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於出生,不終於死亡—人死了之後,會被法律如何看待|生活日常

吳子毅

2022-06-27發佈

2023-02-15更新

始於出生,不終於死亡—人死了之後,會被法律如何看待|生活日常

始於出生,不終於死亡—人死了之後,會被法律如何看待|生活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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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吳子毅,律師、淡水人、貓奴。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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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於出生,不終於死亡—人死了之後,會被法律如何看待|法律跨欄不設限

專欄作者:吳子毅,律師、淡水人、貓奴。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即使未接觸過法律,也可以理解法律所規範的「人」,原則上是指出生後死亡前的人,因此「胚胎跟往生者」就不屬於法律所規範的「人」。

但一個人活在世上,或多或少都會留下足跡,樹立自己的形象。而在過世後,這些回憶並不會隨之消失,而是繼續留存於人們的心裡,還是有法律介入的討論空間,並不會因為人死了,就無法可管。

今天就要談談,人死了之後,會被法律如何看待。

可否請求移除含有往生者的影片?

現代人手一機已成常態,每車一記錄器也所在多有。在網路上,或是為了警惕,或是為了分享,有各種各樣車禍事故影片。如果今天有人上傳的影片中,含有往生者事故當時的影像,是否能請求上傳影片者移除影片呢?

法院指出:憲法保障人民的名譽權,而對於往生者的侮辱誹謗,往生者無法辯白,對遺族也是很難堪的事,《刑法》更對此定有刑事責任。所以遺族對於往生故人的虔敬追思之情,也該好好加以保護,這樣基於身分所產生的情感連結,《民法》還是會加以保障——有侵害就要賠,不因往生者死亡而有差別。

法院接著說,上傳影片者雖然藉由拍攝手法刻意使他人無法辨識往生者,且一開始上傳影片的動機是為了供救難教學,但上傳影片者之前曾一度將影片下架,卻又因個人情緒再度上傳影片——這次如果是出於傷害遺族感情才這樣做的話,那這樣再次上傳影片的行為反而殃及無辜、損益失衡,上傳影片者也就應該把影片下架。

可否利用往生者照片當商標或包裝?

有些商品會利用創立者或名人肖像作為商標或包裝;有時消費者甚至可能根本不知商品名稱,就只是認得那張臉。而當作為商標的人過世後,是否還可以繼續利用肖像作為商標呢?如果有人想繼續利用,又是誰有同意權呢?

大家應該都聽過白花油。在創立該品牌後,創辦人把他姓名及肖像用在包裝上。在其過世後,其中一位繼承人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下,把創辦人的姓名及肖像用在自己的公司產品上,並委由他人代理銷售;其他繼承人感到不服,因而提起訴訟。

訴訟中,雙方爭論的重點在於:姓名及肖像在民法上是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只有創辦人可以行使此一權利,在法律上被叫作「一身專屬性」。而如此具有「一身專屬性」的權利,在創辦人過世後,還有被侵害的餘地嗎?其他繼承人能繼承嗎?

對此,法院表示:姓名及肖像,原則確實具有「一身專屬性」,無法由繼承人繼承。但是,如果姓名及肖像等人格特徵,確實被利用在商業活動,產生經濟利益;這時,姓名及肖像已不只是單純的精神利益,而同時具有財產權的性質。

所以,就算擁有姓名及肖像的人過世,其繼承人仍得繼承此類具有財產權性質的人格特徵。因此,既然有人在未經全體繼承人的同意下,就私自利用創辦人的姓名及肖像,似乎即有侵害其他繼承人權利的情形。

私自拍攝往生者照片並轉傳社群,會被罰嗎?

利用手機偷拍他人並散佈的行為,依《刑法》相關規定負有刑事責任,但如果今天偷拍並散佈往生者的照片,是否仍有刑事責任呢?

有位客運司機就在未經相驗檢察官及往生者遺族的同意下,擅自進入驗屍間拍攝其同僚遺體照片,並上傳至公司群組,供多人瀏覽,因此被檢察官以觸犯《刑法》前述規定予以起訴。

法院則認為,《刑法》固然有保障人民的隱私,但是指「活人的隱私」,而不包含往生者。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刑法》保護的對象原則上都以活人為主。因此,該名客運司機雖然未經相驗檢察官及往生者遺族同意,但其行為仍不會觸犯《刑法》。

能否跟政府要求往生者的照片?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人民有請求政府公開資訊的權利。那刑事案件卷宗也是政府資訊的一種,所以在偵查終結不起訴及判決確定後,人民也可以申請公開刑事案件卷宗。而在涉及殺人、車禍、傷害致死等刑事卷宗中,不可避免有被害人過世的照片,一般人能不能請求取得這些照片呢?

曾有位刑事被告,因強盜殺人經判決確定判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為了尋求救濟,因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申請公開相關卷宗及現場勘查照片(包含往生者照片)。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拒絕後,該名刑事被告即提出行政救濟。

對於現場勘查照片,法院從兩個角度認定這些照片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不得公開的內容。

第一,因現場勘查照片慘不忍睹,基於人性尊嚴,提供照片將侵害往生者隱私。第二,遺族對於故人有追思之情,如提供照片,也會使遺族難堪,遺族也有免於他人侵擾的隱私。所以,從維護往生者隱私及遺族感情這兩點,拒絕原告申請是有理由的。

可否洩漏有關往生者傳染病的訊息?

近年疫情嚴重,各種流言訊息不斷。《傳染病防治法》就規定:不得洩漏傳染病病人的姓名、病歷及病史等資料。倘若病人已過世,是否仍不得洩漏上述資料?

就有家媒體在報導跳軌意外的新聞時,洩漏該名往生者的姓名,以及其曾患有法定傳染病的狀況,因此遭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開罰。該家媒體起訴並主張:基於新聞自由,《傳染病防治法》所禁言的對象並不包含媒體;何況該名病人已過世,並無保護隱私的必要。

法院表示,往生者雖然無從實行各種自由權利,但其隱私、名譽及人格等權益,仍應受保障。因此,新聞媒體報導的對象雖然已過世,但仍應確保其患有法定傳染病的隱私,並避免隱私揭露後可能伴隨的名譽受損。這樣的作法,不因報導對象過世與否而有異,該家媒體的主張並無理由。

始於出生,不終於死亡

上述法院案例,分別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領域。可以看到,往生者的權利並不單純因其死亡而終止,可能為了維護人性尊嚴,而有持續保護的必要。

同時,藉由遺族對往生者的情感,將此情感連結界定法律上應為保護的對象,使得往生者的利益得以藉由遺族延續。甚至,在往生者的人格特徵具有經濟利益的情形下,也可由遺族繼承。雖然刑事領域認定較嚴,但畢竟刑事領域攸關國家刑罰發動與否,在法律解釋上較為謹慎也無可厚非,如人民認為確有保護的必要,推動立法或是較佳途徑。

總結而言,雖然法律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人的一生所留下的足跡,讓人的權利不在死亡當下即為終結,而能持續綿延身後。動漫《航海王》中的西爾爾克醫生曾說過:人究竟什麼時候會死?是被世人遺忘的時候。遺族感情不再、經濟利益散去,或許屆時才是權利真正終結的時刻。

 

*本專欄「法律跨欄不設限」: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3條規定,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及旁聽區。因此,欄杆劃分出法律與日常生活的分界。我們將嘗試把法律從欄杆內帶到欄杆外,讓法律更接近日常生活。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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