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
2023-05-10發佈
2023-06-13更新
中天新聞一審勝訴
針對 NCC 以中天新聞台營運不善為由駁回換照申請事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判決認定,NCC 所為審查不符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 13 條之規定,命 NCC 重為審查。至於中天新聞主張之程序瑕疵,法院認為不影響 NCC 決定之合法性。
重訊|中天新聞未獲換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NCC 敗訴。
NCC 於 2020 年 11 月 18 日第 938 次委員會決議駁回中天新聞的換照申請,理由是中天新聞營運不善。
【判決理由摘要(出自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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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審查「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時,評分項目包含「頻道定位與內容規畫」、「內部控管機制及內容編審制度」、「財務規畫與收費基準」、「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申設審查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就每個評分項目都有規定評分比重,評分比重於 107 年修訂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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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NCC 在決議中天新聞換照申請所採用的 109 年換照評分表,仍然使用舊版,而沒有使用 107 年修訂過的新版評分比重,這種違反換照審查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的行為,導致 NCC 認定事實基礎有錯誤,處分因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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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附帶表示,中天新聞主張 NCC 會議的其他程序瑕疵,並不影響審議結論的合法性。
【判決結論】
- 中天新聞對於撤銷原處分的請求有理由。
- NCC 需根據此判決的法律見解,重新審議中天新聞的換照申請,並作出符合法律的決定。
- 未來中天電視是否能獲得換照進而復台,仍待 NCC 重行審查。
【相關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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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是一個獨立機關,行政法院應給予相當之尊重,而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然而,法院仍然需要審查決策的事實基礎是否正確,是否有資訊不完整的問題,以及理由是否出於正當程序。這麼做是為了確保獨立機關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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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 播電視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業者應在執照期間屆滿前 6 個月提出換照申請。換照審查涉及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和未來 6 年營運計畫的評估。評分基準應依照換照審查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後段,準用申設審查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雙方看法】
中天新聞發表聲明感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還給他們公道,為台灣的民主法治樹立了典範,保留了新聞自由的尊嚴及憲法基本價值。該聲明還提到,台灣人民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違法濫權已經感到厭惡和痛絕。前 NCC 委員翁曉玲在中天勝訴的第一時間呼籲 NCC 應該放棄上訴,尊重司法判決。中天則呼籲所有關注台灣民主發展的人士展現人民力量,共同捍衛新聞自由。
台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也發布新聞稿表明將提起上訴。並主張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設的換照制度,是國家維護新聞自由、新聞專業倫理和公共利益的機制。對於法院對其專業判斷的不尊重,NCC 將根據法律提起上訴,並將持續督促媒體遵守法律,以促進台灣廣電產業的健全發展。
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透過多元的形式,幫助人們打開通往理解法律的第一扇門,透過各種 可能,一同思辨與關懷,並塑造台灣的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