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宜欣
2021-12-20發佈
2023-02-18更新
寵物當家,寵愛無價—飼主對傷害寵物的人,能請求精神賠償嗎?|生活日常
專欄作者 : 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 …
寵物當家,寵愛無價—飼主對傷害寵物的人,能請求精神賠償嗎?|法現欣視界
專欄作者 : 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近年來台灣少子化日趨顯著,與其生育後代,不如當單身貴族的人逐漸增加;2019年時人口更出現「生不如死」的死亡交叉。
於是,比起養小孩,飼養撫慰人心的毛小孩似乎成為更好的選項。依據報導,由內政部、農委會的數字估計:2020年台灣飼養的毛孩數量,將首度超越全國15歲以下小孩的人口數 。
嗅到這股風潮,寵物商機也隨之崛起,飼主不但將寵物視如己出而樂於掏出荷包,甚至吃喝、穿用比起人類有過之而無不及。飼主真心對待,寵物也能回報身心上的忠實陪伴,這樣的羈絆可說是當代美談。
但天有不測風雲,寵物若出了事故受傷,甚至不幸死亡,飼主受到的身心痛苦絕不在話下。此時,飼主能夠對加害人主張什麼法律上的權利呢?世界各國在法律上的定位又有什麼看法?台灣的法制是否已經跟上這股寵物風潮的流行呢?
飼主將寵物視如己出,農曆春節也有紅包可以買罐罐/圖片:作者提供
「寵物」只是「物」?傷心也只能「時價賠償」?
早在1987年時,歐洲議會就提出了一份《歐洲保護寵物協定(The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t Animals)」》。這個協定保護的「寵物」,指的是動物中的「伴侶動物」,也就是「任何受人類有意飼養或打算在家戶中飼養,作為個人樂趣或陪伴」的動物。
因此,所謂寵物,並不只限於常見的喵星人或汪星人,不管是鳥類、烏龜、刺蝟、蛇或蜥蜴等,只要符合此定義,都是受保護的「寵物」。
不過,協定中雖規定人類需善待寵物,及飼主須負起完善照顧義務等內容,但並沒有要求簽署國須配合協定,制定相關法律。
舉德國為例,該國在1988年就簽署此協定,但在1990年的民法修正案中,也沒有因應簽訂協議而明文寵物相關權利,只空泛的說明「動物並非物」;不過,就算寵物也是動物,但在沒有其他相應的規定下,也只好準用關於物的規定,依舊把「寵物」當成「物」來看待。
換個鏡頭來到日本,比起德國至少還有空泛的說「動物跟物不一樣」,日本法目前則是直接把「動物當作物」來處理。這樣衍生出來的問題就是—當寵物發生事故時,法院只能依照「寵物的時價」(包括購入當時價額及飼養費)來計算損害賠償,但我們都明白-飼主的寵愛及如同失去親人般的傷心是「無價」的 。
這樣「無情」的認定,當然受到諸多撻伐(註一),即有學者痛批:一旦出了事故,把有生命的寵物和無生命的車輛,同樣用「時價賠償」的做法,非常輕視寵物作為生命體的存在;而這樣不合理的做法,也會反射在人命尊重的問題之上:即透過和寵物共生,人類能夠構築更豐富的社會;在這層情感羈絆下,寵物的存在對維護飼主人格權的完整有相當影響,因此把時價賠償的法理套在寵物事故之上,是不適當的。
「寵物」出事的「傷心」,可請求「慰撫金」
隨著動物保護意識逐漸升高,批判「時價賠償」做法的聲浪也越來越洶湧。很快的,日本的下級法院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開始有判決承認:「飼主對寵物如同家庭一員般傾注愛情,寵物卻因相對人的疏失遭奪去生命,精神上受到的痛苦非同小可」於是,也另外肯認飼主請求慰撫金 (註二)。
不久後,該國高等法院也開始肯認飼主能另外請求慰撫金 。
換句話說,在固有的損害賠償部分,有關寵物受傷的費用,雖然主要是以「時價賠償」計算,不過針對動物在「治療和確保或維持生命所不可或缺的必要費用」,只要一般社會通念也能肯認,法院也放寬列入損害賠償範圍,而並不僅限於「寵物本身的時價」。
其次,法院更進一步肯認「慰撫金」的請求,認為寵物透過和飼主間的交流,像家族一員般是不可替換的存在,已為眾所公知;因此,面臨寵物受重傷而瀕臨死亡,此般加諸飼主上的精神痛苦,是一般大眾都能合理感受並理解的。而這種不能藉由賠償財產損失而得受撫慰的精神痛苦,應享有慰撫金的請求。
總的來說,針對寵物本身的價值,以及維持生命的必要費用,是以「時價」計算賠償數額;除此之外,針對寵物傷亡這件事所生的精神痛苦,也能另外請求慰撫金。
台灣法對於寵物事故的看法
在台灣,「寵物」到底是不是「物」?寵物受傷或死亡的情況,飼主能不能請求慰撫金?在實務上,如「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8號」則慢慢開始有了全新看法,不但認定寵物不只是單純的物,更開始肯定飼主請求慰撫金。
首先,「寵物」是不是「物」,這涉及到了動物是否是「權利主體」,也就是寵物能不能自己請求權利。判決認為,參諸我國民法的架構,民法總則明確區分人與物之概念,物權係針對物而建立之制度,親屬、繼承則係針對人而建立之制度,足見民法係以人(按:這裡所說的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為導向。
