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教唆洩密案的六個重點|司法動態

法白作者

2017-03-14發佈

2024-02-14更新

馬英九教唆洩密案的六個重點|司法動態

馬英九教唆洩密案的六個重點|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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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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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外|馬英九教唆洩密案的六個重點(起訴書+馬英九答辯內容)

◎ 檢察官的認定

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偵辦柯建銘關說行賄假釋案時,發現柯建銘疑似為了全民電通案,曾打電話給王金平進行關說,使得當時的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施壓使林秀濤放棄上訴就該無罪判決不予上訴。黃世銘便將這件事報告給馬英九(判決有罪定讞)

102年8月31日,馬英九以口頭轉述之方式,無故將檢察官偵辦中之「專案報告一」、「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等之內容洩漏給江宜樺、羅智強,其中涉及記載著檢察官監聽取得之柯建銘與王金平等人的對話內容及柯建銘個人資料,屬於應保密之資訊,此部分構成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刑法第132條)

102年9月4日:馬英九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柯王關說案案情,黃世銘因此把「專案報告三」交給江宜樺,內容涉及應保密之偵辦情節及監聽取得的通聯與對話紀錄。此部分構成教唆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刑法第132條)。

兩者均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7 條、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 馬英九的說法

馬英九否認有拿資料給江宜樺、羅智強看,否認有轉述檢察官偵辦內容,8月31日當晚討論的是「發生這種事該怎麼處理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毫無涉及「柯王關說」的案情。

馬英九認為江宜樺才是黃世銘的直屬長官,不應跳過行政院長就跑來找總統,所以叫他向江宜樺報告。

本案涉及法務部部長的政治責任,有必要找行政院長、總統府秘書長討論,也有必要請檢察總長向行政院長報告。

◎ 檢察官認定馬英九行為違法的理由

檢察官認為,總統屬於憲法機關,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行政權限範圍內,執行職權應該符合權力分立和制衡原則,不能侵害到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或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包括總統調閱或取得檢察機關的卷證資料。

馬英九因為總統職務而知悉尚未偵查終結的案件,應該對偵查案件依照國防以外的秘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可以無故提供給他人、和對個人資料合法利用;但依據江宜樺和羅智強的證詞中,馬英九有洩露偵查秘密、監察通訊得到的秘密資料給江和羅,又將柯建銘的通話內容轉述給江和羅知悉,屬於利用柯的個人資料、且無關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容及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

立法委員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之規定,不得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遊說,如有違反該國會倫理規範,立法院應啟動紀律機制進行調查,社會輿論亦得對涉案人士提出政治道德上之譴責。

處理柯王關說案不是總統的職權,也不是行政院長跟總統府秘書長的職權,馬英九沒有理由叫江跟羅到官邸討論案情,也沒有理由指示檢察總長向行政院長報告案情。

即使要處理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也必須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例如不洩漏偵查內容、不洩漏監聽取得的資料,或等到檢察官依法偵查完畢後再依據偵查結果追究政治責任。

◎ 案件重點

  • 馬英九知道這些資料是偵查中應保密的資訊嗎?
  • 8月30日,馬英九到底有沒有洩密?
  • 9月4日,馬英九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那些事情?有指示黃世銘洩漏秘密嗎?還是只是概括性叫黃世銘去討論法務部長可能的政治責任,洩密是黃世銘自己的選擇,跟他無關?
  • 處理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是洩漏偵查中案情及監聽對話內容的正當理由嗎?

