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戀」條款入法 立院三讀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

法白作者

2023-07-28發佈

「師生戀」條款入法 立院三讀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

「師生戀」條款入法 立院三讀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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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新增「師生戀」條款,將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權勢關係與學生發展違反專業倫理關係之行為納入規範。 未來如違背「師生戀」條款,依情節輕重,師將面臨心理輔導乃至解聘等處置或懲處。政大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指出,該條款有定義不明、侵害性自主權及大學自治的疑慮。 本次修法亦擴大適用學校範圍、強化師對生調查小組獨立性,並新增損害賠償規定。 你認為這次性平法修正將會帶來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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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新增「師生戀」條款,將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權勢關係與學生發展違反專業倫理關係之行為納入規範。

未來如違背「師生戀」條款,依情節輕重,師將面臨心理輔導乃至解聘等處置或懲處。政大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指出,該條款有定義不明、侵害性自主權及大學自治的疑慮。

本次修法亦擴大適用學校範圍、強化師對生調查小組獨立性,並新增損害賠償規定。

你認為這次性平法修正將會帶來什麼影響?

今(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修正案,納入所謂「師生戀」條款。

該條款規定,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即屬於「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此外,如校長或教職員工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等情境,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亦屬該款行為。

至於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則將由教育部訂定防治準則。

新修正的性平法則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重新整合為「校園性別事件」。

「校園性平事件」之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可以申請調查。

此外,情節輕微得僅作心理輔導之規定,亦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換言之,未來如發生「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例如教師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情節嚴重者,教師可能會面臨解聘,情節輕微者,則可能接受心理輔導。

原性平法僅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納入規範,規定事件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時,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以書面方式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如行為人是校長,則向地方主管機關(如教育局)申請調查。

如調查屬實,行為人會面臨申誡、記過、解聘、停聘、免職等懲處,以及命接受心理輔導、命道歉、命接受性平教育等處置。

但如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權責機關則可以僅作出要求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等處置,不予懲處。

本次修法通過前,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廖元豪副教授曾撰文指出,「師生戀」條款有「侵害性自主權」、「侵害大學自治」及「定義不明」三大疑慮。

廖副教授表示,要管理「師生戀」最困難的便是定義與範圍。

他舉例,研究生擔任大學部教學助理,可否與教學對象暗生情素?兩人先有性關係或情侶關係後,才有師生關係,是否也應受處罰?

此外,廖副教授表示,大法官於釋字第 791 號解釋中,認為「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因此法令規定「對性自主權之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草案粗糙,恐怕不易通過憲法法庭審查。

另外,廖副教授亦指出,草案授權教育部訂定拘束全國各校之防治準則,相比美國由各大學自行訂定規範,也有過份干預大學自治之嫌疑。

除「師生戀」條款外,本次修法亦擴大適用之學校範圍,將國防部主管之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警政署主管之警察各級學校,以及法務部主管之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

此外,性平法原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如接獲校園性別事件,可以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如有成立調查小組,其成員可以一部分或全部外聘。

新修正之性平法則進一步規定,若校園性別事件之行為人是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如有成立調查小組,其成員必須全部外聘。

本次修法也新增請求損害賠償之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行為人是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該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可以依情形另酌定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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