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3-08-13發佈
2023-08-14更新
販賣一級毒品刑期無期徒刑起跳,違憲!
你認為政府應該如何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大法官認為現行毒品條例將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最輕法定刑定為無期徒刑,卻未考慮犯罪情節的差異,過於僵化的規定,導致在某些情況下,人受到過於嚴厲的處罰,違反了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大法官判決,於毒品條例修法完成前,被告如情節極為輕微,法院可依刑法第 59 條減刑後,再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一半,也就是說,將判刑區間可從無期徒刑降至 10 年以下 7 年 6 個月以上。
台北市議員徐巧芯批評此判決與打擊毒品政策背道而馳,憲法法庭書記廳指出,毒品政策不能單從「重刑化」的角度思考,因應社會價值或情勢做必要修正,是讓《憲法》繼續發揮規範效力的重要機制。
你認為政府應該如何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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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指出,不同的第一級毒品販賣者,犯罪情節差異大。從大型跨國走私到小型販售,每種情節所帶來的社會危害都不同。現行法律卻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未考慮犯罪情節的差異。
例如詹森林大法官於意見書中指出,販賣毒品的型態,有跨國性、組織犯罪集團從事大宗走私;也有組織性之地區中盤、小盤;還有末端零售。此外,不同犯罪者間,銷售數量、價值與次數,亦有差異。
詹森林大法官表示。他們的犯罪型態差異甚大,但法官卻被迫只能在剝奪終身自由(無期徒刑)和剝奪生命(死刑)中二選一,顯然違反體系正義。
林俊益大法官則於意見書中指出,本案部分聲請人只販賣 1 、2 次海洛因,對價僅有 800、2000 元不等,最低刑度卻是無期徒刑,令多數基層法官「判不 下去。」
判決指出,這樣的規定導致目前的司法實務,販毒案件通常依據刑法第 59 條規定,以「情輕法重」的理由,適用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之規定。
這使得犯罪者刑期,從無期徒刑縮減至 15 - 20 年有期徒刑,已成為常態。林俊益大法官認為這樣的情況已經足以證明本條規定有調整必要。
然而大法官認為,即使如此,仍有情輕法重,罪責與處罰不相當的情況。因此宣告本條規定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宣告毒品條例相關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政府應於 2 年內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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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人民身體自由應受保障,對犯罪行為所施以剝奪人身自由之刑罰,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刑罰不得超過罪責。
販賣第一級毒品的行為,因其嚴重的成癮性和對社會的危害,且屬高利潤之不法所得行為,為了保護國民健康、經濟力、社會運作和國家安全,基於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有從重處罰的必要。
然而大法官認為,即使從重處罰,也不能違反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
現在的毒品條例,將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最輕法定刑定為無期徒刑,僵化的刑罰規定,導致在某些情況下,犯罪人受到過於嚴厲的處罰,不符合其實際罪責。這種情況下,刑罰與犯罪的嚴重程度不成比例,違反了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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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判決,於毒品條例修法完成法院除依刑法第 59 條減刑外,可再依本憲法判決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 1 / 2。
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20 年以下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依據第 67 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因此大法官表示,未來販賣一級毒品的被告,如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可依 據本次判決意旨,將判刑區間可降至 10 年以下 7 年 6 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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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憲法判決,法務部回應表示,已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促請注意於具體個案中考量是否依判決意旨提起上訴,並將檢討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法務部並表示,我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犯罪均採重罰之刑事政策,本部所屬檢察、調查機關將全力進行掃蕩,落實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守護國人健康及無毒家園。
台北市議員徐巧芯發文認為,憲法法庭判決與反毒政策根本背道而行,認為民進黨提名大法官,在民進黨執政之下,是否一邊反毒,一邊縱放毒販?徐貼文獲得網友熱烈回應。
精神科楊聰財在臉書上表示,昨日有許多黑道弟兄向他表達欣喜之情,並表示有一群恐龍法官「拯救了」他們,質問「所以以後連販毒都要輕判,那還有什麼惡劣的犯罪不敢做呢?」
針對質疑判決不符毒品政策,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表示,毒品政策不能單從「重刑化」的角度思考,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過於僵化,因應社會價值或情勢做必要修正,是進步的象徵,也是讓《憲法》繼續發揮規範效力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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