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
2018-10-02發佈
2023-03-15更新
1號課堂 | 休假攻略:國定假日
除了教師節以外,青年節、蔣公誕辰、光復節等等這些假日因為不放假,平常根本不太會記得,行憲紀念日則因為剛好跟聖誕節同一天,所以大家在過聖誕節的時候,會偶爾提到行憲紀念日。那麼,國定假日對我們的生活而言,有什麼意義嗎?
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法律白話文的站長貴智,每週三在 1 號課堂談勞動法律小知識,用法律觀點看職場上的疑難雜症,一起思考台灣的勞動問題
還記得 2016 年年底,勞基法修法時,民進黨政府為了推動一例一休,喊出「增加特休假,砍掉七天國定假日」的修法方向,引發許多勞工團體上街抗爭嗎?增加了特休假,少了 7 天國定假日,看起來勞工似乎不吃虧,為什麼還會引起這麼大的反彈呢?
國定假日是依據勞基法第 37 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應該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所產生的假期。
而被砍掉的「7 天國定假日」,分別是元旦隔日(1/2)、青年節(3/29)、教師節(9/28)、光復節(10/25)、蔣公誕辰(10/31)、國父誕辰(11/12)及行憲紀念日(12/25)。
但是,相信你一定覺得一頭霧水,因為這些假期似乎早就走入歷史,除了教師節以外,青年節、蔣公誕辰、光復節等等這些假日因為不放假,平常根本不太會記得,行憲紀 念日則因為剛好跟聖誕節同一天,所以大家在過聖誕節的時候,會偶爾提到行憲紀念日。那麼,國定假日對我們的生活而言,有什麼意義嗎?
這一集,我們就要來談談跟國定假日有關的法律知識喔。
什麼是國定假日呢?
目前跟國定假日有關的規定,叫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在這個辦法裡規定了紀念日與節日。
「紀念日」是指,為了紀念某事件或人物相關的日期,我們熟悉的,有二二八和平紀念日、本名其實叫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的元旦,以及跟聖誕節同一天的行憲紀念日,除此之外,還有革命先烈紀念日這種比較冷門的節日。
至於「節日」,則是彰顯某種特殊價值,或依據民俗文化,具有特殊意義的日期。前者像是彰顯重視兒童權益的兒童節、婦女權益的婦女節,以及尊師重道精神的教師節,後者則像是我們熟悉春節、中秋、端午,以及原住民族的歲時祭儀。
所謂的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指的就是我們常見熟悉的豐年祭,每一年行政院原委會都會公布台灣十六族,每一族的歲時祭儀時間,而原住民族朋友就依照自己的族別來放假。
而根據勞基法第 37 條規定,也就是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應放假日,都應該休假。但是你一定覺得奇怪,像是剛剛提到的革命先烈紀念日根本就沒有放假,女生在婦女節也還是要上班,為什麼會這樣呢?
這是因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規定的許多紀念日與假日,都是只紀念或慶祝而不放假。
因此實際上應放假的日期,只有 12 天,分別是大家熟悉的春節、端午、中秋、清明節,以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這部分只有原住民族朋友有休假;除此之外,還有元旦、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兒童節與勞動節,這些都是依法放假的節日,目前台灣的勞工,每年享有 12 天國定假日。
講到這裡我們會發現,國定假日和其他類型的假日,具有本質上的不同。也就是相較於單純為了讓勞工休息而存在的例假日、休息日以及特別休假,國定假日則承載了特殊的歷史、政治和文化意涵,背後更牽涉人民對於這塊土地的歷史認知以及意識形態。
因此當民進黨政府宣布要砍掉七天假的時候,有許多民眾認為,光復節、蔣公誕辰以及國父誕辰,這種屬於過去威權時代遺留的產物,早就應該刪除,或者另訂其他與台灣關係更密切的國定假日來取代。
也有學者認為,由於國定假日具備文化、歷史、社會、政治的意義,應該由人民透過國會來制定,不應該讓掌權者決定哪些國定假日可保留、哪些該刪除,因此也有民間團體推動「國定假日法」的立法工程。
國定假日的放假權益
不過,我真的覺得國定假日承載的歷史包袱實在太沈重了,對我們這些小老百姓來說,最關心的還是跟國定假日有關的放假權益,所以我們還是先將政治問題拋諸腦後,來談談跟國定假日有關的勞基法權益吧!
首先,就是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國定假日期間薪資照給。也就是說,國定假日屬於有薪休假,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國定假日來加班,必須獲得勞工同意,且工資必須加倍發放。也就是說,在國定假日上班的勞工可以拿到雙倍的薪水。
必須注意的是,國定假日加發一倍薪水的意思是,只要勞工當天有出勤,不管是只來上班 1 小時或是加一整天的班,雇主都要直接支付 一整天的薪水,也就是做 1 小時給 8 小時,再加上國定假日加發的薪水,一共就是兩天的薪水。
為什麼這麼規定呢?因為勞工在假日加班工作,即使工作未滿 8 小時,也已經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所以勞基法才會有做一給八這樣的設計。
另外,如果勞工在國定假日上班,只要時數不超過 8 小時都不屬於加班,只有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 8 小時的部分才屬於加班,這時候才能請領加班費。而剛才提到的做一給八,在法律上成為國 定假日工資,不是加班費,也因此沒超過 8 小時的部分不能算入每個月加班時數。
但你也許會說,每年國定假日都要上班,但是雇主卻要求用補假的方式取代加發一日薪資,這樣做是否合法呢?
答案是:勞動部認為用補假的方式取代加發薪資是合法的,但是補假那一天的假期性質,仍然必須適用國定假日的規定,也就是如果在補假的那一天,雇主又叫勞工來上班,這時候就必須用加發一天薪水的方式來處理。
也因為國定假日可以用上班換補休的處理,因此國定假日屬於可以挪移的假日。
也就是說,經過勞工同意,雇主可以將國定假日挪移到其他日子,因此我們一開始提到的光復節、青年節等等「7 天假」,就是因為政府早期為了推動週休二日,採取雙週 84 小時工時,如此以來會形成每兩週會有一個星期六要上半天的情況,而透過挪移這 7 天國定假日,拿來抵銷那多出的 4 小時了,因此這 7 天假只紀念不放假,資方也不需要加倍發給工資。根據勞動部統計,當時全台約有 65% 的企業採取這個模式。
2015 年改成單週 40 小時工時後,這 7 天假期突然回到民眾的行事曆裡,因此如果你還有印象的話,應該會發現 2016 年的假期特別多。
因爲 2016 年時,光復節、蔣公誕辰 紀念日這些國定假日,不再有為了湊週休二日而挪移的必要,因此這些假期全回來了。可惜政府在 2016 年年底就把這 7 天假砍掉了,因此 2017 年又回到了沒有這 7 天的情況。
總結
最後我們來複習一下今天的重點
・國定假日具備文化、歷史、社會、政治的意義,與純粹為了讓勞工休息而存在的例假日、休息日以及特別休假等等假日,意義不用。
・國定假日屬於有薪休假,雇主於國定假日期間仍應發放工資,如果要求員工上班,則必須做一給八。國定假日上班要超過 8 小時才算加班。
・雇主要求勞工在國定假日上班,除了加倍發放工資外,也可以用補休的方式處理,所以國定假日可挪移到其他日子,但是補休當天的放假性質,仍然比照國定假日辦理。
以上就是今天的節目,我們下次再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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