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生被老師逼吃朝天椒 請求精神慰撫金遭駁

法白作者

2023-08-17發佈

特教生被老師逼吃朝天椒 請求精神慰撫金遭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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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台灣的特殊教育環境是否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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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生被老師逼吃朝天椒 請求精神慰撫金遭駁

嘉義特教學校林姓教師被控強迫特教生頭戴尿布、吃朝天椒等不當管教,該名學生及其父親向教師求償卻敗訴。法院認為,兩人已獲得學校賠償,不能再向林姓教師求償。

監察院調查認為,林姓教師行為脫序、手法殘暴,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受創,然而 A 生跟其父親的司法之路,並不輕鬆。

特教生及父親主張,林姓教師應分別賠償學生 50 萬元、父親 30 萬元,但法院認定教師只須賠償學生 4 萬元,對父親無賠償責任,因校方已賠償共 30 萬元,故教師無庸再賠。

此外,特教生及父親提起刑事告訴後,林姓教師一審先獲判無罪,二審才逆轉以強制罪被判拘役共 80 天,可易科罰金。

特教生及父親也主張林姓教師為不適任教師,應解聘,但學校教評會原僅決議記過,經監察院糾正後引發社會重視,學校才決議解聘,但該處分竟被法院以程序不合法為由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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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剪心愛玩偶送同學

特教生 A 及其父親指控,林姓教師在擔任 A 生的導師期間,強迫 A 生將尿布戴在頭上直到放學,導致 A 生不敢至餐廳吃飯。

他們也表示,林姓教師在某日進行感官教學時,故意餵 A 生吃下一匙朝天椒,又將至少 3 條朝天椒倒入其碗內,A 生因不敢將辣椒倒掉而全部吞下,造成其腸胃不適。

事實上,林姓教師的相關行徑早就在 4 年前被檢察官起訴。

當時,檢方起訴書指出,除頭戴尿布、吃朝天椒外,A 生早餐還沒吃完,就被老師還倒入廚餘桶,老師還強迫 A 生於午餐午休時間寫功課,強迫他在跑步機上跑步。

依據監察院報告,林姓教師承認:「因為 A 生態度常很散漫⋯(他)重視吃飯⋯不能吃午餐這招對他很有用⋯⋯,他就會很快寫完。」

林姓教師也被指控使用了 A 生的助學金搭計程車至 A 家,取走 A 生最心愛的「皮卡丘」及其他玩偶,擅自拿來作為班級集點兌換品,更強迫 A 生剪下「皮卡丘」做成筆袋送給同學。

監察院調查認為,林姓教師行為脫序、手法殘暴,屬於「殘忍、不人道且有辱人格的處罰」,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受創,有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然而 A 生跟其父親,在司法救濟的旅程中,走得並不順遂。

不當管教僅判賠 4 萬,林姓教師免再賠

A 生及其父親主張林姓教師侵害 A 生的自由權等權利,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共 80 萬元。 按照民法第 195 條之規定,須對身體、名譽等人格法益構成情節重大的損害,被害人能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認定教師逼「頭戴尿布」及「餵食朝天椒」,造成 A 生的名譽、身體損害,應賠償 4 萬元。

但台南高分院認為,老師把 A 生早餐倒掉、擅自拿走皮卡丘等行為,屬於「財產權」侵害,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至於不給午餐吃要求寫功課,並不構成身體健康直接損害。

此外,由於 A 生及父親已與事發學校成立國家賠償協議,獲賠 30 萬元,法院認為 A 生的損害已經獲得全部賠償,不可以再向林姓教師求償,駁回兩人上訴。

換句話說,特教學生求償失敗,不是法院認為教師無需賠償,而是因為教師賠償金額比國賠協議金額低。面對此類不當管教導致的學生受創案件,法院認定的精神損害金額僅有 4 萬,恐有再商榷的空間。

父親申訴無果遭批師師相護,解聘處分竟還違法遭撤銷

2018 年,A 生的父親帶著辣椒與電話錄音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卻作出無法認定的結論,最後只以「教學瑕疵」為由記 2 支申誡。人本基金會提出抗議,教育部介入調查。

