付電梯費 法官命繳錢:你總要用水塔

住一樓不想付電梯費 法官命繳錢:你總要用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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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北投趙姓女子因欠繳電梯基金 6 萬多元被社區管委會提告。趙女辯稱住一樓用不到電梯,但法院認為她仍有間接使用電梯的需求,判她必須繳納。趙女稱以坪數計費不合理,法院認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決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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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一樓不想付電梯費 法官命繳錢:你總要用水塔

台北北投趙姓女子因欠繳電梯基金 6 萬多元,遭社區管委會提告。趙女辯稱她住一樓根本用不到,況且管委會也不給她用,但法院仍判她必須繳錢。

該社區去年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決議更換各棟電梯,經費部分由社區現有公共基金提撥 200 萬設立「電梯更新基金」,並依各棟樓地板面積佔全社區比例,分配應繳納數額。

趙女被分配應繳納 6 萬 3,947 元卻一毛未繳,管委會因此起訴。趙女辯稱用不到,但士林地院認為,社區用水有賴水塔,使用及清洗都必須透過電梯才能抵達,趙女並非完全沒有使用社區電梯的需求。

至於趙女稱管委會禁止她使用電梯,法院認為她沒舉證,不足採信。

趙女還辯稱她願意繳錢,但她持有的坪數較大,區權會以坪數計算費用,不符比例原則,應該要以戶數來計算才對。不過法院認為,區權會決議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明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修繕及維護費用,原則上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共有的應有部分來分擔,或是由公共基金支付。

根據《民法》,共有的應有部分,應依住戶單獨擁有所有權部分的面積,與所有住戶單獨擁有所有權的總面積比例來計算。此與個別樓地板面積佔全社區比例相當。

法官表示,本於社區自治精神,司法不宜過度干涉,區權會的決議沒有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比例原則之處,應認決議合法有效。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圖片來源|Can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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