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專法能「保障」同婚?那些反同婚法律學者缺乏根據的論點|劉珞亦

劉珞亦

2019-05-27發佈

2023-03-04更新

立專法能「保障」同婚?那些反同婚法律學者缺乏根據的論點|劉珞亦

立專法能「保障」同婚?那些反同婚法律學者缺乏根據的論點|劉珞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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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投票日越來越逼近,中選會對這次大選10項公投案舉辦的「意見發表會」,也如火如荼進行中。針對公投第14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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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專法能「保障」同婚?那些反同婚法律學者缺乏根據的論點 |劉珞亦

隨著投票日越來越逼近,中選會對這次大選10項公投案舉辦的「意見發表會」,也如火如荼進行中。針對公投第14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中正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曾品傑昨天(15)在電視上發表各自意見。過程中,曾品傑不斷強調反對修民法、堅持立專法「保障」同婚。但對於「為什麼要」用專法而不是修民法,他卻沒有向大眾提出清楚的說明。而這說不清楚的「為什麼」,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其實透露了曾品傑的反同婚論點缺乏根據。

專法「比較好」卻說不清為什麼?

曾品傑在這場意見發表會中最大的問題:並沒有論證命題。因為他明確表態支持專法而反對民法,所以他必須要去論述「為什麼專法比民法更好」,可是從頭到尾都沒有做這樣的「比較」。只是一直重複的說我們可以這樣做,但沒有說「為什麼」我們要這樣做?

異性戀和同性戀的遺產分配為什麼要不一樣?

為了說明日後專法可以怎麼制定,曾品傑舉例指出,如果是「同性伴侶」一方死亡,遺產的分配,應該由生前照顧的程度由法院來分配(在現在民法裏頭的婚姻並沒有這樣規定)。

遺產的分配竟然需要法院來評價「生前照顧」?曾品傑的論點一直在強調「我們可以這樣做」,但最大的問題就是「為什麼」我們要這樣做?在民法的婚姻裡面,如果一方去世,遺產的分配直接按照民法繼承的規定,為什麼因為是同性戀就需要法院來「評價」生前的照顧?為什麼是同性戀就要有比較不利的規定?曾品傑都並沒有論述。

異性戀婚姻就會發生的事情,錯誤移植到同性婚姻上

最後,曾品傑更說了,如果用民法來通過同婚,兩個男生結婚想要小孩,要是他們找「代理孕母」,這樣會大亂、父母的認定會搞錯。就算女同性戀不需要找代理孕母,他也認為會發生一樣的事情。

筆者認為曾品傑教授完全誤解,試問如果一段關係中(有可能是同性也有可能是異性),其中一個男方找一個代理孕母生下小孩,會不會有生母和生父搞亂的問題?這個議題是屬於「代理孕母」的議題,和同性婚姻、立專法或修民法一點關係都沒有,無論異性婚或同性婚,在碰到代理孕母時都會碰到一樣的問題。把現有的制度就會發生的問題,錯誤移植到同性戀上,根本是亂開戰場、顛倒是非。

其實整場下來,曾品傑藏不住對於同性戀的誤解,透過錯誤的資訊,濫用這場意見發表的機會,向大眾傳達錯誤的訊息。

曾品傑是法學教授,理應知道法學的論證和邏輯,但卻沒有在既有的時間內去好好論證「反對民法,專法更好」的命題,讓反對同性婚的法學論戰上本來就站不穩的立場,更顯得薄弱。

檢視意見發表會:雙方無交集 道理說不明

黃國昌表達的重點在於,如果「專法」所保障的程度和「民法」一樣,那幹嘛不讓同性婚姻直接適用民法?如果專法所保障的程度和民法不一樣,那就基本上違反釋字748號的內容。最後黃國昌問曾品傑:「請問釋字748號解釋有沒有保障性傾向的不同,要符合婚姻自由平等保障?」

曾品傑並沒有回應黃國昌的問題,反而是使用大量的釋字748號解釋的段落來解釋一件事,就是他認為:「專法沒有違憲。」因為在釋字748號解釋中,大法官說了要如何來保障同性關係,是透過「立法形成」(白話就是:這件事交由立法院來做)。

理論上,曾品傑應該要針對黃國昌的部分去做回應。黃國昌的重點擺在:「你為什麼要用專法?」但曾品傑的回應是:「大法官說可以用專法」,這邊就是最大的問題。因為釋字748號解釋的最後,是告訴大家要怎麼樣來保障同性之間的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來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是交由立法院來做的。所以其實並沒有人認為說「專法」不可以,而是我們要怎麼樣的專法?

所以理論上曾品傑的重點應該要擺在:「為什麼我認為專法比較好?」這樣雙方的戰場才能聚焦在「民法 vs 專法」,去比較用哪個法比較好。但是曾品傑回應卻是:「大法官說可以專法」,這邊就失焦了。舉例來說,如果我眼前有蘋果和橘子「能」吃,但要比較要吃哪個比較好,那應該是去說「為什麼我要」選擇蘋果或是橘子,而不是「我其實可以」選擇其中一個。

意見發表會若能更細緻 有助公民社會深化討論

雖然筆者是堅定的同性婚姻支持者,但還是會期待另外一方的論述。曾品傑的立場如果是要守住「專法」,那就應該要清楚且明確的論證「專法」會更好。但意見發表會從頭到尾,曾教授都沒做這樣的論證,只說我們可以這樣做,但沒說為什麼要這樣做。

這裡凸顯的問題,就是缺乏「交互詰問」的過程。如果意見發表會的目的,是在讓事情被說得更清楚,讓價值更明白的被論述,那麼讓雙方的意見有更多相互撞擊和回應的機會,才能讓錯誤的資訊透過這樣的過程被釐清,而且也可以讓意見發表會擺脫目前這種「一人一回合12分鐘、共兩回合」呆版的申論形式。無論對哪一個立場的發表人來說,目前的形式真的就只能意見發表,而無法達到更多公共討論的效果。

面對著未來可能越來越多的公投案,如果中選會對於意見發表會的功能設定,不只是讓提案正方、反對方發表意見,還是個能讓雙方立場有更多交集、討論的公開平台,促進公民社會對議題更加理解,那麼,意見發表形式和規則的修訂,應是中選會接下來要好好思考、檢視的課題。

封面圖片來源:https://reurl.cc/N9Xvn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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