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竟為偏見「服務」?原來能消除自私、維護生態,讓候鳥再來!|公共倡議

李濬勳

2023-05-31發佈

2024-01-28更新

法律竟為偏見「服務」?原來能消除自私、維護生態,讓候鳥再來!|公共倡議

法律竟為偏見「服務」?原來能消除自私、維護生態,讓候鳥再來!|公共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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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討:法律為何可以作為去除、減少人們對於生態系統保育偏差的想法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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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之前曾在法白討論過:法律可以為偏見服務,引導人們對於氣候變遷的忽略與低估情況。而相同情況,同樣也可以適用在生態系統保育的情況。法律可以作為去除、減少人們對於生態系統保育偏差的想法與行為。

從候鳥遷徙談起

我國風力發電場設立後,於苗栗外海開始實施,綠色能源也開始實質邁開一大步。然而,我國位於太平洋同鏈中心位置,地理上處於許多候鳥跨國移動的重要中繼站;而苗栗海岸線長達 50 公里、風機遍布近海位置,設置機械設施勢必會影響候鳥遷徒路線。

比方說,風機扇片的運作可能會導致候鳥受傷,也可能因此影響候鳥遷徒路線,進而改變鳥類群體生存條件,讓棲地喪失。因此,維持適當的風機距離,保持空道順暢是維持候鳥生態的方法之一。

然而由於離岸風機資料難以取得之緣故,離岸風機對於候鳥的實際影響仍然研究不足,也讓業者因此主張:在不確定的前提下,重置風場佈局可能不符效益。

然而,相關環評會議當中,委員指出縱使影響效果或範圍難以確定,但可從台灣作為首例為了「候鳥調整風場設置」的國家角度衡量。環評委員指出,像是位於彰化外海的某些風場由於間距過小,可能會影響候鳥遷徒路線與生態;因此委員要求「已通過」環評的風場案,需再行審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衡量是否要擴大風機間距。

本文認為,環評委員的再審要求,展現了法律政策可以作為去除偏見的工具,讓人們重新調整生態保育的價值權衡、正視物種間差異的偏誤概念。也把人們較少注意到的候鳥生態,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的決策因素之中,導正人們的低估行為。

生態保育法規是如何消除人們的偏見

人們對於不同物種會有不同的「喜好」,而這些喜好也會進一步反映在法律政策之中。因此在考慮哪些物種和生態系統會受到法律和政策的管制時,心理學上「認知可見性」和顯著性等概念,可以提供許多參考價值。

首先,人們通常只會採取行動來保護他們注意到的事物。以美國瀕危物種法案為例,動植物物種在受到實質保護之前,必須先被列入聯邦瀕危和受威脅的野生動植物名單中(註一),被列入保護名單的物種,生存機會即因此增加。

最近的一項研究表明,瀕危物種法案確實拯救了 99% 的受保護物種,使它們免於滅絕。除了保護這些物種免受人為乾擾外,瀕危物種法案還保護了它們的棲息地。

這也是瀕危物種法案對生態系統管理產生直接影響的方式(註二)。

由於其有效性,瀕危物種法案甚至被用來阻止某些大型公共工程,例如著名的田納西河谷管理局訴希爾案(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v. Hill, 1978)。在這個案例中,最高法院在田納西河流域發現了瀕臨滅絕的坦氏小鱸魚,因此下令停止了所有相關的聯邦開發行動;儘管該物種在經濟上並沒有重要性,但也因此停止了價值數百萬美元的泰利科水壩建設工程。

從某些方面來看,如果將受保護物種的比例與現存物種的數量一起考慮,保護上的差異可能會更加顯著。如果按照受保護物種所佔的百分比計算,瀕危物種法案對哺乳動物的保護程度是爬行動物的 7 倍以上,對爬行動物的保護是植物的 3 倍以上,對植物的保護是昆蟲的 3 倍以上,對昆蟲的保護是蜘蛛綱物種的 3 倍以上。

然而,與環節動物相比,蜘蛛綱動物的保護已經相對較多,這可能是因為大多數環節動物生活在地下或水中,所以人們基本上很難發現它們的存在(註三)。

從美國瀕危動物法案的保護物種列表中,我們可以得知人們對於「物種」有著不同的喜好程度,而這樣的喜好則會進一步影響我們「是否」「為何」以及「如何」保護這些物種的政策。當然,每個物種都相同重要,然而許多物種在我們忽視的情況之下,受到保護的程度可能就遠低我們更為在乎的物種。