◎ 雙方可能的訴訟策略

馬英九跟江、羅開會事是否真的有洩密,洩密動機是關鍵,因此檢察官在起訴書上認定馬英九犯罪目的是為了「撤銷王金平黨籍使其喪失立法院院長職位」,藉此推論馬英九絕對有將秘密資訊傳達給江、羅,並指示黃向江提供秘密資訊,以便追究王金平的責任。

馬英九的辯護策略則會朝向檢察官無法證明8月30日當晚實際對話內容,以及9月4日並無指示黃世銘洩密,洩密是黃世銘個人的選擇,跟他無關;而且不論是追究王金平的政治責任或是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都是正當的動機。

◎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認定馬英九行為違法的理由

檢察官認為,總統屬於憲法機關,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行政權限範圍內,執行職權應該符合權力分立和制衡原則,不能侵害到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或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包括總統調閱或取得檢察機關的卷證資料。

馬英九因為總統職務而知悉尚未偵查終結的案件,應該對偵查案件依照國防以外的秘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可以無故提供給他人、和對個人資料合法利用;但依據江宜樺和羅智強的證詞中,馬英九有洩露偵查秘密、監察通訊得到的秘密資料給江和羅,又將柯建銘的通話內容轉述給江和羅知悉,屬於利用柯的個人資料、且無關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容及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

立法委員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之規定,不得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遊說,如有違反該國會倫理規範,立法院應啟動紀律機制進行調查,社會輿論亦得對涉案人士提出政治道德上之譴責。

處理柯王關說案不是總統的職權,也不是行政院長跟總統府秘書長的職權,馬英九沒有理由叫江跟羅到官邸討論案情,也沒有理由指示檢察總長向行政院長報告案情。

即使要處理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也必須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例如不洩漏偵查內容、不洩漏監聽取得的資料,或等到檢察官依法偵查完畢後再依據偵查結果追究政治責任。

◎ 馬英九在答辯書中主張無罪的理由

信賴黃世銘的報告,因此不知道這是偵查機密

在答辯書中,馬英九表示:

102年8月31日當天黃世銘一見面就說:「這是純粹的行政不法,如果是刑事不法。我就不會來報告。」

身為總統,我當然要相信檢察總長,我怎麼會認為檢察總長向我報告的司法關說案,是違法的、是我不應該過問的偵查秘密呢?

如果連檢察總長跟我說這是行政不法我都不能相信,我又應該怎麼處理呢?

構成違法洩密及教唆洩密的前提是:馬英九的必須知道自己獲得的資訊是秘密,因此馬英九在起訴書中鋪陳了如此一大段話,目的是透過主張「我有理由信賴黃世銘不會做違法的事」,因此「我怎麼知道黃世銘給我的資訊是不能公開的偵查秘密」,進而推導出「我既然不知道這是秘密,怎麼能說我教唆洩密」?

既然我不知道這些是秘密,馬英九拿這些資料給江宜樺、羅智強看,當然也不構成洩密。

反駁檢察官的犯罪動機

在答辯書中,馬英九也反駁了檢察官主張的犯罪動機,也就是馬王政爭,並提出王金平的證詞:

王院長今年2月21日以證人身分切結作證時,明確告訴周士瑜主任檢察官,他的「政治理念(與總統)應該沒有大的差別,都是為了中華民國生存發展,黨能夠重新執政。」

馬英九也提及自己跟王金平的關係並不差:

民國94年我當選國民黨主席後,曾力邀王金平院長擔任第一副主席。又如民國100年國民黨提名不分區立委的時候,我特別修改原先只許連任一次的黨內提名辦法,讓王金平院長可以再連任一次,再做4年院長。

此外,馬英九也強調關說的嚴重性:

關說司法個案是傷害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最大的殺手,也是人民最痛恨的違法行為。尤其是立法委員聯手關說司法個案,更是破壞憲政體制、權力分立最嚴重的型態。

這部分主張目的可能在於反駁檢察官提出的犯罪動機,也就是將偵查秘密納為個人政治鬥爭所用,並強化使用黃世銘提供資料的正當性。

此外,由於為了強調自己的動機不是鬥爭王金平,馬英九也表示「江宜樺、羅智強並沒有任何國民黨的職務,在國民黨內幾乎沒有任何角色」。

由於撤銷王金平黨籍是國民黨內部的事,如果江宜樺、羅智強確實國民黨內部決策無影響,而馬英九也只將黃世銘提供的資料告訴他們,便能試圖說服法官:「我沒要鬥爭,只是要處理關說的政治責任」。

