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開起來!經營加盟店要知道的法律常識|許恬心

許恬心

2020-09-05發佈

2024-01-24更新

加盟店開起來!經營加盟店要知道的法律常識|許恬心

加盟店開起來!經營加盟店要知道的法律常識|許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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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恬心/執業律師,時代法律事務所 隨著連鎖品牌在消費者心中建立的形象,經營加盟店成為一種常見的開店創業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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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開起來!經營加盟店要知道的法律常識|許恬心

作者:許恬心/執業律師,時代法律事務所

隨著連鎖品牌在消費者心中建立的形象,經營加盟店成為一種常見的開店創業模式,各位想開店的朋友們可能會想知道!

在開始經營加盟店該注意什麼呢?

開店者有權利知道什麼樣的重要資訊呢?

加盟契約裡面有哪些應該詳閱的重要條款?

我如果加盟店經營得好,加盟業者會不會不跟我續約把我逼走?

我如果加盟店經營得好,可不可以在加盟合約到期後,自己在原址自創品牌賣同種商品呢?

這篇文章分成簽訂加盟契約前、中、後段所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識分別說明。

簽訂加盟契約前段:「開店前先了解成本,加盟業主應揭露重要資訊」

想經營加盟店,先談談什麼是加盟。所謂加盟是指加盟業主(連鎖品牌商)與加盟者(想要經營加盟店者)間簽署加盟契約後,加盟業主透過契約將著作權、商標、專利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加盟店則支付對價。

經營加盟店會不會賺錢,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身為準備要開店的夢想家,必須要預估營業收入與成本,也要知道營運的遊戲規則,這時需要有充足的加盟資訊可供評估。因此,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連鎖品牌商應該要主動告知重要資訊給有意願加入的潛在加盟者,這些重要資訊包含:

開店前所需支出的費用、開店後所需支出的費用、授權加盟店使用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資訊、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的內容與方式、加盟店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這些資訊至少要在雙方簽訂加盟契約或相關文件的十天前告知,必須保留時間讓有意願加入的加盟者審閱,進而評估是否要加盟。

加盟店要支付的對價,一般來說包含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行銷推廣、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

  • 「加盟金」指的是連鎖品牌商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所收取的費用,通常是一次性給付。
  • 「權利金」則是指加盟店使用品牌的商標,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頻率可能是按年、按季或按月支付。某些連鎖品牌商會收「保證金」,是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這些都是開設加盟店所需考量的成本,個別費用項目及金額,都要跟連鎖品牌總部確認清楚再簽約。

此外,加盟的類型也會影響到成本,常見的類型可以分為「特許加盟」與「委託加盟」。

兩者差異在於,前者概念類似「共同創業」,加盟者與總部要共同分擔設立店鋪的費用,其中店鋪的租金裝潢多由加盟者負責,生產設備由總部負責,因為加盟者出了相當的費用,因此利潤比例較高。

後者則是「找人代管」,由總部提供店面,找適合的加盟者經營,經營店面設備器材與經營技術皆由總部提供,加盟者只擁有經營管理的權利,因此利潤較低。以全家為例,特許加盟的收益是營業總毛利的65%,但需支出至少150萬的裝潢費用;委託加盟的收益則不超過50%,毋庸負擔裝潢成本。

再以7-11統一超商為例,實際計算成本給大家看:

特許加盟委託加盟
加 盟 金30萬元(未稅)30萬元起(視門市業績而定)
利潤分配月毛利額 63.5%
(註:2018年1月起)

月毛利額(單位:元)分配0~50萬43.5%50萬以上~60萬51.5%60萬以上~70萬41.5%70萬以上~80萬36.5%80萬以上33.5%(註:2018年1月起)
履約擔保現金60萬元或以
價值150萬元不動產設定抵押
現金60萬元或以
價值150萬元不動產設定抵押
投資項目店鋪、裝潢工程、水電工程
公司補助電費50% 發票紙卷40%電費50% 發票紙卷58%
經營補貼經營足月下,
每店/月補貼20,000元
(註:2019年1月起)
經營足月下,
每店/月補貼20,000元
(註:2019年1月起)
費用歸屬管銷費用、員工薪資、租金管銷費用、員工薪資
毛收入保證年最低毛收入保證310萬元
(註:2019年1月起)
年最低毛收入保證270萬元
(註:2019年1月起)
契約期間10年5年
裝潢費用180萬起 (依坪數大小而定)由統一超商提供

(參考統一超商加盟網站,最後瀏覽日期為2020.7.13)

假設月營業額預估為180萬元:

