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院判決苗栗縣長鍾東錦當選有效

法白作者

2023-07-22發佈

2023-07-23更新

苗栗地院判決苗栗縣長鍾東錦當選有效

苗栗地院判決苗栗縣長鍾東錦當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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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東錦被指控涉及賄選,但法院認定賄選行為為其競選團隊自發性拉票,不涉及買票對價範圍內,與賄選無關。鍾東錦表示競選幹部去幫別人買票關他什麼事,並稱可能要出書,公布政治秘辛。苗栗地檢署表示將研議是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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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判決鍾東錦當選有效,未涉及賄選案件。

鍾東錦被指控涉及賄選,但法院認定賄選行為為其競選團隊自發性拉票,不涉及買票對價範圍內,與賄選無關。鍾東錦表示競選幹部去幫別人買票關他什麼事,並稱可能要出書,公布政治秘辛。苗栗地檢署表示將研議是否提出上訴。

苗栗地檢署起訴主張,鍾東錦競選團隊的陳姓男子先後多次支付現金給丘姓女子,要求其為他們的候選人行賄拉票,其中包含大湖鄉代表謝見德、大湖村村長傅顯榮、傅松琳(未當選)以及苗栗縣長鍾東錦等人。

但法院依據了丘姓女子、收受賄款的張姓女子、以及林姓女子的證詞和林姓女子住處的監視器影片等證據認定鍾東錦未涉及其中。

根據這些證據,法院認為,陳姓男子只有要求丘姓女子幫傅顯榮、傅松琳(未當選)等人買票,其中不包含鍾東錦。

林姓女子也作證表明,丘姓女子買票的時候,只有表明是為這兩名候選人買票,賄款金額是用一個候選人 1000 元計算,不含鍾東錦。

因此苗栗法院認為,丘姓女子只是自發性地在幫別人行賄的同時,順便幫鍾東錦拉票,該賄款並未用於鍾東錦的拉票,無對價關係。

賄選罪的主要標準,是行為人是否給予投票者賄賂或不正利益,藉此成立「對價關係」,以影響選民的投票行為。

要判斷是否存在這種對價關係,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當時的客觀情況,並評估賄賂的對象、時間、方式、金額等因素。如果這些行為超出了社會的公認範疇,或足以改變投票意向,則可能被視為賄選。

在本案,法院認為丘姓女子等人的行為,不足以構成鍾東錦與選民間的對價關係,無從認定賄選行為存在,因此不能改變鍾東錦的當選結果。

針對判決結果,苗栗縣長鍾東錦表示,競選幹部「去幫別人買票關我什麼事」,並稱可能要出書,公布政治秘辛。

苗栗地檢署表示將研議是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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