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台灣立法允許社群平台把政治人物帳號封掉?|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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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發佈

2022-10-19更新

如果台灣立法允許社群平台把政治人物帳號封掉?|白目觀點

如果台灣立法允許社群平台把政治人物帳號封掉?|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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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報導,美國國會大廈6日發生數百名總統川普支持者硬闖事件後,推特公司(Twitter Inc)即表示,由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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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台灣立法允許社群平台把政治人物帳號封掉?|白目觀點

中央社報導,美國國會大廈6日發生數百名總統川普支持者硬闖事件後,推特公司(Twitter Inc)即表示,由於有進一步煽動暴力行為的風險,因此將永久停用川普的推特帳號。

推特在推文中說:「在仔細審視川普帳號 @realDonaldTrump 近期發出的推文與相關內容後,由於有進一步煽動暴力行為的風險,我們已永久停用這個帳號。」

回頭看社群媒體的出現,除可讓社會大眾可以用更便利、更主動的方式來表達意見,賦予各使用者更多揮灑的空間,也有助公共意見的形塑與凝聚。

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這種傳播工具逐漸成熟之後,不僅大幅降低資訊傳播的成本,且憑藉社群成員不知不覺極化的互動,還有付之闕如的法令管制,都在在塑造便於傳布虛假訊息、煽風點火的環境條件。

我們常聽到「應交由言論自由市場自己決定」的說法,這樣是把「言論資訊」比喻作「商品」,且透過開放的市場環境,讓閱聽者自行比較不同的內容之後,期待壞的資訊內容自動被淘汰。

不過,就像真實的交易世界一般,市場的淘汰機制可能也有失靈現象發生。

如何確保不同網路活動者的言論自由、資訊取得的正確性,以及是否該讓社群平台對平台上言論「編輯裁量」、是否有讓平台成為私人審查者的風險,就是接下來的觀察重點。

從言論自由被侵害談起

廣義來說,言論自由意味著我們可以擁有透過說話、著作、新聞報導或集會遊行等方式,表達一定想法於外的空間。因此,像是演說、講學、出版、集會遊行等傳統呈現,歸為言論表現自然沒有太大爭議,然而在網路上使用文字、圖片或張貼網路連結的表現,因為和前開傳統的言論類型一比,同樣具有表達自我和說服他人的意涵,所以自然也可把它們列為言論表現的一環。

因此政府如果擬具草案,要求社群平台在一定條件下移除一定言論內容、刪除其帳號等其他處置,即命業者代替政府─從事篩選過濾特定內容或資訊的工作,以防止不當或煽動言論內容的擴散,即屬言論內容本身的管制無疑。

在我國憲法之下,就必須考量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間的權衡

而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中,大法官即從民主政治的運作原理,闡述傳播媒體之「公共功能」,強調立法者有妥善管制媒體的義務。

該號解釋指出: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的機關,及監督贏取執政權,意欲影響國家的政黨等功能。所以為了維護這樣的「公共功能」,政府即有在合乎比例原則的權衡前提下,進行合理管制的權限。

立法授權社群平台過濾政治言論,如何看待?

這邊要借用比例原則,這是一種權衡公/私益的觀察角度,其思考步驟就是:討論限制手段的目的是否正當,是否出於對一定公益的保障,緊接再思考限制手段是否能達成限制目的,再來觀察所有能達成目的的限制手段之中,我們是不是選擇了侵害最小的那一個,最後要注意因限制所增進的公益,是否確實優先於所限制的私益,避免輕重失衡。

而像川普這次帳號被封,就是針對政治性言論內容所做的管制;在台灣,一般認為應該出於具體迫切的需求。最著名的爭論,就是用「集會遊行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行徑。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45號明白指出:在一開始申請集會、遊行的時候,主管機關若只是因為申請人有推動此一主張的想法,卻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毫無「明顯而立即危害」的事實,即不予許可或逕行撤銷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集會、遊行,乃過度干預集會、遊行參與者表達政治意見的自由,進而違反了憲法第23條所定的比例原則。

這樣的觀點,如美國Holmes前大法官所說:當人們堅信自己所說的是正確的,想要鎮壓不同的意見是很合於邏輯的;而不同危機狀態下所衍生的集體恐慌,不免放大了人民對安全受到威脅的想像 。因此對言論內容的管制審查,是不可以輕易放棄檢驗目的是否足夠正當的。

社群平台上的言論能否造成明顯而立即危害?

在平台上散布不實或煽動性的政治言論,對民主法治所生的負面結果是否迫切與具體,可自媒體影響力來輔助觀察:

第一,根據數據:2018年4月的統計,Facebook的積極使用者帳戶已達22億3千4百萬,居全球之冠(其後為YouTube與WhatsApp的15億,Facebook Messenger的13億,WeChat的9億8千萬及Instagram的8億1千3百萬餘)。

2019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在相關裁判中提到:「Facebook 是以言論相互交換為目的的開放論壇,又憑藉其遙遙領先的使用者人數成為最為重要的社群網站,對於意圖傳播政治議程和政治理念的聲請人而言,Facebook 的利用就深具價值且不可替代,而其排除也會明顯影響聲請人與其他使用者主動開啟討論的機會(註)。」

第二,網路具備同時性(synchronicity),而有大規模資訊傳布的功能,,可以在同一時間,廣泛迅速地對多個傳輸對象,傳輸不同資訊─尤其是不實或煽動性的政治言論,進而創造輿論、話題,乃至意識型態的植入,以刺激公眾討論,操縱議題風向,影響力可謂無遠弗屆。

