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
2024-10-25發佈
憲法法庭:國會改革法案部分違憲,其餘解釋後合憲
憲法法庭今(25)日宣判,國會改革法案多數條文違憲,部分條文解釋後合憲。包含總統國情報告、立委質詢行政官員、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國會調查權及舉行聽證會,均有部分規定遭宣告違憲。藐視國會罪則完全違憲。
憲法法庭:國會改革法案部分違憲,其餘解釋後合憲
#法律白話新聞 憲法法庭今(25)日宣判,國會改革法案多數條文違憲,部分條文解釋後合憲。
國會改革法案針對總統國情報告、立委質詢行政官員、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國會調查權及舉行聽證會等事項進行改革,然多數內容遭憲法法庭認定,逾越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法授權範圍,宣告違憲。
❏ 國情報告
判決指出,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雖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總統沒有提出國情報告的義務,立法院也沒有義務聽取國情報告。
至於國情報告實施方式,立法院雖得與總統協商決定,但不得指定報告內容,也不能進一步對總統提問並要求答復。
法庭指出,在現行憲政體制下,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直接對人民負責,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不可自行制定法律,課予總統對立法院進行報告的義務。總統國情報告之相關規定,被宣告違憲。
遭認定違憲的國會改革法案規定,總統須定期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應接受詢答。
❏ 質詢
法庭指出,行政院雖依據憲法對立法院負責,但不代表彼此是上對下的權力從屬關係。而行政首長接受質詢,所負擔的是政治責任,並非法律責任,因此國會改革法案透過法律制裁手段,強制行政官員為特定行為,已經違憲。
此外,法庭也指出,立委的質詢範圍並非毫無限制。基於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制度、第三人基本權、契約義務及國家安全與福祉等憲法上極重要公益事項,受質詢之行政首長可以不回答。
判決指出,行政首長以疑問句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即便表達方式不符禮節,仍屬對質詢之答復,不構成反質詢。判決結果認為,關於反質詢的規定,應以此方式重新解釋。
根據法案相關規定,政府人員不得反質詢或藐視國會,違者可處罰鍰,也可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 同意權行使
判決指出,依據憲法忠誠義務,總統不得消極不提名重要憲法機關人事,立法院也不可以消極不行使同意權。
法庭強調,人事同意權由全體立法委員組成之立法院享有,而非黨團或個別立法委員。立法院各黨團或個別立法委員,不得自己向被提名人提出書面問題。相關法案也不得變相限制立法委員的投票表決權利。
法庭還指出,被提名人享有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立法院僅有同意或否決人事之權,不可立法課予被提名人特定義務,甚至要求比照訴訟程序中的證人具結。相關規定均違憲。
國會改革法案規定,立法院審查人事案時,被提名人面對立委提問,須據實陳述或提供資料,否則不僅面臨罰鍰,委員會也可決議不審查,加以杯葛。
❏ 調查權
法庭指出,立法院雖享有調查權,但行使範圍受憲法職權規定限制,只能針對與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且有調查必要之事項,才能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
法庭表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雖然可以調閱文件資料,但須經過院會決議,調查委員會不能自行調閱文件。
法庭也表示,立法院如果要詢問政府官員或人民,也必須經過院會議決。法庭認為,政府官員基於政治責任,有義務接受調查,但此為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而人民依據憲法,沒有義務配合調查,法案授權調查委員會可概括要求人民配合作證、提供資料,逾越憲法。
法 庭認為,立法院要求人民配合調查程序作證、提供資料,涉及對人民基本權限制,須以法律明確規定義務內容、範圍及排除事由等重要事項,且符合憲法正當程序、比例原則要求,才可為之。
判決指出,立法院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調查程序的官員及人民,可科處適當罰鍰。但人民若拒絕證言或證言虛偽不實,立法院不可直接處罰人民,須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針對監察院認為,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會造成監察院的困難,法庭表示,兩院調查權功能及目的不同,可一起行使調查權,但若發生爭議,應先行協商,協商未果,立法院應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不得自己直接開始調查。
根據法案相關規定,立法院院會及各委員均可成立調查單位,要求政府官員或人民配合調查,違者設有罰則。
❏ 聽證會
判決指出,依據憲法規定,立法院為取得監督施政之重要資訊,可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法案授權各委員會以聽證會方式開會,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基於國會自律原則,並無不可。
不過法庭表示,立法院委員會邀請行政首長或公務員到會備詢,該等人員雖有應邀說明義務,但屬政治責任,不可以裁罰手段迫其履行。法案規定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刑事法律責任,牴觸憲法。
法庭也認為,人民並無配合立法院行使職權之義務,立法院不可以科處罰鍰等手段,強制社會上有關人員出席聽證會,提供證言或陳述意見。相關規定均違憲。
判決指出,政府人員或社會有關人員,於應邀出席聽證會時,均可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不須經主席同意,法案過度限制受邀者權利,牴觸憲法。
判決指出,出席聽證會之人員,基於憲法上正當理由,均有權拒絕 證言或表達意見,不限於法案規定的事由。
法庭表示,我國憲政制度下,監察院有對公職人員發動彈劾之權,以追究其違法失職之法律責任,立法院不得介入干擾,法案規定政府人員於聽證會上虛偽陳述,立法院可依程序移送懲戒,已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根據法案相關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及調查單位可舉行聽證會,邀請政府人員或社會上有關人員出席作證、提供資料,違者設有罰則。
❏ 藐視國會罪
判決指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屬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者若欲以此制裁,須符憲法比例原則要求。
法庭表示,法案以嚇阻為目的,處罰虛偽陳述之公務員,僅維護立法院一方行使憲法職權之利益,必然衝擊行政院一方利益,並非維護整體憲政體制運作的重要公共利益。
法庭認為,政府人員為虛偽陳述,其本人應受民主問責,且如虛偽陳述者為政務官,其所屬政黨也可能併受民意問責,為追究政治責任較適當且更有效之方式,刑罰並非適當且必要之手段,牴觸憲法。
藐視國會罪原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作虛偽陳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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