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3-10-23發佈
2023-10-25更新
臺北地檢署:朱學恒 Metoo 案依強制猥褻罪起訴
「告發自己不自首」的名嘴朱學恒,今日被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
政壇首起 #Metoo 起訴案件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鍾沛君今年 6 月 8 日曾在臉書貼文,指控名嘴朱學恆趁共同友人離開之際熊抱她強吻,還稱「反正妳明天也不會記得。」
鐘沛君表示自己當下整個人僵在座位上,朱學恆先是走回座位坐下,又再次走過去親她,她憤而起身說要離開,而朱學恒笑回「我剛叫的 Uber 也到了!」
朱學恒後來發文向鍾沛君道歉,並在直播節目中說明自己當時喝酒喝到「斷片」,對於後來發生的事情並不清楚,因此無法否認指控。
6 月 12 日,朱學恒具狀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自己,但告發狀上僅表明希望透過檢方調查「還原事實」,並未直接承認鐘沛君主張。
當時就有法界人士認為,朱學恒的「告發自己不自首」策略,是打算利用刑事訴訟的高度舉證門檻及相關規定,換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檢方認定朱學恆涉犯強制猥褻罪
檢方認定的事實與鐘沛君自述大致相符。鐘沛君於臉書發文指出自己遭朱學恒擁抱強吻,離去前又遭強吻。
檢方調查後則是認定,朱先以雙手壓住鐘女肩膀、將她固定靠在牆壁上強吻;第二次又一手壓住鐘女肩膀,一手拉住其手臂,不顧鐘女掙扎而強吻。短時間內 2 度強制猥褻鐘沛君。
《刑法》規定,利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對其他人從事猥褻行為,為「強制猥褻罪」,將面臨 6 月以上、5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處所謂「強暴」,指的是物理上的強制力,如壓制手腳等。至於所謂「猥褻」,法院實務上有見解認為是指性交行為以外,足以興奮或 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
《性騷擾防治法》則規定,意圖性騷擾他人,於是趁對方來不及抵抗時,親吻、擁抱或觸摸對方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為「性騷擾罪」,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被告涉犯的究竟是「強制猥褻罪」或「性騷擾罪」,實務上時常難以區分。
最高法院有判決指出,如果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為了滿足性慾而從事性交以外一切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並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的行為,屬於「強制猥褻」。
但如果是對被害人的身體作偷襲式、短暫式、有性暗示的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使人有不舒服的感覺,但不符合強制猥褻定義的行為,則屬於「性騷擾罪」的行為。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編譯
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透過多元的形式,幫助人們打開通往理解法律的第一扇門,透過各種可能,一同思辨與關懷,並塑造台灣的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