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損害中國信託利益 辜仲諒更三審再獲無罪

法白作者

2023-12-13發佈

2023-12-19更新

遭控損害中國信託利益 辜仲諒更三審再獲無罪

遭控損害中國信託利益 辜仲諒更三審再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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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衍生金融弊案紅火案纏訟 17 年,近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再判辜仲諒無罪。法院認為辜仲諒結構債交易並未構成背信及操縱股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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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衍生金融弊案紅火案纏訟 17 年,近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再判辜仲諒無罪。法院認為辜仲諒結構債交易並未構成背信及操縱股價的行為。

2004 年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合併,卻燒出紅火案,當時的中信金控副董事長、中信銀行董事長辜仲諒,被控與親信共同策劃由中信銀發行債券募集 5 億美元,其中 3.9 億向英國巴克萊銀行買入結構債,再藉調整連結股票標的名義,買入 44 萬張兆豐金股票。

為避免曝光,辜仲諒未經董事會決議,即以 4 億多美元的價格,將結構債賣給親信另外成立、資本僅 1 美元的紙上公司紅火,並趁金管會核准中信金收購兆豐金股權、兆豐金股價大漲時贖回,讓紅火賺得約台幣 10 億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以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背信罪,判決執行 9 年有期徒刑,但至更二審時法院改判無罪,更三審仍維持相同結論。

更三審判決書指出,紅火公司與中信銀行、中信金控分屬不同法人,中信銀以公平市價出售結構債給紅火,而紅火透過贖回結構債取得差額獲利,無法律依據可認為此獲利應歸於中信銀、中信金,檢察官稱造成中信銀、中信金損害,並無證據。

替他人處理事務,卻從事違背任務的行為,導致該他人的財產或利益蒙生損害,屬於刑事法律禁止的背信行為。但必須有使自己或其他人獲得不法利益,或是損害該他人利益的意圖,才會受處罰。

法院認為,中信金當時必須迅速處置結構債,無論紅火決定繼續持有、贖回結構債或出售給他人,中信銀不僅無法賺到差額,更可能遭受更重大損失,可見辜仲諒等人沒有使中信銀、中信金受損害的意圖。

法官也指出,辜仲諒等人也沒有高買低賣等行為,其透過中信金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是基於正當合理的商業目的,沒有操縱市場獲取不法利益的動機。

由於紅火案於更三審前,只有過 1 次無罪判決,不符《刑事妥速審判法》有關不得上訴的規定,檢方仍可提起上訴。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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