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遭虎頭蜂螫死,子更審逆轉獲國賠

法白作者

2023-07-18發佈

2023-07-21更新

母遭虎頭蜂螫死,子更審逆轉獲國賠

母遭虎頭蜂螫死,子更審逆轉獲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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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 87 歲婦女因虎頭蜂螫死,兒子提出國賠訴訟,縣政府一、二審均敗訴。 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後,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指出,縣政府應對路人、附近住家與作業人員採取適當必要警示,認定縣政府怠於履行警示職務,判決國賠喪葬費 38 萬 7000 元、精神慰撫金 100 萬元。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應積極防止急迫危險發生,如不為任何措施防止危險發生,導致人民受損,應負國賠責任。 此案反映政府如何面對公眾安全問題,值得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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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 87 歲婦女因虎頭蜂螫死,兒子提出國賠訴訟,縣政府一、二審均敗訴。

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後,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指出,縣政府應對路人、附近住家與作業人員採取適當必要警示,認定縣政府怠於履行警示職務,判決國賠喪葬費 38 萬 7000 元、精神慰撫金 100 萬元。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應積極防止急迫危險發生,如不為任何措施防止危險發生,導致人民受損,應負國賠責任。

此案反映政府如何面對公眾安全問題,值得深入討論。

2019 年 6 月 29 日,有民眾向宜蘭縣政府消防局通報,宜蘭市慈航路一座高壓電線桿上有虎頭蜂巢。7 月 9 日,一名李姓女子在電線桿旁菜園工作,遭虎頭蜂螫 20 包致死,縣政府當晚派員摘除蜂巢。

李女的兒子對宜蘭縣政府提起國賠訴訟,主張縣政府人員確認電線桿上存有虎頭蜂窩後,卻未能即時摘除該危險源,也沒做任何處置,包含警戒標誌警告或限制,導致母親被螫死。

宜蘭縣政府則主張,捕蜂業者到場後,發現蜂巢位於高壓電線桿上,若冒然摘除有觸電危險。經通知台電配合停電,原作業期程 6 個工作天,協調縮短為 4 個工作天,並排定 7 月 9 日晚間執行,沒想到當日上午不幸發生意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原先均採信縣政府主張,認為宜蘭縣政府因需配合台電斷電,無法立即當場摘除,且認為無立即危害,故無公務員怠於履行職務的情況,無須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依社會經驗,可知黑腹虎頭蜂有攻擊往來人群的危險性,並有造成生命身體傷害疑慮,高壓電未斷前,雖無法摘除蜂巢,但基於蜂巢的可能危害,縣政府應對路人、附近住家與作業人員採取適當必要警示。此外,農業處在知悉後 3 天才通知台電,顯然有遲怠。

最高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於具急迫危險性的情況,國家機關有積極防止該危險發生義務,如不為任何措施防止危險發生,導致人民受損,應負國賠責任。

高等法院更一審改採與最高法院相同見解,認定縣政府怠於執行職務,判決國賠喪葬費 38 萬 7000 元、精神慰撫金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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