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不要就是要?小心觸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生活日常

黃伊平

2022-03-01發佈

2023-02-18更新

說不要就是要?小心觸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生活日常

說不要就是要?小心觸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生活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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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大家有被追求的經驗嗎?一般人的反應可能會是人帥或人正真好,但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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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要就是要?小心觸犯《跟蹤騷擾防治法》|性別法裡學

專欄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大家有被追求的經驗嗎?一般人的反應可能會是人帥或人正真好,但若是遇上得不到就毀掉對方的瘋狂愛慕者呢?肯定是避之唯恐不及!

過去被害人遇到跟蹤騷擾時,向警方求援,警方大多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的規定,處3000元的罰鍰,但罰鍰金額小,對有心跟蹤、持續騷擾他人的加害者,難有實質的嚇阻力。

被害人雖還可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加害者不能接近被害人,但《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還是是針對「家庭成員」,或曾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友,並無法涵蓋毫無關係的人──對於陌生人沒來由地跟蹤和騷擾,《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是束手無策。

由於近年跟蹤騷擾被害人的悲劇接連發生,像是去年(2021年)屏東通訊行女性店員慘遭陌生追求者用假車禍,引發真殺害的新聞事件,才終於讓成功催生難產許久的《跟蹤騷擾防治法》。

去年12月1日公布的《跟蹤騷擾防治法》,一共有 23 個條文,希望讓受到不當跟追、騷擾的被害者,能有求助警方和法院介入的明文依據,有效預防類似犯罪的發生。

該法將在今年6月左右正式上路,趕緊一起來了解這部專法,是怎麼管制「跟蹤騷擾」等犯罪行為。

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依照《跟蹤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所謂跟蹤騷擾是指: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各種方法,反覆或持續違反特定人意願,並使受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若個案中沒有「反覆實施」騷擾行為,或是行為跟「性或性別」無關,因為不符合上述跟蹤騷擾的要件,就不能依照該法進行限制或處罰。這種情況像是,接到銀行的貸款電話,或在路上被商家拉住推銷產品,都不是《跟蹤騷擾防治法》要處理的類型。

同時,為了釐清,本法也分別列出八大類的跟蹤、騷擾行為,包括:

1.監視觀察: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尾隨接近: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場所。

3.歧視貶抑: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的言語或動作。

4.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寄送物品: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8.冒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被害者可以怎麼保護自己?

當被害人面臨跟蹤騷擾時,可以趕緊先向警察機關報案。

警察獲報後,就會展開調查、製作書面記錄。若有必要,也能請警方發出「書面告誡」警告加害人,或是請求警方做出其他保護自己的適當措施。

但如果加害人不肯依照警方的書面告誡,在做出書面告誡的兩年之內,仍繼續做出跟蹤騷擾的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這邊很重要:本法不再限制家庭成員,或曾是同居男女朋友之間的跟蹤搜擾,才能讓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而法院審理後,若認被害者確實有被跟蹤騷擾的事實,且有用公權力介入的必要,就會核發保護令,命加害者與被害人保持一定的距離,或作成其他避免加害人繼續騷擾的必要措施。

加害者有什麼處罰?

在立專法以前,單純地跟蹤騷擾他人,僅能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嚇阻力較低。

跟蹤騷擾防治法》則明定,被害人對加害者提告後,經查證屬實,法院可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發動跟蹤騷擾行為,更會將處罰加重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違反法院保護令裁定,持續跟蹤騷擾被害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當法院訊問加害者,認為加害者的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犯罪的可能性,而有必要予以羈押時,法院也可裁定羈押,以避免未來發生侵害。

批評跟建議

長期以來督促機關立法防範跟蹤騷擾行為的婦女團體,在行政院去年4月提出《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後,曾發表過聯合聲明,針對修法提出幾點建議,但最後出爐的法案,並沒有全面採納。

首先,法案要求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後,要立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犯罪嫌疑的人,應給予「書面告誡」。然而,婦團認為「書面告誡」如不夠即時,其實難以符合被害人立即受到警方保護的需求。

再者,被害人需在報案且警方作出書面告誡,加害者仍有跟蹤騷擾時,才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但無論等待警察調查、做出書面告誡,或是最後聲請取得法院保護令,都需要花相當長的時間──等待期間之內,被害人仍可能持續被騷擾,公權力就無法即時介入、有效制止騷擾行為。

另外,婦女團體認為,在定義跟蹤騷擾時,用「性或性別有關」當作要件其實並不適當,因為加害者是否出於性與性別的動機,有時不容易證明,且執行上缺乏明確標準,也無法完全涵蓋目前實務上常見的騷擾態樣,像是金錢債務糾紛,就與性與性別無關,但被害人也常深受騷擾、盯梢的困擾,卻無法依這次新法處理。

結語

雖然《跟蹤騷擾防治法》或許不夠完美,但對於長期不堪其擾的受害人,仍是一線曙光,期待新法上路後,在第一線警力的協助下和法院保護令的界線內,能讓受害人享有庇護之地,不再發生恐怖追求的憾事。

我們也需要持續關注《跟蹤騷擾防治法》正式上路實施帶來的影響,定期檢討和修正,不只先求有法可循,以期規範能越來越完備,也更符合實務的需求。

*本專欄「性別法裡學」:面對不同的性別認同和性別角色,如果缺乏理解和尊重,人和人之間很容易產生錯待,甚至影響他人的生活與安全,而法律應該劃立界線並提供足夠的保護。我們將透過性別歧視、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時事案例,認識相關的法律規範。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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