  • 特許加盟的話:裝潢費用及加盟金約210萬,租金成本假設5萬元,月收入大約為180萬×毛利率29%×特許分配63.5%-5萬(假設租金)-11萬(含電話水電盤點等費用)-10萬(人事費用)+5萬(其他補貼)=平均每月賺12.15萬。
  • 委託加盟的話:初期只要加盟金約30萬,月收入180萬*29%(毛利率)*40%(委託平均分配比)-11萬(含電話水電盤點等費用) -10萬(人事費用)+5萬(其他補貼)=平均每月賺4.88萬。

由此可見,在上述假設條件前提下,統一超商的特許加盟比委託加盟每月多賺約7萬元,但要事前負擔裝潢費180萬元及每月租金費用,如果擁有26個月的穩定收入,特許加盟的180萬元裝潢成本(不考慮利息的情形下)就可以被攤平,也就是特許加盟開店大約兩年後會開始實際獲利大於委託加盟。

簽訂加盟契約中段:「加盟契約應詳閱重要條款,否則只能把命運交給法官」

關於加盟簽約的時程,連鎖品牌總部至少要給加盟者五天的契約審閱期,且簽約完畢三十日內,要給加盟者一份完整的加盟契約供留存。

常見需要注意的加盟重要條款包含: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要求加盟店的營業時間與項目;對於商品折扣設限、競業禁止條款等等。

連鎖品牌商通常都是提供定型化契約,也就是制式化的契約內容,因此要在簽約時磋商或更改契約條款是相當困難的,強烈建議加盟者要審慎評估後再簽約。如果簽訂加盟契約後想要反悔,那麼就要看終止條件、違約金。

但如果真的已經簽約了,又面臨違約情形發生,這時候也不要放棄治療,倘若契約條款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加盟者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個別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另外也可以主張情事變更條款、核減違約金,法官會最後衡平雙方利益作出判決。

倘若加盟當時沒有獲得充足的重要資訊,最後還有一個談判籌碼,就是告知連鎖品牌商若不協商可能會行政裁罰,為什麼呢?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以書面提供交易相對人加盟重要資訊,或未給予合理契約審閱期間,是明定「顯失公平」的行為型態。倘若連鎖品牌商未提供加盟重要資訊,根據《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公平會得處新臺幣5萬元至2500萬元以下罰鍰。拿這個理由跟連鎖品牌商談判,或許還有機會爭取到更好的和解條件。

簽訂加盟契約後段:「成功的加盟店所面臨的兩難,續約、競業禁止與保密義務」

很多人會忽略潛在的加盟續約問題,這是成功的加盟店所面臨到的兩難。許多加盟契約會約定雙方得於契約屆滿前合意續約。既然是合意,就要雙方都同意,倘若加盟業主不同意,加盟店就無法繼續經營。這時加盟店就陷入窘境,第一是當初投入高額成本恐化為烏有,第二是加盟契約當初若有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則無法在相同地點經營相同事業。

如果遇到這種狀況,基本上還是要看契約內容為準,倘若加盟業主在特定市場具有獨占地位,且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加盟店續約,加盟者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權利濫用、《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4款濫用市場地位,將會由法院來作出合理的裁判。

除了連鎖品牌商拒絕續約的問題,有些加盟者反向思考,既然開店經營的有聲有色,那我就自創品牌來做,進而退出加盟店後原址創業販售類似商品,這時要當心牽扯到加盟契約裡的「競業禁止條款」。通常加盟合約內會訂有「終止或屆滿後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在契約解除、終止或屆滿後兩三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從事相同性質的工作,或參加類似營業性質的組織,否則會有懲罰性違約金,藉此阻遏加盟者退出加盟後在原址續營業的情形。

目前公平會還沒有正面講到底最長可以禁止幾年,當然不宜過長,但加盟者還是要做好心理準備,契約簽字就可能會有拘束力。

最後要注意的是保密條款!通常加盟契約會約定加盟總部授權給加盟分店營運策略、製程配方、管理手冊、管理表格、程式軟體、操作手冊、說明須知、商品製程,這些都視為營業秘密,加盟者應採取保密措施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在加盟契約結束後加盟者應立即返還所有營業秘密等且不得複製、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翻製留存。

至於加盟連鎖餐飲業所知悉的獨門「配方」或「製程」,如果有約定為連鎖品牌商的營業秘密,未來加盟者就不能夠使用,否則同樣會違約。

結論

總結來說,在加盟契約關係中,閱讀契約是相當重要的環節。因為加盟者立於較弱的談判地位,簽約前已經很難去調整內容,簽約後更必須遵照約定進行,否則會有違約金、保證金沒收,設定抵押物被拍賣等風險,所以事前先詳閱契約條款是必要的。

這篇文章的用意絕對不是要嚇讀者,撲滅你們經營加盟店的想法,而是要分享更多法律知識,讓想要經營加盟店的各位,可以預期投資本身的風險,主動爭取重要加盟資訊,更要詳細審閱契約條款,在紛爭發生前了解相關救濟管道,以維護權益。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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