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
2018-10-02發佈
2023-03-15更新
1號課堂 | 休假攻略:特別休假
除了工資以外,休假權大概是勞工最關心的勞基法權利了。目前法律明定的「假」有4種,分別是「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每一種假別的規定及權益都不一樣。在接下來的這幾集,我們就來談談放假這件事,而今天這一集,我們將從特別休假,也就是「特休」開始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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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法律白話文的站長貴智,每週三在 1 號課堂談勞動法律小知識,用法律觀點看職場上的疑難雜症,一起思考台灣的勞動問題。
除了工資以外,休假權大概是勞工最關心的勞基法權利了。
目前法律明定的「假」有 4 種,分別是「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每一種假別的規定及權益都不一樣。在接下來的這幾集,我們就來談談放假這件事,而今天這一集,我們將從特別休假,也就是「特休」開始談起。
在每年 6 月左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局就會公布明年的行事曆。這時,民眾最關心的就是明年到底有沒有連續假期;特別是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規定,如果國定假日落在禮拜二或禮拜四,就會利用彈性放假,將星期一或星期五調整成休假,與原來的國定假日連成長達 4 天假期,並提前於前一週的星期六補班補課。
通常,這時候網路上就會開始流傳各種請假攻略,教導民眾如何利用特別休假,結合國定假日形成長假,讓自己好好放鬆。但是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什麼「特別休假」,才能確保自己的休假權益不被打折扣。
特別休假哪裏特別?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只要勞工符合「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及「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這兩項條件, 就有特別休假之權利。
依照規定,工作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的勞工,享有 3 天的特別休假;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二年的勞工,享有 7 天特別休假;工作二年以上未滿三年的勞工,享有 10 天特別休假;工作五年以上未滿十年的勞工,享有 14 天特別休假;工作五年以上未滿十年的勞工,享有 15 天特別休假;工作十年以上者的勞工,則每一年加給1天特別休假,加到 30 天為止。
由以上規定可以得知,特休假天數並不固定,放假日期也不固定。依據剛剛說明的規定,勞工擁有特休假的排定權,也就是說,勞工有權按照自己的需求指定特休假日,因此對於勞工來說,特休假在安排上比較有彈性。
但是,常聽很多人抱怨說,「特別休假看得到請不到,老闆常常不准我請特休,或是會在年初就要求我將特休都安排好,我也不太敢請特休。」
職場上真的常常看到這種現象,不過,依據勞基法規定,勞工享有特別休假排定權,也就是說,公司不能在年初就要求勞工將今年度的特休假全部安排好,更不可以指定勞工在特定日期休特休假。因為特休假的目的,是協助勞工培養休閒嗜好,而需要放特別休假的日期因人而異,因此勞基法第 38 條,保障勞工可以自己安排特休假的放假日期。
但是老闆也有話要說,例如許多產業有淡旺季之分,以旅遊相關產業為例,如果勞工都選擇在連續假期期間請特休假,那 旅館或交通運輸業的人手一定不足,無法應付旅遊旺季的勞動需求,因此勞基法賦予雇主協商權,也就是在勞工排定特休假後,如果面臨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雇主有權利跟勞工協商調整。
在過去,因為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特休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然而在勞動權益意識低迷的台灣,這樣的規定造成許多勞工無法休特休假,或是不敢請假,因為勞工只要一請假,老闆常常以人手不足為由不准假,勞工也會擔心堅持請假,會被視為不積極,不認真上班只想放假。
甚至許多公司會跟勞工說,特別休假只是公司給予勞工的福利,是勞工上班遲到時,拿來維持全勤紀錄用的,但是,以上這些都是不正確的觀念。
為了改變這種情況,最新的勞基法施行細則,刪除了特別休假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的規定,雇主只有在經營上面臨急迫需求的情況下,才能與勞工協商更改特別休假放假日,而雇主的權利也僅止於協商,不能片面取消勞工的特別休假。
除此之外,有些公司甚至會要求勞工請特休假時要註明理由,但這是不合法的喔。因為特別休假是法律為了保障勞工能夠充分休息,賦予勞工的權利,而休息不需要理由,僱主更沒有不允許勞工休息的權利。
聽到這裡,一定有人覺得勞工這種只想到自己,為了休假不顧其他同事辛苦代班,也不管公司正常運作,這種心態聽起來好像有點自私。
但是,在制定《勞動基準法》的時候,設計特別休假的目的,本來就是協助勞工「維持工作與生活平衡」,因此公司應該在規劃人力的時候,預先將勞工請特休假的狀況納入考量,以維持生產程序及服務品質。
特別休假請不完怎麼辦
一定也會有人會認為,工作就是這麽多,平常就做不完了,放假其實也會將工作帶在身上,收假回來工作堆積如山更累,不如不要休假,加班多賺錢。
因此勞基法第 38 條也規定,勞工的特休假如果沒有休完,僱主應該將特休假按勞工的日薪折算為工資,勞雇雙方也可以協商到明年再休,若隔年還是沒休完,雇主就必須要折算為工資,不可以再遞延,避免一拖再拖。
不過根據國際勞工組織頒布的「第 132 號帶薪休假公約」規定,國際勞工組織要求會員國,禁止雇主以協議補償金或其他方式,要求勞工放棄特別休假。
也有學者指出,許多國家明確規定,勞工不能為了換取薪資而不放特休假,避免勞工為了賺更多錢不休假,雇主也可能寧願付錢打發勞工,這會讓特別休假無法達成原來的目的。
你或許會覺得這個規定很奇怪,既然特別休假是為了保障勞工休息,那勞工應該也有不休息的權利呀!我不喜歡放假不行嗎?我的體力比別人好不行嗎?
原因是,如果職場瀰漫著放棄特休假的氛圍,也會讓想要請特休的人不好意思請特休,而勞動條件也就無法改善了。而且透過強迫放假的方式,讓勞工偶爾脫離既有的生活型態,尋找調劑自己身心的方法,才能有效維持民眾的生活水準。
而且老闆其實也應該鼓勵請特休假,因為每個人一定都會疲累,鼓勵勞工正視自己的身心狀況,好好休息、恢復活力,才是對自己的工作負責任的作法。
有些勞工為了錢不休假,反而會因為沒有適當的休息,工作上容易出錯,甚至因為過勞而發生職災,進而造成公司更大的損失。
因此國外許多企業不只是鼓勵勞工使用特休,更會將使用特休的效率列入考績,鼓勵勞工活用特休假。
總結
最後,我們來整理一下今天的重點。
・特別假日跟國定假日的差別,在於特別休假是以讓勞工休息為主要目的,國定假日則是因為特定日期對國民具有特殊意義,所以透過放假讓大家能夠從事慶祝活動。
・勞工有特別休假排定權,只有當雇主面臨急迫的企業經營必要性,才能與勞工協商更換休假日期。
・雖然國際勞工組織以及許多國家禁止特休假折算工資,但是台灣允許雇主,將勞工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假折算為工資,勞雇雙方也可以約定,將應休未休的特休假遞延一年,但以一次為限。
以上就是今天的重點,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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