也因為犯罪動機不同,因此透過這樣的主張說服法官我沒有叫黃世銘跟江宜樺洩密,只是請黃世銘去跟江宜樺報告可能有關的政治責任及行政不法情事。

◎ 相關QA

Q:馬英九被判決有罪的機會大嗎

目前的事實對馬英九不利,因為黃世銘在自己的案件中供述「本來沒有打算向江宜樺講,是依照總統的指示才去講的」,因此若無其他事證可以推翻起訴事實,成立教唆洩密的機會不小。
由於只要馬英九被認定知悉黃世銘所提供的資訊是秘密,教唆洩密的部分就難以反駁,因此法官是否採納馬英九的答辯將是案情關鍵之一。

Q:馬英九會被關嗎

可能性不高,黃世銘洩密案判刑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42萬,並無實際坐牢;馬英九縱使判決有罪,涉犯法條均最多判刑3年,因此實際判決刑度也應該相去不遠。

Q:馬英九會被羈押嗎

可能性不高,因為檢察官至今沒有聲請羈押,可能是認為不符合羈押的規定(即有逃亡可能、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且是重罪),而且柯建銘自訴的案件聲請羈押也被駁回,因此聲請羈押而成功的機會不大。

Q:馬英九會被停止卸任總統禮遇嗎

不會,依照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4條規定,卸任總統因犯罪停止卸任禮遇,只針對觸犯內亂、外患,經一審判決有罪,及貪污罪經有罪確定,會受停止供應安全護衛。

本次馬英九涉犯條文為洩密、違反通保法及個資法,與內亂、外患無關。


台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 5148 號、5149號起訴書

馬英九答辯書:

這88頁的起訴書,從第一頁開始,檢察官的指控就不是事實、沒有證據、邏輯錯誤。起訴書說:本人從政期間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因理念差異,認為施政政策無法貫徹,乃在102年8月31日黃世銘告知王金平等人涉及關說司法情事之後,以不符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基本原則的犯行,行使總統職權,圖撤銷王金平黨籍使其喪失立法院院長職位。

今天,針對這些不實的指控,我要談總統的權力與責任。因為本案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憲政問題。

起訴書引用了一堆法令,提了不少次憲法,但卻忘了最重要的一點:我,當時是中華民國總統,我,對憲法有承諾,我,對國家有責任, 遇到破壞憲政體制、傷害人民權益的違法事件,我不能若無其事、置身事外。

檢察官完全忽略了「總統」這兩個字代表的意義與份量,也完全忽略了中華民國總統對憲法的承諾與對國家的責任。

不論過去、現在、未來,不論黨派,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總統,在遇到涉及立法院長、反對黨大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集體關說司法個案的時候,他想到的,一定是國家社會即將面臨的憲政風暴與危機,而不是去鬥倒誰、陷害誰。

我再說一次,不論過去、現在、未來,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總統,遇到這樣一場憲政風暴,想到的一定都是國家與人民。

當時,我預料這個立委集體關說案一旦公布,一定造成憲政風暴,而立法院即將開議,立法院長能否主持院會,行政院長能否上台作施政報告,行政院送立法院的法案能否進行審查,都攸關國家政務與人民福利,我必須儘快召集行政院江宜樺院長與總統府羅智強副秘書長來會商,以因應這個即將來到的憲政風暴。這是大法官585號解釋確認憲法賦予總統的行政權,也是總統的責任,而我,也以最小侵害、最大限縮的態度審慎行使這項權力,並沒有「無限上綱」。

我後來請黃世銘檢察總長向江宜樺院長報告本案,只是完成法定程序,並非指揮辦案。因為我國憲政採取雙首長制,在程序上當然也應該向行政院長報告,這都是依法令的公務行為,不是無故洩密。

