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場休息:王光祿案釋憲案言詞辯論的六個重點|廖伯威

廖伯威

2021-03-26發佈

2022-10-19更新

中場休息:王光祿案釋憲案言詞辯論的六個重點|廖伯威

中場休息:王光祿案釋憲案言詞辯論的六個重點|廖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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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 日,大法官在憲法法庭就王光祿案召開言詞辯論,本案的相關資訊可以參考這篇文章。這次言詞辯論分成三個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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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場休息:王光祿案釋憲案言詞辯論的六個重點|廖伯威

3 月 2 日,大法官在憲法法庭就王光祿案召開言詞辯論,本案的相關資訊可以參考這篇文章。這次言詞辯論分成三個階段:陳述意見、大法官詢問、最後陳述。第一階段的陳述與大法官事前公布的資料相去不遠,而整個言詞辯論的內容,本文整理了幾個重點:

人人有權擁槍自衛?

依照《槍砲條例》,政府對於槍枝的態度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然而,有另一部法律《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也是有效現行法,與《槍砲條例》矛盾。黃虹霞大法官因此請問內政部代表說明「這是怎麼回事」。

內政部回答,《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制定背景的 1946 年,由於當時民間仍有許多未列管的槍枝,政府為了有效管理因而制定本法。但現在因為不開放槍枝,因此《自衛條例》已經沒有適用的空間。

國防部牌獵槍零件?

內政部表示,為了解決自製獵槍的安全性問題,目前已商請國防部提供自製槍枝的零組件,這個問題代表者主管機關也有意識到自製獵槍的問題何在。然而,不免令人好奇的是,既然都提供零件了,為何不一次到位提供完整的制式槍枝呢?政府直接提供槍枝,無論是在管理的方便性、使用的安全性上,都比提供零件來的更好。

大法官也有相同的疑問,黃虹霞大法官追問內政部為何不直接提供制式獵槍?謝銘洋大法官則問到,是否因為法律限制的關係,只能提供零件?

內政部沒有正面回答,只表示國防部的參與,除了提供關鍵零件之外,也包括訓練、結構、保險、驗證等等。

排除空氣槍是否合理?

呂太郎大法官問,從鑑定意見上看到許多不同種類的「空氣槍」,然而槍砲條例的規定是一概禁止「空氣槍」,沒有再進一步區分空氣槍的種類。另外,關於聲請人主張空氣槍殺傷力較低且更安全便利的問題,請教內政部基於公安的考量,若開放空氣槍,與目前的自製獵槍有什麼不同?

內政部說明,空氣槍能遠距離對人產生殺傷力,因此必須依照《槍砲條例》的規定管制。

警政署為了制定自製獵槍的配套規範,有進行詳細的調查,而調查的結果顯示原住民族並未使用空氣槍。因此,本案爭議的重點是槍枝開放的程度要到哪裡,警政署反對全面開放所有槍枝都作為狩獵工具。

蔡志偉副教授提醒,1983 年制定槍砲條例時並未規定自製獵槍,而是後來修法時加入,由此可見自製獵槍是一個中途被「創造」出來的概念。警政署所謂的調查忽略了一個重要的歷史背景:彼時台灣甫脫離威權統治,然而原住民族的生活在此之前已被迫改變了許多,所以最後調查時才會「只」發現「自製獵槍」。即時撇除歷史因素不談,最根本的法律授權明確性問題上,在母法《槍砲條例》並沒有詳細定義自製獵槍的情形下,基於保障並尊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立法目的而言,只要是「工具」,無論是自製獵槍或空氣槍,都應該包含在內。

開放獵槍與治安的影響?

警政署主張,若開放高效能槍枝,對於人口稠密的台灣將造成更大的危害性,自製獵槍採用危害性較低的前膛槍,是兼顧原住民族文化與社會秩序維護權衡的結論。

詹森林大法官認為,聲請人似乎沒有回答關於治安的疑慮。聲請人王光祿的代理人許政次律師表示:從統計數據上來看,極少的原住民的獵槍被用在刑事犯罪上,實際上對治安的危害微乎其微。當然,不可否認的是槍枝對治安本身就存在一個抽象的危險性,任何槍枝開放的政策,勢必要面對、回應這個抽象危險。但重點並非要開放到什麼程度,而是政策制定的過程中,能不能落實原基法的諮商同意?與部落共同討論出一套自主管理的制度。

浦忠勇教授補充,任何槍枝進入部落文化,就會成為部落的工具、成為生活慣習的一部分。如布農族有祭槍枝的文化,是用一個神聖化的態度看待槍枝、與土地共同擁有槍枝,這是一般人很難想像的畫面。浦忠勇教授也希望,法官面對獵槍時,不應狹隘的從治安的角度切入,而是基於狩獵文化,把獵槍當成一個單純的生活工具。

打獵要不要取得政府的允許?

