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法扶專題:跟假法扶合作的律師身影

白廷奕

2022-03-04發佈

2023-03-01更新

山寨法扶專題:跟假法扶合作的律師身影

山寨法扶專題:跟假法扶合作的律師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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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會跟律師合作嗎? 我們搜尋代辦組織的網站,發現在部分代辦的網頁內,可以看到簡介明文寫著協會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其中也包含律師,在一些「案例分享」的內容中,也能看到當事人表示自己受到「協會與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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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法扶專題:跟假法扶合作的律師身影

本文為「山寨法扶之亂」專題系列報導

被代辦收過兩次費用的匿名當事人,事後終於找到法扶,他把代辦協商的相關文件,拿給扶助律師看,卻讓大家都吃了一驚。「有份文件上寫了代辦人員的姓名,律師一眼看見,驚訝地喊了一聲:『原來他也有在做代辦!』開玩笑地跟我們說,早知道代辦這麼好賺,我也去做,做這些就跟人家收 9 萬。」文件上寫著的,是扶助律師也認識的,一位律師的姓名。

代辦會跟律師合作嗎?我們搜尋代辦組織的網站,發現在部分代辦的網頁內,可以看到簡介明文寫著協會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其中也包含律師,在一些「案例分享」的內容中,也能看到當事人表示自己受到「協會與律師的幫助」。

問題 1:利潤低,一般律師不想做

「律師有個關鍵的功能,是幫當事人分析在法律上要用什麼樣的手段來面對他的債務問題。」朱律師說。儘管不是每個消債案件中都能看見律師的身影,但不論是協商、調解、更生或清算程序,律師的角色其實都相當重要。

「前置協商也是律師協助當事人的程序之一。但現實上會碰到的狀況是,銀行就算知道當事人有律師,他們也不想跟你談,他們會想跳過律師找當事人談,因為當事人比較好呼攏。」朱律師說。銀行為了最大程度地收回款項,在協商時必然會提出對自己相對有利的方案,在沒有律師的幫助下,債務人很容易同意了無法負擔的方案卻不自知。

「我覺得有個關鍵是,律師會協助當事人搞清楚,這到底是不是你可以接受的條件。」朱律師說。「因為當事人不清楚談協商、調解的眉角是什麼,例如利率要談清楚、還款總金額是多少、到底有沒有比原來的條件好、你負不負擔得起等等。」

消債條例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調整債權人及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避免一味地往較有資本的一方傾斜,衍生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協商及調解後的更生或清算程序,正是鬆動雙方關係的制度性動力。但這個理想,如果欠缺了律師的參與,很容易在銀行方的資本實力下再次淪為泡影。

「因為後續可能進入更生、清算,所以銀行端的態度也會比較鬆動,他們如果堅持很爛的協商條件也沒有用,最後進入更生、清算,當事人還的錢會更少,所以有錢收就趕快收。」朱律師說。「如果律師很認真,能呈現清楚當事人的財務狀況就是還不起錢的時候,銀行也比較能夠接受,不會再堅持原本的方案。」

律師地位那麼重要,那參與消債程序的情況如何呢?「有律師在做收費的消債案件,但是那很少數。」朱律師提到。「這批消債當事人本身就不是太有資力的人,所以對於律師開發市場實在沒什麼誘因。」

雖然消債案件相對比較制式,爭點也不如一般民事、刑事案件那麼複雜,但要搞清楚債權人、債權債務關係及多年的收支情形,需要調閱的資料很多,準備工作非常繁瑣。與此同時,消債案件卻收不到多少錢,如果是法扶分派的消債案件,酬金最高也只有 2 萬多,對大部分的執業律師來說,成本效益評估的結果很差。

日本再生及個人破產案件,有 7 成以上由律師或司法書士代理,協助比例更高達百分之百,但台灣在 2013 年只達到 5 成多的律師代理比例。依據法扶近年的統計,經過法扶准予扶助的案件比例,隨著地區而有所不同,但在 2016 年至 2021 年 4 月的地方法院消債案件中,,大約都落在 4 成至 6 成之間。這個數據,顯示大約有一半的消債案件沒有律師協助,甚至沒有受到法扶的扶助。