令人痛心的是,起訴書雖然提了不少次憲法,卻忽略了憲法最根本的功能。憲法是用來讓國家更進步、讓人民更幸福的,不是用來羅織構陷、不是用來入人於罪的。

我想請問檢察官,102年8月31日當天黃世銘一見面就說:「這是純粹的行政不法,如果是刑事不法。我就不會來報告。」檢察官的起訴要點忘了這點。身為總統,我當然要相信檢察總長,我怎麼會認為檢察總長向我報告的司法關說案,是違法的、是我不應該過問的偵查秘密呢?身為法務部前部長,我怎麼會認為黃世銘會犯罪、會洩漏偵查秘密給我呢?我怎麼會認為這一位多次在全國檢察官票選中得第一名的檢察總長,會洩漏偵查秘密呢?

沒有一位總統,會懷疑檢察總長違法。沒有一位總統,會懷疑檢察總長跟他報告的事,是違法的、不應該過問的偵查秘密。

我也想請問檢察官,如果時光倒流,我當時遇到了這件令人震驚的司法關說案,應該如何照起訴書的建議「合法、適當」處理呢?去問檢察官我可不可以跟行政院長討論嗎?要問誰呢?要問最高檢察署嗎?還是台北地檢署?每一位檢察官都要問嗎?如何問?檢察官根據甚麼法律答覆我呢?如果連檢察總長跟我說這是行政不法我都不能相信,我又應該怎麼處理呢?還是我什麼都不做,上床睡大覺?

如果依照起訴書的思維邏輯,現在與未來所有的總統都將動彈不得,無法行使職權。因為任何國家社會發生的大事,都要先問檢察官有沒有偵查;得到任何資訊,都要先問檢察官有沒有偵查;任何官員涉及行政不法,不論是法務部長也好、行政院長也好、總統都不能過問,都不能處理,否則都可能構成洩密或教唆洩密!

看完88頁的起訴書,更令我痛心的是,我想請問檢察官,你們到底認為當時有沒有發生這件重大司法關說案呢?難道是我杜撰一個虛擬的司法關說案,來洩密、來教唆洩密的嗎?

有一次陳瑞仁檢察官在台大演講時,提到檢察官被關說的經驗。他說:「以前發生很多事情:把你叫進去辦公室,裡面坐著立法委員或監察委員,人家就跟你講,說這是某某立委啊,他的親戚有一個案子怎樣怎樣啊,請你查清楚一點。他不會很明顯跟你講,他用暗示的。只要聰明的檢察官退下來就知道這個案子怎麼辦」

我想請問檢察官,王金平院長為了特定個案在電話中跟柯建銘委員說:台高檢陳守煌檢察長有打電話來,說承辦檢察官姓林,林秀濤。她是曾勇夫部長的人,叫我跟部長說,我已經跟部長說了,他會盡力處理。這是什麼意思?

王金平院長為特定個案打電話給曾勇夫部長,說:「不要為了上訴而上訴。」,這是什麼意思?

陳守煌檢察長為特定個案叫林秀濤檢察官到辦公室,要她對特定個案「依法辦理」、「該上訴就上訴,該不上訴就不上訴」,這又是什麼意思?

檢察官起訴書中,特別強調我擔任過法務部長。也正是因為如此,我最瞭解,關說司法個案是傷害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最大的殺手,也是人民最痛恨的違法行為。尤其是立法委員聯手關說司法個案,更是破壞憲政體制、權力分立最嚴重的型態。在102年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公布這個司法關說案之後,我看到社會震驚、輿論譁然、政局不安,我因此決定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331號解釋與政黨慣例祭出黨紀,懲處嚴重違紀黨員,就是因為我知道檢察官及人民最痛恨關說,最痛恨特權,我也知道檢察官所謂「個案」、「依法辦理」是什麼意思。

我想請問檢察官,102年9月6日之後,我,身為國民黨主席,或者是國民黨中央,當時可以不依照憲政體制與政黨慣例祭出黨紀懲處嚴重違紀的黨員嗎?還是我只能假裝沒看到,回家睡大覺?

