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業非旅館業?

楊貴智

2023-06-03發佈

2023-06-13更新

租賃業非旅館業?

租賃業非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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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查獲一名業者在 Airbnb 經營非法民宿,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業者被裁罰 10 萬元並勒令停業。業者主張自己為不動產租賃業,且公務員假訂房真查緝,涉嫌利用「釣魚偵查」,為不法調查手段。但法院認為其已經妥善準備住宿相關軟硬體設施,以「日租」為基礎經營旅館業務,屬非法經營旅館業。此外,業者違法行為已經顯現,公務員的調查手法並沒有讓業者額外從事不法行為,法院認為合法查證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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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7 月,基隆市政府人員在「Airbnb」訂房網站上發現招攬住宿資訊,該資訊宣稱住宿生活機能方便、能看到海、漁火,附近有九份、濱海風景區,走路到溫泉館,且環境安全寧靜。該人員隨即訂房入住,隨即查獲業者不法經營旅館業務,對業者裁處 10 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

《發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違反規定者,依據第 55 條第 5 項,得裁罰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張姓業者主張,「Airbnb」上可以設定最低租期 1 個月,房客需獲得磁扣才可上樓,因此他屬於「不動產租賃業」而非「旅館業」。

此外公務員假冒為房客租屋,故意唆使他將鑰匙放進信箱且不要鎖,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隨意進入屋內拍照,所取得證據不符《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裁罰他的證據。

但法院認為,Airbnb 訂房網頁上明確記載「生活機能方便、能看到海、漁火,近九份、濱海風景區,走路到溫泉館,安全寧靜」、「出租的整套私有公寓」、「4 位、2 間臥室、3 張床、3 間衛浴」、「$1,886/晚」等文字。

此外,依據現場照片,該地址有 2 間臥室,備有床鋪、棉被、枕頭、無線網路、衣架等物品。可知業者是以「日租」為基礎,已妥善準備住宿相關軟硬體設施,可隨時從事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相關服務業務。業者主張自己為不動產租賃業,不能採信。

法院指出,學理上有所謂「陷害教唆」,指的是行為人原本沒有從事違法行為的想法,但因調查人員隱匿身分、陷害教唆,因此做了本來沒有要做的違法行為。

這種手段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已經逾越調查違法行為的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的維護沒有意義,因此行政機關如果以「陷害教唆」取得證據資料,應該予以禁止而不具備證據能力。

但法院認為,基隆市政府人員只是利用已經顯現的機會加以調查,讓業者本來就暗藏在檯面下的違法行為浮上檯面,進而查獲違法事證。

也就是說,業者原本就在非法經營旅館,公務員的調查手法,並沒有讓業者額外從事他們本來無意從事的不法行為,因此公務員的行為,屬於查察蒐證的技巧範疇,屬於合法取證。

法院判決駁回業者的請求,判決業者敗訴。

【註釋】

證據能力:把證據在法庭上提出的資格。不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在法庭上不能使用,法官不能用來形成心證、認定事實並做成判決。如果取得證據的方式違反法律規定,就不具有證據能力。

此外,如果取得證據的方式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經過法官權衡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認為顯有失衡,法官也可以認定該證據無證據能力而不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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