所以說,立法者尚未立法承認動物為權利主體,或允許動物得以自己名義,由飼主或類似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之情形下,不能違背立法認定動物是民法上權利主體。
也就是說,在民法的架構下,法院依舊認為:寵物並不能像「人」一樣,以自身或透過飼主來行使權利。
不過,法院也沒有把寵物當作單純的物,就像判決所說: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 ,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若只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侵害動物的行為,只被視為侵害飼主的「財產權」,造成動物受害死亡時,飼主只能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慰撫金或殯葬費。這樣否定飼主情感的看法,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生命。
因此,法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 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所以當他人侵害寵物的時候時,無論寵物受傷或死亡,寵物所有人所得請求的金額「不限寵物市價」之價值利益,還應包括回復寵物狀態之完整利益,並「得請求慰撫金」。
綜合上面的判決內容,其實台灣的法院,已經明確意識到「動物權」的問題,不過在法無明文下,也無法更近一步把寵物的地位提升。
但是,聰明的法院創了一個概念-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藉此當作寵物受傷或死亡時,飼主可以請求慰撫金的理由。
寵物到底是不是「物」?你弄得我好亂啊!
綜合前述,可以看到現在世界各國,對於寵物的定位,到底是物、非物還是介於中間?認定上並不一致。
總的來說,大家都有共識認為,寵物跟一般無生命的財產是不一樣的。所以除了寵物本身時價外,若產生其他損害賠償,甚至精神痛苦的慰撫金,目前各國都傾向肯定飼主的請求。
具體來說,認定「寵物不是物」的國家,如同學者整理:包含德國跟澳洲 ,都在民法中明文「動物非物」,雖然不一定有進一步提供「動物權」的規範,但至少在寵物傷亡時,都允許飼主請求超過時價的治療費。
而認為「寵物是物」的國家則有日本。不過,透過法院判決,卻也認定寵物相當程度地影響飼主的人格發展,也該為寵物賦予相當人格上的價值,進而肯認能就飼主的精神痛苦請求慰撫金。
至於台灣,判決則認為:寵物是「介於人與物間的獨立生命體」,肯定其生命價值,因此當寵物受傷或死亡時,飼主可以對此事故請求慰撫金。
除了上面三種選項外,各國學者也試著從「賦予動物法人格」的角度切入,增加第四種選項「動物法人化」。
這是因為,民法所指的「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而法人的類型是需要透過法律明文規定的(法人法定主義)。因此,如同學者整理,有認可透過法律明文賦予動物「法人格」。
例如美國的懷斯教授(Steven M. Wise),在請求給大猩猩人身保護令的裁判中,就以辯護人的身份,主張「應就擁有某程度認知能力的動物,賦予法律上的人格」。法國的馬魯格諾((Jean-Pierre Marguénaud)教授,也主張「可以限定在扶養等範圍內,賦予動物法人格」 。
人間不失 格,創造與動物共生共榮的社會
筆者認為,寵物並非單純的物,是具有靈性的生命,但也確實跟人類有所區分。
目前雖因欠缺明文,導致適用上只能透過飼主的「人格權」,或認定寵物是介於物和人之間的「獨立生命體」等方式迂迴解釋,藉此賦予更多的賠償費用,還有慰撫金。
不過,既然各國看法都傾向肯認「寵物本身時價外的必要費用」和「精神痛苦的慰撫金」,那我們台灣還不如直接制定明確規範,還比較乾脆。
動物不僅是人類身心靈上的好夥伴,也活躍在各種社會生活中,像是幫助人類的導盲犬、搜救犬,打擊犯罪的緝毒犬;陪伴人類休閒療癒的貓咪咖啡廳,甚至筆者還在台南吃過狐獴早午餐呢。
不論如何,隨著各國動物的法地位慢慢提升,我們除了應該更具體的實現動物權利之外,或許我們也需要更謙虛的認識:我們都只是自然界中的一份子,而不是主宰。期盼未來相關立法,能多從不同視野思考,實現人和動物共生共榮的社會。
*本專欄「法現欣視界」:正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台灣發生的法律問題,也許外國法可以提供參考答案?國外又有什麼有趣的法律制度或議題,值得台灣探討借鏡呢?作者是個喜歡外文的法律人,除了主航線日本外,歐美及韓國航線也熱情開發中。透過比較外國法的觀點,一起向世界出發吧!
註一:如下列見解,日野一成,時価賠償の法理と愛護動物への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