我今天再談這點,並沒有其他目的,只是請檢察官好好想想,辦案子以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把案子推給法院。這樣做,傷害的,是檢察官全體的聲譽;傷害的,是人民對司法及檢察官的信賴。

在這個案子中,檢方起訴的基礎,就只是認為,我為了要撤銷王金平的黨籍、換掉立法院長,所以洩密給江宜樺及羅智強,我為了鬥倒王金平,所以要黃世銘洩密給江宜樺。這個起訴的基礎,倒果為因,毫無邏輯,只有臆測,沒有證據。

這本起訴書的基礎,跟某些電視名嘴或網路鄉民一樣,都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把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

江宜樺、羅智強並沒有任何國民黨的職務,在國民黨內幾乎沒有任何角色,我當天跟他們會商這個司法關說案的危機處理,完全沒有提到撤銷王金平黨籍及撤換立法院長,完全沒有。

所謂黃世銘「再次洩密」給江宜樺,跟撤銷黨籍與撤換立法院長,也完全無關。

起訴書對它所臆測的政治目的或動機,不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更完全無法得出我為了政治目的而洩密的這個結論。

要撤銷王金平黨籍跟撤換立法院長,不應該去找行政院長,也不是找總統府幕僚,不會只找兩個人,不會只談不到一小時,更不會在四天後要求黃世銘再去向行政院長報告。黃世銘再去向行政院長報告,對於撤銷王金平黨籍跟撤換立法院長,有任何關連嗎?

檢察官的起訴書從第一頁就開始臆測,從第一頁就錯起,一直錯到底。而且刻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忽略對我有利的證據,譬如民國94年我當選國民黨主席後,曾力邀王金平院長擔任第一副主席。又如民國100年國民黨提名不分區立委的時候,我特別修改原先只許連任一次的黨內提名辦法,讓王金平院長可以再連任一次,再做4年院長。我如果跟王院長的關係像起訴書所描述那樣的水火不容,我何必為他破例修法呢?這件事,政壇人人知道,網路一查就到,為甚麼只有檢察官不知道?起訴書又說,我擔任總統期間與王金平院長因為「理念差異,施政政策無法貫徹」,但是王院長今年2月21日以證人身分切結作證時,明確告訴周士瑜主任檢察官,他的「政治理念(與總統)應該沒有大的差別,都是為了中華民國生存發展,黨能夠重新執政。」他明白否定了起訴書的臆測。我必須沈痛的說,本案檢方不是沒有政治常識,就是刻意構陷入罪。

我做過法務部長。民國83年我全面發動檢察官查察賄選,當時全國選出883位縣市議員,檢察官就起訴了341位,將近四成,人數是史上最多,全國震驚。84年我親自出席憲法法庭兩次,全力爭取保留檢察官的司法官地位,最後被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所接受,讓檢察官安心工作。我當總統後,100年成立法務部廉政署,全力支持檢察官肅貪,有效降低犯罪率、提升定罪率。我不論當法務部長或總統,一向尊重檢察官職權,我從來不干預司法個案。我也必須沈痛的說,我對檢察官的支持,我對檢察官的期許,遠遠超過許多政治人物甚至法律人,也因此,我對這個案子的痛心,是你們無法想像的。

最後,這個案子,不僅牽涉到我個人的名譽與清白,更重要的是,總統的權力固然不能無限上綱,檢察官的權力也不能無限上綱,檢察官尤其不能「明查秋毫,而不見輿薪」,「深文周納,羅織入罪」,要求總統以檢察官自認「合法適當」的方式,來行使總統的憲法職權。

總統究竟應該如何行使職權,應該如何處理國家大政,攸關我國憲政的未來,也攸關未來所有總統的名譽與清白,我真的不希望看到以後的卸任總統,還要面臨同樣的問題。

請判決無罪。

也請讓未來所有中華民國總統,忠實履行他們對憲法的承諾與對國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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