現行《野動法》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習慣及祭儀,可以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而根據授權的管理辦法規定,進行獵捕活動之前,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在一定時間之前提出申請。

大法官紛紛對此提出疑問,農委會認為目前的事前審核制還可以認定申請人有沒有在所屬族群的獵場內,避免不同族群之間的衝突。謝銘洋大法官質疑,規範目的是一回事,但農委會實務上真的有能力去確認獵場範圍嗎?

蔡宗珍大法官提問,在申請獵捕時,還要一併說明「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聲請人也質疑,事實上根本無法預測每次打獵能獲得什麼獵物。

農委會最後也回應,基於管理目的,許可制仍有其存在的必要,但也坦承現行管理辦法有許多不貼近現實、也過於繁瑣的規定,農委會將進行檢討修正。

聲請人則回應道,他們的主張是「現行的嚴格事前核准制度」有高度違憲的疑慮。重點並非要不要管制的問題,而是制定相關管制手段時,確實踐行諮商同意程序?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也提到,《野動法》第 21 條之 1 的事前許可制定義權由行政機關處理,人權會認為這個違背了國際法上的原住民族權利精神,建議依照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27 條,對於資源的利用,應與各族群共同制定規範。

浦忠勇教授回應,《野動法》的立法目的也是為了「整體生態永續的平衡」,為了落實這點,現時已有許多自主管理組織成立,例如獵人協會,相關團體也愛進行族群數量的檢測以維持狩獵環境。另外,其實有很多保育類動物(如台灣黑熊)傳統上就不在狩獵的範圍內,最根本的是,傳統上的禁忌已經對利用動物資源劃下了不能濫捕的紅線。

農委會回應,管理辦法之所以如此繁瑣,是制定當時的背景對於當時野生動物經營管理的概念,是基於族群總量、物種平衡的考量。在這個大前提之下,才會要求申請時必須載明種類、數量等等細節。另外,機關還須考慮時間是不是落在動物繁殖期,而影響動物(不需要太意外的是,許多族群的獵捕禁忌也都有這樣的想法),也要考慮申請提出的方法、區域會不會侵犯到其他部落的傳統領域。

原民會認為目前的事前許可制並不妥當,在他們研究下,事前提出預計要狩獵的物種種類及數量,會觸碰到部落狩獵的禁忌,形同強迫族人違反慣俗的法律,而這即是在摧毀文化。

自用也是文化的一部分嗎?

《野動法》第 21 條之 1 只規定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的必要」,而未包含「自用」。然而,《原基法》第 19 條規定,原住民可以傳統文化、祭儀、「自用」獵捕野生動物。王光祿案反應了法律規範的衝突的問題:到底可不可以自用?

農委會回答,為了解決這個正義,因此與原民會於 2017 年共同發布了一個函令,在《野動法》修正前,基於《原基法》第 19 條的規定,在《野動法》修正前,將基於自用目的而為的狩獵,也納入野動法第 21 條之 1 的範圍內。

楊惠欽大法官提問,自用的飲食習慣,是不是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一部分?

浦忠勇教授回答,從王光祿案來看,他因為母親想吃肉,所以出去打獵,這涉及兩個問題:他會不會打獵?要不要聽長輩的話?如果他拒絕了,他會成為一個嚴重違反部落規範的獵人。

文化必須回歸到生活的實踐,才能繼續生存,否則就是死的文化、是歷史文獻的文化、是在博物館給遊客觀看的文化,不是活生生的文化。文化一旦消失了,得花更多的力氣,卻不一定能復原。

王毓正教授提到,國家面對弱勢文化,必須採取積極的手段恢復,並非消極的主張文化中立而不去干涉他。面對弱勢文化,若此時國家仍主張「文化中立」,形同放任文化枯萎消亡。

結語

本次辯論似乎都集中在槍枝的形式、到底要不要事前管制等問題。可以粗略整理下來,相關機關認為現行的法律沒有問題,只是配套措施需要再大量檢討,以符合憲法對原住民族權利的保障。內政部與警政署始終堅持「治安」,因此做出的妥協是提供零件給自製獵槍組裝,更標榜這種自製獵槍與制式獵槍一樣安全。但這種朝三暮四的手法不禁令人質疑,既然機關提供的零件組合而成的自製獵槍不下制式獵槍,那為何不一次做到好,直接提供制式獵槍即可。根本而言,主管機關仍將自製獵槍視為無法忽視的治安隱憂。

按照慣例,大法官會在言詞辯論後兩個月內作成解釋並公告。本案必然會對台灣造成非常深遠的影響,也期待大法官屆時能落實原住民族的權利保障。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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