「至於這些當事人為什麼不來找法扶,可能是他們不清楚有法扶的存在。」朱律師說。儘管法扶提供法律資源已經行之有年,仍然有不少民眾不知道法扶的存在及業務,卡債受害人自救會輔導的個案中,也有許多債務人出現這種狀況,在欠缺對法扶的認識又沒有多少律師願意提供服務的情況下,剩餘的案件自然成為代辦分食的市場。

「你要期待有很多律師投入很多的心力來處理這些案件,報酬又很低,其實真的不大可能。我個人認為,法扶請多一點專職律師,搭配大量的助理專職做消債案件,是比較實際的作法。」朱律師說。

問題 2:現行法律難以制衡

除了前述提及,代辦組織營利行為可能違反《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範要求的「公益目的」外,沒有律師證書的人,其實是不能收費辦理訴訟事件的。依據《律師法》第 127 條第 1 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對於什麼叫「訴訟事件」,法務部及部分法院採取了相當限縮的見解。2020 年,台北律師公會函文詢問法務部,代辦組織辦理消債條例調解、更生及清算,是否有違反《律師法》之虞。法務部回函表示,《律師法》所稱的訴訟事件,是指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包括具體訴訟案件繫屬於檢察署、法院的偵、審事件。消債案件多半只是書面陳報的工作,不具「訟爭性」,因此不包括在內。

訟爭性,就是當事人之間針對某件事情有所爭執,彼此站在對立面。傳統上,《破產法》因為大致不具訟爭性,被認為屬於非訟事件,而消債條例作為《破產法》的特別法,自然也被歸為非訟事件。

不過,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客座副教授張登科在其著作中指出,消債程序中法院對更生或清算開始、異議及免責與否的裁定,都帶有訴訟性質。因此,他認為消債案件不是「訴訟事件」,也不屬「非訟事件」,而是一種介於兩著之間的「特殊事件」。

實際搜尋相關判決,2019 年,就有一位代辦組織的負責人被檢察官依《律師法》第 127 條第 1 項起訴。這位負責人從 2009 年開始,便設立辦公室招攬業務,以債務人的訴訟代理人名義辦理更生協商、具狀陳報、聲請閱卷、免責、支付命令及聲明異議等。最後,法院判決他無罪。

判決書提到,修正前《律師法》第 48 條(現在為第 127 條)的立法意旨指出:「所謂訴訟事件,係指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而非訟事件則指非訟事件法中之民事、商事非訟事件而言⋯⋯。」法官因此認為,沒有律師資格者,不得為他人辦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但是為他人辦理非訟事件,法律則沒有禁止。法官又進一步認為,這位負責人辦理的事項都屬於不具訟爭性的非訟事件,因此判決無罪。

這條規定的出現,是為了防杜無律師牌卻假冒律師的人招搖撞騙。1992 年新增時,立法理由就提到,沒有律師資格卻執行律師職務的人,嚴重破壞了司法威信、損害司法人員的形象,有加以規範的必要,因此增列非律師不得執行職務的範圍及罰則,期待可以使非律師非法執業的現象徹底消除,以維護司法威信、保障人民權益。

可惜的是,代辦組織就算涉及仿冒法扶、誤導債務人與重複收費等爭議,破壞了法扶及其人員的信譽,也已實際造成人民權益的損失,仍難以透過現行的第 127 條規定相繩。

另一方面,如果有律師與代辦合作,則有不當推展業務的疑慮。依據《律師法》第 40 條第 1 項:「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如果違反,依第 73 條規定,律師就會被移付懲戒。

但先不說到底怎樣才算「不正當方法」相當模糊,要找出這些不當推展業務的律師,也只能仰賴接受服務的當事人提出檢舉及證據,而消債案件的債務人不僅沒有這種心力,更可能連可以檢舉行為不當的律師及檢舉管道都不曉得。

本文為「山寨法扶之亂」專題系列報導

法客話題系列專題:山寨法扶之亂 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弱勢民眾法律服務,可是在搜尋引擎輸入「法律扶助」,出現的卻是打著「扶助」、「輔助」的名號,卻向民眾收取高額服務費用的代辦業者。為何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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