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致遠
2024-04-01發佈
超高齡社會的就業危機?中高齡就業促進法能幫什麼?|職涯生活
本文將討論該法的實際效益,以及需要改變的地方!
超高齡化已是現在進行式,為保障中高齡者的經濟生活,促進「勞動參與」勢在必行。
從 2020 年 12 月 4 日起,台灣實施《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但施行後不乏工運團體、學者等提出修法建議。
像在 2023 年 8 月,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至勞動部陳情,表示政府雖依本法推動《繼續再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但卻限制企業只有在勞工 64 歲時才能申請,申請時間又很短暫。
總工會進一步呼籲,只要高齡就業者有持續就業的事實,就應該實質認定企業能夠申請相關補助,並取消申請時點限制,不應使勞動部的美意,反造成高齡者被歧視的窘境。
那麼本法能否回應中高齡者的勞動參與需求?還有什麼需要改變的地方?就讓本文告訴你。
如何促進中高齡就業?法律的規劃藍圖?
為促進就業,本法有幾個之前沒有的重點,諸如:
第一個,過去高齡者是被排除在《就業服務法》的保障之外。本法上路後,明文把高齡者納入就業安全制度,讓高齡族群可以適用就業促進的相關服務。
第二個,本法明文禁止年齡歧視,並說明白規範對象的年紀。有別於《就業服務法》的空白,本法「白紙黑字」的規定,讓勞雇雙方可以清楚掌握遊戲規則,並使「反就業歧視」的法制保護密度更為完備。
第三個,明文要求打造許多促進就業的環境。例如雇主得轉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給家屬需長期照顧的勞工,抑或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就業媒合。不同於《就業服務法》著重失業後 的協助,本法更多措施在於使退休勞工可重回職場,或是健康的延後退休。
但不可諱言的,隨著高齡人口的日漸增加,本法仍有許多亟待改進之處,以下有三個展望。
未來展望一:退休制度之重造
講到退休,這邊要參考《勞動基準法》的「退休」章節。該法明文規定 65 歲應強制退休,並使雇主可直接終止雙方勞動契約。此立法目的最初固然是為了平衡企業經營與勞工的工作保障,乍看之下並無不妥。
但筆者認為,於現今全球平均壽命延長,這樣鐵板一塊的規定確實已成為促進高齡者就業的主要阻礙因素之一。因此,也就有迫切需要,修正前述年齡規定──無論是直接修正勞基法本身,又或是在本法中設立特別規範。
晚近先進國家亦多以「漸進式退休」為修法方向。通常是指勞工在脫離勞動市場的過程中,逐漸調整改變對工作規劃的安排,有別於我國退休制度的強硬做法,實有利平衡中高齡勞工的經濟基礎與勞力負擔。
像是 2021 年 4 月,日本《高年齡者雇用安定法》正式施行。該法要求雇主須廢除強制退休制度,或者將強制退休年齡自 65 歲上升至 70 歲,又或是採用繼續僱用制度──即在已雇用的高齡勞工有繼續就業的意願時,讓該名勞工在退休之後、70歲之前仍可申請繼續雇用。藉此解決日本因出生率下降和人口老化,所造成的勞動力短缺問題,並自根本打破強制退休所產生的就業阻礙。
回到台灣,本雖然有設計「繼續僱用補助」和「退休後再就業」等作法,但皆為鼓勵雇主聘僱得強制退休或已退休之高齡者,概念上屬於延後退休或退休後的回聘制度,與漸進式退休不全然相同,此或為將來修法可著重比較研析的地方。
未來展望二:再就業僱傭契約之設計
為促進雇主聘僱高齡者再就業之動機,本法規定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 65 歲以上勞工。強調定期與否的重點在於此時:本來如果是一般公司職員,繼續做著周而復始的工作,那他的契約依法就會被強制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如果要請他離開就要符合法律其他規定;但本法讓雇用的業者,可以例外不受前述契約定期與否的的限制,則有助提升高齡者的僱用機會。
但反過來說,本法這樣的做法,即意味著當高齡勞工的定期契約屆期後,即須面臨雇主是否繼續僱用的風險,亦同時喪失本有請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等機會,變相影響高齡勞工的工作權。
對比日本,上述《高年齡者雇用安定法》中的「繼續僱用制度」,使高齡勞工於 70 歲前仍可向雇主請求維持僱傭關係,實質上可有效緩和定期契約之不安定風險,也可同時兼顧企業經營目的與高齡勞工工作權,使法律制度隨高齡時代背景俱進。
而新加坡之《退休與重新僱用法》也賦予一定年限之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在身體健康且可勝任工作之情況下,得與雇主持續成立定期契約的權利。
筆者認為,參考國外做法,或可考慮在現行定期勞動契約的框架下,一定條件賦予高齡勞工請求繼續僱用的權利。
未來展望三:年齡歧視罰則之重新檢視
在全球先進國家皆逐步邁入高齡社會之背景下,年齡歧視之防制已然勢在必行。例如新加坡的《退休與重新僱用法》規定,若雇主基於年齡因素而解僱未滿 62 歲之勞工,將受有期徒刑或罰金的刑事罪責。
而目前本法固然分別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雇主不得因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並在同法設有數十萬元起,上看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鍰,並會公布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但在實務上,在「故意歧視與否」難以認定之前提下,雇主可輕易以內部簽呈、會議紀錄、或是人證舉證非年齡因素而有差別待遇,現實上遭受裁罰之案例仍少之又少,再加上罰鍰金額不高,雇主多有僥倖心態,防制實效仍有高度疑義。
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筆者固然不認為可逕移植新加坡制度,將年齡歧視貿然入罪;但不可否認,目前中高齡就業促進法之行政罰則,其嚇阻防制效果確實有限,是否至少提高一定程度的行政罰鍰,甚至規範其他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裁罰處分,仍有重新檢視的必要。
【本文作者】
林致遠
業鑫法律事務所律師,具勞動部就業服務技術士資格,目前同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專長為勞資爭議、工程訴訟,以及醫療糾紛等案件。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參考資料】
- 厚生労働省,高年齢者雇用安定法改正の概要,管理番号:PL050101 高 01。
- 郭振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芻議,新社會政策,第 59 期,2018 年 10 月,頁 14-19。
*本頻道「職涯生活」認為,生涯規劃不是「選工作」,而是「經營人生」,讓法白陪你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