生物鏈的周全,是生態保育的重要目的。而每一項物種都處於生物鏈上的重要位置,缺一不可。但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我們仍然可以發現人們可能對於哺乳類動物更為偏好、因此欲投放更多保護措施於其之上;而對於我們厭物的環節動物或是蜘蛛類物種,則採取較少的保護措施。

人們卻不小心忘記了,這些物種可能是維持鳥類生存的重要生物鏈;若少了這些物種,鳥類的存活就可能會受到威脅。

法律可以為衡平生態保育盡一份力

總之,法律可以作為去除人們偏見、衡平價值取捨的工具,消除人們對於不同物種之間的「偏好」,而使得生物鏈更為周全。

在許多情況下,人類的思考和行為受到「有限理性」的限制。然而,這種有限理性在法律領域中卻被視為一種未被充分探索的現象。對於這種有限理性的回應,有一種獨特的法律方法,是試圖引導人們朝著更理性的方向發展,以消除偏見的影響。

傳統的法律分析方法通常將結果與有限理性行為的影響,劃分為兩個獨立的部分,並將有限理性行為視為不可改變的因素。

然而,實際上,許多法律策略採取了不同的方法,試圖通過減少甚至消除人們的有限理性行為來消除偏見。這種方法旨在透過法律的力量,引導人們更加理性地思考和行動,從而實現偏見的消除。

回到前述環評委員要求再審的事件來看,法律政策也的確肩負著引導人們行為、消除偏見的作用。候鳥由於遷徒的特性,往往不會被納入人們的決策過程當中,因此在環境政策評估時,這樣來來往往的過客也常常被我們忽略。然而我們的政策可能影響到的是這些過客的生存價值時,法律便可以作為警示導正的功能,引起人們的注意力、進而改變政策的形塑。

【本文作者】

李濬勳

玉米田法學博士候選人、《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也在國際期刊當助理編輯。興趣是將法律與其他科學領域結合。目前專攻環境法心理學、環境法風險認知,覺得人是個有趣又麻煩的生物值得細細探討。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腳與參考文獻

註一:這些物種可以通過內部組織程序或公眾申請的方式被列入名單,一般公眾可以向內政部長或商務部長提出要求增加或刪除名單中的物種,包括大多數海洋生物。如果機構經過審核後確定該物種符合受威脅或瀕危的條件,該物種就會被添加到保護名單中。值得注意的是,瀕危物種法並沒有將特定物種置於其他物種之上,法規本身並沒有對物種進行優先級的區分。根據瀕危物種法第二條規定,只要物種被列為「有滅絕危機或受到滅絕威脅」,任何魚類、野生動物或植物都可以受到該法律的保護。

註二:截至目前,共有 2349 個物種被列為瀕危物種法保護的受威脅或瀕危物種(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 2019)。其中,947 種是植物,約佔總數的 40%;而 1402 種是動物,約佔總數的 60%。在這些物種之間,它們的保護措施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儘管法規上並沒有對不同物種之間的保護措施進行區分。例如,哺乳動物佔受保護物種總數的 337 種,約佔六分之一;然而,只有 17 種蜘蛛綱動物被列入保護名單。而像蚯蚓、水蛭或沙蠶等類似不太為人熟知的動物,被列入保護名單的數量則為零。這種數量的不對稱性是相當明顯的,因為事實上目前已知的哺乳動物物種只有 5450 種,而環節動物有超過 16500 種,蜘蛛綱動物有超過 60000 種。類似的情況也在植物中可見,科學界已經發現了 298,000 種植物物種,但瀕危物種法中只列出了 947 種受保護的植物。

註三:如果我們用保護率來衡量的話,如果蜘蛛綱動物的保護率與哺乳動物相同,那麼受保護的蜘蛛綱物種數量應該增加到 4200種,相比目前列入保護名單的數量多出 4183 種。

【參考文獻】

海洋鳥類的生活, 在離岸風機建置後是什麼風景? https://www.scimonth.com.tw/archives/2444

海鼎二、三號風場變更風機間距 不利候鳥通行環差補件再審,https://e-info.org.tw/node/236791

不是等鳥死了再啟動 環委盼「別人不做,台灣先行」 離岸風場應提鳥類降載機制,https://e-info.org.tw/node/221218

Arden Rowell & Kenworthey Bilz, The Psychology of Environmental Law (2021).

Christine Jolls, Cass R. Sunstein, Debiasing through Law, 35 J. Leg. Stud. 199 (2006).

John Copeland Nagle, Playing Noah, 82 Minn. L. Rev. 1171 (1998).

Noah Greenwald et al., Extinction and the U.S. Endangered Species Act, 7 PeerJ, e6803 (2019).

Camilo Mora et al., How Many Species are There on Earth and in the Ocean?, 9 PLos Biology, e10011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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