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元序
2020-02-05發佈
2023-03-02更新
劉元序|美國《馬格尼次基法》開啟「制裁個人」的先聲:如今遍及世界的法案,能有效阻止人權侵害者嗎?
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而2019年世界人權日的前一天,歐盟的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EU’s High R …
劉元序|美國《馬格尼次基法》開啟「制裁個人」的先聲:如今遍及世界的法案,能有效阻止人權侵害者嗎?
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而2019年世界人權日的前一天,歐盟的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EU’s High Representative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Josep Borrell在主持外交事務理事會的會議(Foreign Affairs Council)後於記者會宣布歐盟將啟動歐盟版本的 馬格尼次基法 (Magnitsky Act)立法草擬的準備工作,以制裁重大違反人權的個人。
提到國際人權的保障機制,大家較為耳熟能詳的或許是「兩公約」等等以國際人權條約、規範為首的國際人權法體系,將人權法制化,試圖使人權的法制普世化,不過,在討論國際人權這件事,除了國際人權法制,各國以政治工具對違反人權的國家、個人的制裁(如經濟制裁、簽證制裁、凍結財產)亦是一個值得關注的面向,尤其是個人制裁的部分。
也就是說,關於針對國家的經濟制裁雖有不少是基於人權理由,過往針對個人的制裁體系則主要限於反恐,基於重大違反人權理由制裁個人的法律可以說是一個嶄新的領域,美國於2012年訂定了馬格尼次基法(Russia and Moldova Jackson-Vanik Repeal and Sergei Magnitsky Rule of Law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12)世界上才第一次有單純基於嚴重人權違反理由而制裁外國個人的法律制度,本文試圖為所謂馬格尼次基法提供一些簡短介紹與淺談。
馬格尼次基法背景與簡介
馬格尼次基法(Magnitsky Act)源於美國,背景為俄國一名揭發重大貪腐弊案的稅務審計師Sergei Magnitsky因而於2008年被俄羅斯政府逮捕並拘留,在拘留期間因被毆打與缺乏醫療照護而於2009年死於拘留所中(此案後來有起訴到歐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一直到去年才做出判決認定俄羅斯政府有多處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之處)。
2012年美國對於俄羅斯迫害Sergei Magnitsky一事的相關人員訂定對俄羅斯制裁的法案,馬格尼次基法(Magnitsky Act)這部針對制裁重大違反人權的個人因而誕生,不過有論者批評馬格尼次基法因針對俄國政府官員政治動機過於濃厚,美國在2016年訂定全球馬格尼次基問責法(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將適用對象擴及至全球,爾後許多國家亦跟進美國訂定相關立法,例如:英國、加拿大、愛沙尼亞、立陶宛等國。
從美國的全球馬格尼次基法的條文觀察,簡單來說,美國總統可根據可靠的證據對於符合下列事項的任何外國人(any foreign person)實施制裁:
- 這個/些外國人在任何外國對揭發政府官員不法行為的個人或行使國際人權與自由的個人實施法律外處決、酷刑或其他重大違反人權的行為。
- 作為前項違反人權事由的行為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 重大貪污腐敗行為(acts of significant corruption)的政府官員,而應負責,或涉及指揮、命令、共謀、控制。
- 對於前項的協助、贊助或提供財務、科技、物資、貨物與服務等援助。
可以實施的制裁有不得進入美國(簽證制裁)與凍結其在美國的財產,讓嚴重違反人權者無法「發大財」、「人進不去」。效仿美國立法的國家也大致按上述模式立法,台灣民間甚至有論者鑒於中國近年來重大違反人權的行為進而主張台灣應制定台灣版本的馬格尼次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