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3-06-16發佈
2023-06-17更新
能否搜索律師事務所?大法官:秘密溝通不行
大法官表示,現行規定沒有將律師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潛在犯罪嫌疑人之間進行秘密溝通的文書及電磁紀錄等資料,排除於檢警調執行搜索、扣押的範圍外,違背了《憲法》保障律師工作權及被告訴訟權的意旨。
憲法法庭今日判決《刑事訴訟法》搜索及扣押相關規定違憲。
大法官表示,現行規定沒有將律師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潛在犯罪嫌疑人之間進行秘密溝通的文書及電磁紀錄等資料,排除於檢警調執行搜索、扣押的範圍外,違背了《憲法》保障律師工作權及被告訴訟權的意旨。
《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有相當理由認為,有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該扣押的物品或電磁紀錄的存在,可以對其他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實施搜索。如果有可以當證據或可以沒收的物品,則可以扣押。
因爲這些規定沒有排除辯護人執行業務的處所(如律師事務所)及辯護人因執行職務所製作的文書及電磁紀錄,造成實務上存在對律師事務所發動搜索,以及扣押律師與當事人間往來 email 的案例,被批評侵害了刑事被告的辯護權與當事人與律師間的秘密溝通豁免權。
法界人士認為,不應該容許檢警機關對律師與當事人間的往來文件任意搜索、扣押,否則檢警大可守株待兔,等待所有被告都聘任律師後,再聲請搜索律師事務所。如此,被告就會不敢向辯護人吐露實情,辯護人也會成為國家強制取證的工具,嚴重影響律師專業功能。
但法務部認為,律師與當事人間的秘匿特權固然應該受到保護,但美國、德國、日本的立法例都沒有禁止對律師事務所實施搜索,而且既有的規定已經能嚴格把關搜索扣押程序,因此不違反《憲法》的要求。
這次的憲法法庭判決指出,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間秘密自由溝通的權利,應該受到《憲法》的保障。
憲法法庭認為,委任人與律師進行秘密自由溝通,除了面對面的語言溝通、書信、電子傳遞等方式外,也包含律師基於秘密溝通而製作的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這些都是委任人與律師間特殊信賴關係的核心內容,國家機關不可以為了扣押取得這些內容作為犯罪證據而發動搜索。
憲法法庭表示,現行規定並未排除針對這些內容進行搜索、扣押,與《憲法》保障律師工作權及被告訴訟權的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該在 2 年內修正。
另一方面,憲法法庭指出,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行業務的地方,儲存著許多委託案件的資料,國家機關如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搜索,沒有經過合理的安排,極有可能造成社會大眾對律師的信任減低,同時造成對律師工作權的侵害。
因此,對律師事務所進行搜索、扣押,在規範上應該特別謹慎,才符合《憲法》的要求。
憲法法庭認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搜索要經過法官同意,法官也可在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作適當的指示,執行時也應全程錄影,如果針對某些扣押物是不是秘密自由溝通所產生的資料有爭議時,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處理。
從諸多規定整體觀察,可以認為如果檢察官對律師事務所聲請搜索,已經有相關程序擔保的規範避免濫權,因此《刑事訴訟法》沒有針對對律師事務所搜索及扣押設有特別的程序規定,並未違憲。
【延伸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2 項:「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律師法》第 36 條:「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證人為⋯⋯律師、辯護人⋯⋯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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