10 月,教育部國教署完成調查報告,學校僅決議林姓教師記 2 支大過、停聘 1 年半,人本教育基金會對此抨擊,主張校方「師師相護」,應儘速解聘林師。

2019 年,監察院糾正嘉義特殊教育學校及教育部,認為學校教評會組成存在結構性問題,未能公允處置涉及體罰的教師,且內部調查缺乏專業素養及標準流程,未能釐清真相。

在壓力下,學校教評會似乎無奈重啟,終於決議解聘林姓教師,且 2 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而林姓教師對該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但到了 2021 年,卻發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程序不合法為由,認為嘉義特教學校「表決方式不合法」,撤銷解聘處分,讓林師獲得合法回任的空間。

這樣的情況,顯見監察院所糾正的「教評會缺乏專業素養及標準流程」,並未真正落實。

截至截稿為止,嘉義特殊教育學校網站,沒有查到林姓教師任職的資料。

林姓教師原判無罪,二審逆轉判拘役

A 生及其父親也對林師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以林姓教師違反《刑法》強制罪等規定為由,對林姓教師提起公訴,但嘉義地院判決林姓教師無罪。

嘉義地院認為事實屬實,但無證據顯示林姓教師是使用「強暴、脅迫」手段,從事這些不當的教育行為。

/// 《刑法》規定,若他人沒有義務做某事,卻被以強暴或脅迫手段要求從事該事或妨礙行使權利,將成立「強制罪」。

「強暴」是用物理強制力排除他人抵抗,影響生理或心理自由,例如勒住脖子。「脅迫」是威脅他人要做不利的事,使其畏懼,例如威脅不脫衣服就要拿刀刺殺。

/// 嘉義地院認為,相關證據僅顯示,林姓教師都是以「要求」A 去做的方式從事不當管教行為。此外,A 生對於不當管教的詳細過程也記憶不清,無法證明有無被強迫吃朝天椒。

但台南高分院認為,師生本來就存在不對等關係,林姓教師教學風格又一向強勢,A 生在當時情況下不敢不從。

裁判書指出,法官認為,林姓教師利用 A 生害怕受罰、不敢拒絕的心理壓力,命他頭戴尿布及吃辣椒,已經構成「脅迫」,成立《刑法》強制罪。

此外,法官也認為林姓教師明知道 A 生有先天性膽道閉鎖症,不能食用過度刺激的食物,還要求 A 生吃下朝天椒,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刑事案件目前已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

A 生的父親亦指控林姓教師曾持刀威脅及言語恐嚇 A 生,且曾拉扯 A 生頭髮撞牆,但該部分檢察官已以罪嫌不足為由,均作不起訴處分。

監察院於調查報告即指出,嘉義特教學校輔導紀錄的功能流於形式,且沒有訂定巡堂相關規定,因此未即時發現教師不當管教行為,這些都是教育現場所需改進的治理問題。

學生權益及身障權利的嚴重缺失?

我國在 2014 年正式制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即 CRPD)國內法化。

該公約第 4 號一般性意見書第 51 條:「⋯⋯⋯身心障礙者,特別是身心障礙婦女和女童,可能受暴力和虐待影響尤甚,包括受到教職人員的體罰和羞辱性處罰,例如使用束縛手段和關禁閉⋯⋯締約國必須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預防和保護免遭一切形式的剝削、暴力和虐待,包括對身心障礙者的性暴力⋯⋯締約國應在一切場所,包括學校,禁止一切形式的體罰和其他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並確保切實懲處犯罪者⋯⋯。」

教師的殘酷手法違反了人權和專業教育倫理。然而,法院對其刑事和民事責任的認定,似乎不足以反映所造成的嚴重損害,特別是精神慰撫金的賠償金額僅有 4 萬元。

這個案例不僅揭露了台灣特殊教育環境的嚴重問題,更暴露了學校、法院和教育系統對於學生權益保護的缺失以及對身障權利的認識不足。

本案不應當被當成一個孤立或特殊的案件,在台灣特殊教育領域中,還存在著許多類似的問題和挑戰。這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保障特殊教育學生的權益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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