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 11 公里 不能通融一下?

法白作者

2023-08-18發佈

2023-08-19更新

超速 11 公里 不能通融一下?

超速 11 公里 不能通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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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遇過類似被罰超速的經驗嗎?你認同民眾還是警察局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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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某民眾於速限 50 公里路段因超速遭開罰,但他主張自己被測得時速為 61 公里,而警方使用的測速雷射槍有 2 公里的誤差,若加入此誤差,實際上並未超速,請求法院撤銷罰單。

新竹縣警察局表示,該裝置利用雷射之單一指向性偵測目標車輛速度,已經過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的嚴格檢定,獲得合格證書,沒有誤差錯誤舉發的問題。

你有遇過類似被罰超速的經驗嗎?你認同民眾還是警察局的說法?

法院:誤差值不能作為免責或處罰的基礎

法院認為,雷射測速儀被列為法定度量器的測速設備裝置,依據度量衡法規定,檢定合格且定期檢測的公務檢測儀器,除非能證明有失靈或失準的事實,準確性及正確性應獲得信賴。

統計學上的誤差值,並不代表每次的測速都會有誤差;同時,在科學上,也沒辦法精確確認每次測速的誤差值為何,或是否沒有誤差。

既然雷射測速儀的準確性應該得到信賴,且通過檢驗,在執法的時候,測速儀所測得的數值應該視為實際車速。警察不能主張加上誤差值來開罰,人民也不能主張減去誤差值來免於處罰。

容忍值內駕駛仍屬超速,肇事恐背刑責

法官認為,事實上該路段之法定最高速限為時速 50 公里,該民眾以時速 61 公里之速度駕駛,實際上已有超速行為,且超速達時速 11 公里,對車禍發生之機率及嚴重性都有提高風險。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 10 公里,屬於情節輕微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之違規,故不予以舉發,此即為一般俗稱容許值之來源。

但法官指出,交通稽查執行機關本來就能依據法律所賦予裁量職權範圍,針對不同違規行為,決定以糾正、勸導等方式處理,或因其他考量不予舉發。因此不能以容忍值主張自己不是超速或情節輕微。

劉珞亦律師表示,民眾常誤解在容許值內開車即為合法,然一旦發生車禍,即使車速在容忍值內,仍屬超速而有肇責,民事責任上可能因此分擔較大過失比例;如發生傷亡,將有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基隆地院曾有案例判決,民眾超速 5 公里撞死騎士,法院認定構成過失致死罪,建議民眾駕駛車輛嚴格遵守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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