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3-08-30發佈
強力水柱驅離反核民眾 北市府被判國賠
2014 年反核運動中,警方以高壓水柱驅離民眾,造成受傷事件。台北市政府因舉牌程序違法,被法院判定需要負擔國賠責任。 法院認為,人民有權以和平方式進行集會遊行自由,應有權利不受他人干擾,並期待公權力自我節制,順利表達訴求。此外,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必須嚴守法律的規定,解散違法集會的手段也要限於必要範圍。 你認為在驅離民眾的行為中,警方應當嚴格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2014 年反核運動中,警方以高壓水柱驅離民眾,造成受傷事件。台北市政府因舉牌程序違法,被法院判定需要負擔國賠責任。
法院認為,人民有權以和平方式進行集會遊行自由,應有權利不受他人干擾,並期待公權力自我節制,順利表達訴求。此外,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必須嚴守法律的規定,解散違法集會的手段也要限於必要範圍。
你認為在驅離民眾的行為中,警方應當嚴格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法院:人民有權毫無畏懼進行遊行,實現的前提為國家嚴格遵守法律
2014 年 4 月 27 日,全國廢核行動平台以佔領忠孝西路進行反核遊行,隔日凌晨 3 點,警方出動鎮暴警察及兩台鎮暴水車,對民眾以高壓水柱驅離,造成民眾受傷,高院前日判決台北市政府應負擔國賠責任。
高院認為,集會自由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人民如果以和平方式進行集會遊行自由,應有權利不受他人干擾,並期待公權力自我節制,順利表達訴求。
因此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必須要讓參與集會、遊行的人民,可以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權。而法院認為,要做到這一點,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必須嚴守法律的規定,且解散違法集會的手段,也要限於必要範圍。
台北市政府舉牌方式不符合程序
該次反核遊行原有合法申請許可,但後續佔領忠孝西路部分,超出申請範圍。
法院認為,時任台北市長郝龍斌於當日晚間召開記者會,強調在 28 日清晨前,「會用一切方式,讓台北市民的生活及交通恢復常態,任何可能的事情都會做。」,可知驅離行為是由台北市市長直接 指示,台北市政府自應負責。
法院審理發現,台北市政府卻未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以合法方式命令解散遊行群眾。
集遊法規定,在驅離民眾之前,必須由主管的警察分局分局長進行警告、制止及命令解散,但當日台北市政府,卻是由派出所所長來進行相關程序,不符規定,因此台北市政府後續從事驅離行為,均為違法。
高院認為,因為台北市政府舉牌程序違法,後續驅離行為因此全部都違法,已經因此構成賠償責任。對群眾噴射高壓水柱的行為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沒有討論的必要。
➤➤ 圖片來源:Kino Pang 發布於 Flickr 的作品,依其創用CC授權條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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