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助警誘捕嫌犯竟反遭性侵,依廢弛職務罪將員警移送法辦

法白作者

2023-07-24發佈

少女助警誘捕嫌犯竟反遭性侵,依廢弛職務罪將員警移送法辦

少女助警誘捕嫌犯竟反遭性侵,依廢弛職務罪將員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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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遭爆 13 歲少女配合警方逮人卻遭載走性侵。桃園一名少女因將裸照傳給張姓男子,遭張男脅迫從事性交易。少女配合警方行動約張男出來,卻遭張男載走性侵得逞。 你認為警方誘捕嫌犯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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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遭爆 13 歲少女配合警方逮人卻遭載走性侵。桃園一名少女因將裸照傳給張姓男子,遭張男脅迫從事性交易。少女配合警方行動約張男出來,卻遭張男載走性侵得逞。

桃園地院近期宣示判決,張男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應執行 8 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公開後,全案曝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對此深表歉意,表示已進行懲處並將涉案員警送辦。

你認為警方誘捕嫌犯應注意什麼?

2020 年 11 月,桃園一名 13 歲少女於交友軟體上認識暱稱為「吳夢」的張姓男子,張男引誘少女進行性交易,並要求少女自拍裸照傳給自己。少女原先表示同意並上傳照片,但最後未赴約。

張男後來持續向少女傳送訊息,表示將於網路及臉書社團散布其裸照,藉此脅迫少女從事性交易。

少女擔憂裸照外洩,於是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求助,配合警方約張男於麥當勞見面。張男赴約後,少女見警察遲遲未現身,叫張男下車又未果,不知如何面對,只好應張男要求上車。

張男將少女載走後性侵得逞,完事再將少女載回麥當勞時,才被警察查獲。

今年 7 月 13 日,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張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成立「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性交未遂罪」及「脅迫使少年為有對價性交行為罪」,合併執行 8 年有期徒刑。

審理期間,張男主張其並未恐嚇少女,是少女配合警方提議性交易,且於警詢時提及此事還面帶笑容,因此本案是合意性交易。

但法官認為少女案發時年僅 13 歲,涉世不深,張男忽然駕車駛離現場,她不知道張男會將其載至何處,也不知道會對她做什麼事,且張男一再以裸照恫嚇少女。

法官也認為,當時在車上的少女非常驚慌害怕,不敢惹張男生氣,所以當張男將其載走性侵時,少女雖未明確拒絕,但是不得己的情境下服從,因此並未採信張男主張。

針對少女配合警方行動卻遭載走性侵一事,中壢分局副分局長朱孝全說明,本案偵辦過程,從受理、筆錄製作至行動當時,都有監護人同意且全程在旁陪同,沒有單獨以少女作誘餌的狀況。

警方表示,事前有提醒少女「千萬不可以上車」,但少女未聽勸,而員警埋伏位置與 2 人見面位置又有一段距離,跑步追上前已經來不及。遭性侵一事,警方第一時間不知情,直至檢察官偵訊始得知。

曾擔任警察知名球評石明謹發文質疑辦案手法過於草率,對於被害人保護不周,配套措施未見周全。

內政部警政署發布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對於利用民眾誘捕嫌犯的相關程序,並無說明。對於誘捕嫌犯,只提及「制伏歹徒應以智取,對付頑抗對象採取組合警力強攻外,亦應視情況運用策略俟機誘捕或策動投案。」

中壢警分局表示,本案偵辦過程,從受理、筆錄製作及行動當時,均有監護人同意及全程在旁陪同,並無單獨以 13 歲少女做為誘餌之狀況;執行中發生被害人脫蹤失控情形,警方將深自檢討改進,並配合桃園地檢署調查釐清員警有無涉及違法情形,相關疏失責任也將一併追究嚴懲,絕不容許類似錯誤再次發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新聞稿則表示,經督察室專案查處,本案偵查人員未能注意少女人身安全,損及被害人重大權益,對此深表歉意。針對違法部分,依《刑法》傷害罪及廢弛職務罪嫌,將涉案 2 員警吳建明及陳昭慶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然刑法第 130 條規定,公務員廢弛職務,須「釀成災害」,才構成刑罰。本案是否屬於「災害」,恐有疑義。

新聞稿另表示,本案已嚴重影響警譽,從嚴究責,時任分局長陳錦坤(現台東縣警察局局長)及時任偵查隊長林國基(現桃園市警局蘆竹分局副分局長),因督導不周記過 1 次;吳建明記過 2 次、陳昭慶記過 1 次,並改調行政警察工作。

警方表示未來將透過教育訓練,加強警察法治觀念,要求恪遵程序正義,避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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