第三,平台演算法的變遷,都是為了極大化使用者的注意力,再依據個人偏好主動推送給個別使用者,讓不同使用者容易置身於同質資訊所共築而成的回音室之中。

尤其現代社會關係複雜,生活領域擴大,人們對於資訊固然需求若渴,但當資訊快速產出,且整理大量資訊需要高度成本 ,對於一般人來說,即難以掌控其全貌,便容易依賴特定來源,並暫時接納其所接觸的政治資訊,無論其品質好壞。

像是日本關西機場2018年9月因強颱侵襲關閉,使許多台灣遊客滯留機場,有網友即在Ptt上貼文指責我駐日本大阪辦事處態度怠惰,讓眾多旅客只能搭中國派來的巴士離開機場,該篇文章隨即在網路發酵,各方壓力直指大阪辦事處辦事不力;即便事後關西機場證實,未讓任何國家的專車進機場接人,我駐日辦事處也稱未接獲該篇發文所指稱的電話內容,但各界指責大阪辦事處的聲浪,仍一時難以停歇。

總結來說,在社群媒體上大量出現的貼文、圖片及各類網路連結,或出於使用者個人的抒發,或來自集團操作風向下的產物;重要的是,若無適當的管控機制,閱聽者在資訊爆炸的前提下,不得不隨之吞下偏頗甚或錯誤的資訊。

特別是攸關公共議題的政治資訊,若是來自熟識的社群成員,更容易引發閱聽者對相關內容的信賴,進一步改變閱聽者對政治人物的認同,逐漸改變政局的走向,所以當資訊的信賴基礎出現疑慮,此種散佈方式對民主政治的正常運作,不免有所衝擊。

因此,不實甚或煽動言論在網路上的散佈,將視其言論的內容、傳播速度、衍生規模與所帶來的急迫性,不排除在個案中被認定有「明顯立即危害」的可能。

反觀,若只要求國家事後追究違法內容的民、刑事責任,一方面會因為網路跨國性和匿名性的現實條件,產生執法的困難,二方面上也不可能消化因許多廉價言論所帶來的爆炸性案件量。

所以,鑑於公權力處理案件的客觀能力,除非國家完全放棄管制公共秩序的任務,否則基於社群平台掌控資訊流動的關鍵隘口地位,要求網路中介者發動適度不過當的管制,就有設計的空間。

管制不忘監督,更該保持用對話形成共善

對照歷年「無國界記者」的報告可知:全球獨立媒體的生存日益陷入陰影,在各國意識形態及國家宣傳機制下,媒體自由備受打壓。當然,除了政府,「大型財團」收購媒體的行為也箝制了言論自由。面對言論自由的種種管制我們自然應該戒慎恐懼。

在此起彼落的事件中,可見政權對揭其瘡疤的媒體就是無法友善,並懂得運用缺乏信任、妨礙公務或國家安全等雲端口號,迴避評斷並遮掩其限制目的,我們該如何防範,當代政權為限制言論自由所丟出的種種話術?

尤其對社群平台的管制?

對照筆者另於美國電影《郵報:密戰》所涉背景一文所述:對照當年在美國越戰失利,民心思變,政府高舉國家安全大旗,拼命阻擋媒體曝光戰情失利的黑歷史。對此,我們該反思的是,為何當年聯邦最高法院,在身處戰情危急之際,仍能不疾不徐捍衛言論自由?

判決裡分出勝負的地方,正是「舉證責任」。法院認為,國家一定要證明:報導將對美國政局產生「急迫且不能回復」的影響不可,否則就不能限制文件的系列報導。

對照社群媒體的管制也是如此,所謂兩權相害取其輕,一方面我們不允許社群媒體上有惡意放出的錯誤或煽動資訊,使市民無法接近正確並完整的資訊,進而破壞政策的充分討論,讓公共監督的機制形同虛設,二方面我們也不該允許用漫無邊際的公務順行或國家安全,輕易地封殺言論自由,戕害民眾的知的權利,逐漸蠶食民主的運作基礎。

像是比較法上,社群平台若不移除違法內容,就會面臨罰鍰風險,就很容易讓網站在無法明辨內容違法與否的前提下,就先移除內容。且當用戶因為社群規模,而難以切換平台之際,網站甚至可能根本欠缺好好判定內容是否妥適的動機,就逕自採取自動且系統化的方式,讓資訊眼不見為淨。

在這二種情況下,平台都將導致過度管制,成為另類的言論壓迫者。

對此,如學者倡議,可以考慮的因應手段像是:規範社群平台讓用戶陳述意見,並說明決定理由的義務,並保障用戶言論的重新上架權,或對於社群網站過度阻擋的情況,設計一定罰鍰因應等等(註二)。

言論自由並非無敵王牌,在不實或煽動言論令意見群體極化,造成分化意識流竄的今日,也該正視其管制必要性。

換句話說,政府依照政局的發展,不排除依照憲法比例原則的精神,取得重新調整言論自由市場失靈的正當性,譬如限制特定爭議言論的主張,或因再無明顯而立即的損害,適時放寬相關言論管制的鬆緊度。

然而,管制之外,民主的政治過程之所以可貴,正因為人民有機會面對不同立場的人們,透過真誠的對話與溝通,超越自己侷限的眼界與立場,面對共同體的未來,思考「共善」的所在;若一味取向管制,最終只會帶來寒蟬效應,而適度在各種取向之間,動態保持平衡,是不可或缺的。

(本次主筆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翻譯引自蘇慧婕,正當平台程序作為網路中介者的免責要件:德國網路執行法的合憲性評析,臺大法學論叢,第49卷第4期,2020年,頁1960。

註二:同前註,頁1962。

PC: By Gage Skidmore from Peoria, AZ,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Donald Trump, CC BY-SA 2.0, 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49611601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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