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未揭露感染 HIV 遭判刑

法白作者

2023-09-15發佈

2023-09-17更新

性交未揭露感染 HIV 遭判刑

性交未揭露感染 HIV 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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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馮姓男子因未揭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而與其他人從事「危險性行為」並轉讓毒品,被法院認定成立隱瞞感染 HIV 致傳染於人未遂等罪,判處 13 年有期徒刑。 事後檢方發現,當年提起告訴的 13 名男子中,有 8 人在與馮男從事性行為前,已經感染 HIV 也未揭露,於是也將他們起訴。 8 名男子均被台北地方法院以隱瞞感染 HIV 致傳染於人未遂罪,判處 1 年 4 月至 1 年 5 月的有期徒刑、緩刑 4 年,必須向公庫支付 10 萬元。 你認為隱瞞感染 HIV 致傳染於人罪的規定是否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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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馮姓男子因未揭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而與其他人從事「危險性行為」並轉讓毒品,被法院認定成立隱瞞感染 HIV 致傳染於人未遂等罪,判處 13 年有期徒刑。

事後檢方發現,當年提起告訴的 13 名男子中,有 8 人在與馮男從事性行為前,已經感染 HIV 也未揭露,於是也將他們起訴。

8 名男子均被台北地方法院以隱瞞感染 HIV 致傳染於人未遂罪,判處 1 年 4 月至 1 年 5 月的有期徒刑、緩刑 4 年,必須向公庫支付 10 萬元。

你認為隱瞞感染 HIV 致傳染於人罪的規定是否存在爭議?

法官:被告未提出檢驗資料佐證病毒量

裁判書指出,HIV 感染者與他人進行無套的肛交行為,屬於「危險性行為」,有感染 HIV 的可能性。

裁判書並引用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研究,認為當 HIV 感染者的病毒量極低或無法檢測時,已經無傳染風險,這就是「U=U」原則。

台灣愛滋病學會撰文指出,根據國際標準,病毒量在 200 copies/mL 以下並維持 6 個月以上即符合「U=U」原則,即「測不到病毒就無傳染力」。

衛福部也指出,目前國際醫學研究均顯示,經過長期追蹤,發現穩定使用抗病毒藥物並控制病毒量在 200 copies/mL 以下的 HIV 感染者,沒有透過性行為傳播 HIV 的案例,可證明感染可能性極低,醫學上已足以認定為無傳染力。

然而,在本案中,一名被告聲稱其不具傳染力且未從事「危險性行為」,但檢驗顯示其病毒量遠超過國際標準。

其他被告雖各自辯稱有接受治療或病毒量測不到,但未能提供檢驗資料作為證明,因此法官未接受他們的辯詞。

HIV 感染者被禁止從事「危險性行為」,但標準已有不同

現在醫學技術進步,感染 HIV 的人,如儘早接受用藥,就可控制病毒發展,避免發展為愛滋病(AIDS)。因此感染 HIV 病毒,並不等於 AIDS 患者,但 AIDS 患者,一定是 HIV 感染者。

不過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HIV 感染者即使未發病,如要與他人從事「危險性行為」,必須將自己感染 HIV 的事實告知他人,否則就會面臨 5 至 12 年有期徒刑。此外,因法條處罰「未遂犯」,即使未真正傳播病毒,仍屬犯罪。

「危險性行為」的範圍是由衛福部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相關規定來訂定的。

過去衛福部認為,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均屬「危險性行為」。

在 2021 年,衛福部依照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的指引,將危險性行為的定義從「可能」改為「有重大傳染風險」,並明確採納 U=U 原則。

鄧傑律師受法白訪問時表示,過往實務曾認為,傳染力極低仍代表有傳染可能性,因此認為即使定期服藥測不到病毒,仍應受罰,並未採用 U=U 判斷標準。

鄧傑律師表示,本案因發生在舊法時期,法院仍以「傳染可能性」來認定危險性行為,但有被告提出病毒報告而獲判無罪,可見法院仍納入考量「U=U」原則,這標誌著台灣司法與國際醫學研究的接軌。

鄧傑律師指出,因台灣醫學技術相對進步,病患病毒量須低於 20copies/mL 才測不到,遠低於國際標準,因此感染者如在台灣測不到病毒,應該不會有傳染重大風險的情形。

刑期過重,有違憲疑慮

台北榮民總醫院感染科林錫勳醫師認為,隱瞞感染 HIV 致傳染於人罪的規定已經違反比例原則。

他指出,重傷害罪的刑度也是 5 年至 12 年,但現在愛滋已經不是一個被感染就會死亡的疾病,一個人在 22 歲時感染愛滋,預期壽命可達 77 歲,不應屬於重傷害。

長庚大學醫務管理學系林欣柔教授則分析 15 件地方法院判決,發現其中 12 件未遂犯有罪判決其平均刑期為 3 年 5 月,中位數為 2 年 8 月。

相比之下,台北市仁濟醫院院長及內科主任在 SARS 流行期間,未即時通報疫情,造成 5 名病人及醫護人員死亡,卻分別被判 3 年、2 年 6 個月,林教授認為刑期輕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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