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目前罪嫌不足 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

楊貴智

2024-09-02發佈

2024-09-04更新

法院認目前罪嫌不足 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

法院認目前罪嫌不足 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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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台北市長任內捲入京華城弊案,被檢方指控圖利罪及收賄罪,但台北地院認定證據不足,無法證明柯知悉違法情事,決定無保請回。反之,前副市長彭振聲則因涉案有重大嫌疑,被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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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捲入其台北市長任內京華城弊案,遭台北地檢署以圖利罪、違背職務收賄罪等罪聲押禁見。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京華城容積獎勵雖然違法,但目前無法證明柯文哲知悉相關情事,認定犯罪嫌疑未達重大,裁定無保請回。副市長彭振聲則遭羈押禁見。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各類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規定,羈押被告的前提為,有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被告涉嫌檢方所指控之犯罪,達到犯罪嫌疑重大之程度,並有逃亡串供等可能性。

❏ 柯文哲無保請回

北院指出,京華城案主要爭議在於,台北市政府 2021 年 9 月 9 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783 次會議決議,提供京華城外加之 20% 容積獎勵,使其總容積率由 560 %提高至 672 %,以及隨後相應的都市計畫及建築許可,柯文哲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進行指示。

北院認定,依據監察院糾正案文,可知都委會提供的 20 %容積獎勵,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要求,因為缺乏《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也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因為其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另外,該決議亦不具公益性及對價性,客觀上明顯違法。

本案關鍵在於,都委會以違法決議圖利京華城,柯文哲事前是否已經知道。法院指出,柯文哲並非都委會成員,無從直接知悉會議情形。柯文哲主張,自己依賴具專業性的都委會多數決,以及專業人士如副市長彭振聲之意見,法院予以採信。

柯文哲離開地院後受訪時,表示自己並不知道京華城容積率高達 840 %,因為市長不應該去過問單一個案,送進都委會後沒有去開過會,直到今年京華城案鬧上媒體版面,才知悉此事。

柯文哲過去接受媒體採訪,也曾表示,如果要辦京華城案,「你們告訴我哪個地方不合法。」並表示,「對啦圖利,哪個地方不合法?講不出來。」

羈押要件中的「犯罪嫌疑重大」,指的是有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被告很可能涉嫌所指控之犯罪,但不需要到達無合理懷疑標準。

法院認為,依據檢方目前所提出之證據,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的空間,無法證明柯文哲知悉或指示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或明知 20 %容積獎勵屬違法。因此,法院裁定檢方未能充分說明「犯罪嫌疑重大」的要件,決定無保請回柯文哲。

檢方將提起抗告。

容積率為建築物總地板面積與建築物座落之基地面積的比值。例如 100 坪的土地,如容積率為 200 %,則可興建總地板面積為 200 坪之房屋,例如 4 層樓 50 坪之房屋,或 5 層樓 40 坪之房屋。京華城所在地段,土地使用分區為「商三」,法定基準容積率上限為 560 %。

也就是說,容積率越大,建築物可興建之體積就越大,經濟價值也越高,是開發者獲利的關鍵。但是,由於容積率越高,開發強度就越強,對交通、供水、排水等周邊城市基礎建設,也會帶來更大的壓力,因此多數國家對於城市容積率有所管制,以維持合宜居住環境。

❏ 聲押失敗恐重挫北檢形象

北檢為偵辦柯文哲相關弊案,特別啟動「端股」作為專案臨時組別,由主任檢察官江貞諭領導多名檢察官同時辦案,更大動作率隊搜索柯文哲住家及民眾黨中央黨部,未料竟因「罪證不足」,聲押失敗。

柯文哲於 31 日凌晨拒絕夜間偵訊並打算自行離開,檢方為確保偵查,當庭逮捕柯文哲,而逮捕柯文哲的理由,就是檢方認為柯文哲涉案程度高,符合羈押事由。

檢辯羈押庭前,檢方也祭出「限制閱覽卷宗」,柯文哲辯護人不能翻拍卷證,法庭上只能靠記憶及筆記辯護。北院表示,檢方並未限制閱覽範圍,暗示檢方手上資料,都已由柯文哲辯護人看過。

檢方屢屢大動作出招,北院卻仍以現有證據不足證明柯文哲犯罪嫌疑,恐暗示檢方目前提供院方之資料,無法說服法官,柯文哲有高度犯罪嫌疑。

由於檢方已經表明抗告,未來北檢能否說服高等法院,讓高院對證據或法律見解產生不同看法,將是觀察重點。此外,北檢能否儘速補齊其他證據,或者端出尚未浮上檯面的「王牌」,藉此重新聲押柯文哲,亦為重要指標。

由於大法官早已表明,羈押嚴重侵害被告身心健康及名譽,只能作為保全訴訟程序的最後手段。此外,刑事訴訟法也要求,檢察官應對被告有利不利之事項一律注意。北檢此次「翻車」,未來如無法扳回一城,將難以回應外界質疑,形象將遭到嚴重打擊。

❏ 彭振聲羈押禁見

北院表示,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涉嫌違反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具體事證可證。北院強調,彭振聲與應曉薇、沈慶京等人之間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仍有待檢察官進一步釐清,故有羈押必要。

彭振聲聲稱,自己依照都委會通過的決議行事,完全是依法行政。但北院指出,彭當時是都委會的會議主席,也是本案的專案管理人,在多次會議中有預設立場、違反議事規則、無視委員反對意見等行為,甚至指定支持補償京華城的委員及較無經驗的委員,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

北院認為,彭作為台北市副市長、都委會會議主席及京華城案之專案管理人,為本案關鍵角色,應十分清楚本案犯罪事實,與其他共犯互為證人。共犯應曉薇、沈慶京均在北院訊問中否認犯行,但被認定有串證之虞,而羈押禁見。另一共犯邵琇珮則顯有畏罪潛逃狀況,說明彭與共犯之間,有互相配合作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

北院指出,京華城案所涉罪名重大,利潤及賄賂金額龐大,國家實現刑罰權的公益甚重。因為本案犯罪隱密性高,蒐證困難,且涉案人數眾多,多位居要職或具財力及影響力,需要親自在場見聞之證人還原事實,案情晦暗性仍高。

北院強調,以現今網路及通訊軟體發達,被告可輕易以秘密方式與他人溝通勾串,具保也無法有效防範串證。綜合考慮羈押對被告權利之限制以及羈押手段防免被告與共犯勾串之有效程度,認為彭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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