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認定論文抄襲 高虹安誣告翁達瑞判 10 月

白廷奕

2024-08-21發佈

2024-08-28更新

北院認定論文抄襲 高虹安誣告翁達瑞判 10 月

北院認定論文抄襲 高虹安誣告翁達瑞判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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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達瑞揭露高虹安博士論文抄襲,遭高虹安提告加重誹謗,翁達瑞則反控誣告。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高虹安明知其抄襲論文,仍故意提起刑事告訴,成立誣告罪,處有期徒刑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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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認定論文抄襲 高虹安誣告翁達瑞判 10 月

翁達瑞(本名陳時奮)日前揭露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涉及抄襲,遭高虹安提起加重誹謗告訴,翁達瑞則反控高虹安誣告。台北地方法院今(21)日認定,高虹安明知其抄襲論文,仍故意提起刑事告訴,成立誣告罪,處有期徒刑 10 月。可上訴。

北院指出,高虹安向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提交的博士論文,幾乎一字不漏地引用資策會的期刊論文,圖表也有大篇幅重疊,顯然逾越合理使用的範圍,存在抄襲事實,而高虹安親身經歷此事,自當知情。

高虹安辯稱其為該期刊論文的第一作者,本案屬「自我抄襲」,故不符合抄襲的概念。但北院認為,該期刊論文為高虹安與其指導教授李傑(Jay Lee)及其他資策會同事合著,且該期刊論文著作權屬資策會所有,並非高虹安個人著作,不得主張自我抄襲。

北院還指出,高虹安也大幅抄襲另一篇期刊論文,該論文為高虹安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及大學教授合著,卻未被列入參考文獻,可見高虹安是因抄襲幅度過大,為避免發現而刻意為之。

北院指責,高虹安被質疑抄襲本案期刊論文時,才針對該篇回應,並將該篇增補至其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中,但對有相同問題的另篇期刊論文卻不予處理,顯然以「擠牙膏」的態度面對抄襲爭議,心態僥倖。

北院認為,高虹安明知其有抄襲情事,卻控訴翁達瑞「扭曲事實經過」、「未善盡查證義務」,而對翁達瑞提起加重誹謗罪告訴,顯具誣告故意。且提告時,高虹安是以增補致謝辭後的博士論文作為證據,而非原始版本,可見其有使翁達瑞遭受刑事追訴的意圖。

故意以憑空捏造或虛構的事實,對他人提起刑事告訴,企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及處罰,成立《刑法》誣告罪,最高可處 7 年有期徒刑。

北院表示,高虹安大張旗鼓按鈴申告並接受媒體拍照訪問,直指翁達瑞說詞不實,卻默默以書狀縮減告訴範圍,排除其遭質疑論文抄襲的部分,顯示其動機是以司法當作使批評者噤聲的工具。

事發時,辛辛那提大學研究誠信辦公室(學術倫理)副研究長 Jane Strasser 博士曾發函給高虹安,稱本案無關於自我抄襲,院方無需追究,且經確認沒有版權問題。但北院認為,其意見與辛辛那提大學「學生行為準則」關於抄襲的規定相悖,不應採信。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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