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鑫宏、白獻融
2024-05-09發佈
前任把私密截圖放網路公審,我該怎麼辦?|法學白話文
就讓本文快速說明,被洩密的人,該如何捍衛權益?
小明與小花曾是校園裡眾人羨慕的神仙情侶。但隨著小花果斷提分手,小明十分不解,於是不滿的情緒油然而生。
於是,小明決定將過去與小花私下的通訊內容,放到網路給大家公審,想要好好教訓那個女人──其中包含日常生活對話,以及情侶間的「小情趣」。
不久,全校都在議論小明與小花的對話內容,使得小花鬱鬱寡歡、食不下嚥,不敢去學校與他人見面。這時候小花到底該怎麼辦?
小明公開截圖的行為有犯罪嗎?
首先第一個,會不會觸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要禁止的是,用不法手段得知或紀錄「他人」的隱私活動。而小明將與小花的對話截圖,並非侵犯「他人」的隱私活動,因此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但如果是由小明及小花以外之第三人,利用工具或設備,截圖並公開他們的隱私對話,就有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其次,這樣的行為,是否有可能違反《刑法》的洩漏電腦秘密罪?
本罪禁止的是,在沒有特殊正當理由(註)下,無故洩漏經電腦或相關設備取得的秘密;違反者,將會面臨二年以下或拘役、罰金的刑罰。
因此,小明公開與小花之間的隱私對話,並非為了重大公益,也沒有經過小花的同意,就擅自把對話內容上傳公審,就有可能構成洩漏電腦秘密罪。
截圖私人對話,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謂個人資料,是指一般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特徵、聯絡 方式等種種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各式資料。
小明把與小花的對話內容,截圖放到網路上,不免讓全校的學生都能識別出小花為對話當事人,所以那樣的截圖內容,應該也是個人資料的一種;故當小明蒐集並公開小花的個人資料,並非出於特定公益目的,也沒有經過小花本人的同意,就可能違反了個資法的規定。
那違反個資法會有什麼後果?此時加害人,除了要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另依照個資法規定,若意圖損害他人利益,進而做出前述行為,並讓他人受到損害,就可能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洩密之人,該如何捍衛權益?
由於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私密生活,其他人不能隨意干涉,否則就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因此,隱私權與個人並無法分割,與人格發展緊密關聯,也讓隱私權被歸類為「人格權」的範疇。
因此,小明擅自將與小花非公開的對話放到網路上,讓人公審,就是侵犯小花隱私權與人格權的行為;面對這樣的結果,小花該怎麼保護自己?
1. 請求法院除去侵害
首先,依據《民法》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法院除去侵害。因此,小花可向法院請求,要求小明撤除放到網路公審的對話截圖。
2. 請求精神損害慰撫金
另外,《民法》也指出,人格權受到侵害時,若法律有特別規定,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本案中,小明故意公開截圖的行為,正巧符合民法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小花就能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小明請求精神慰撫金。
3. 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最後,如果因小明把對話截圖放到網路上,讓小花的名譽受損,小花可依民法規定,另外請求小明用合理的方式,回復小花受損的名譽(要注意唷,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則認為,法院不能以「判決方式,命加害人道歉」)。
結論
現今的網路社群相當發達,有時對於身旁的人、事、物產生不滿,難免想要發文抱怨,尋找認同或是宣洩情緒。但若發文涉及他人隱私,且未經其他人同意就擅自公開,就很有可能觸法,讓一時的爽快換來法律的種種責難。
希望大家不要像小明一樣成為恐怖情人,做出此等惡劣的行為。已過去的就讓它過去,強摘的果實不會甜,願大家要做更善良的我們。
註:依實務判決指出,行為人是否具「法律正當事由」,應依社會善良風俗與侵害之法益衡量下。換言之,若從合理、謹慎第三人所認之行為,欠缺社會相當性且不為社會所許,則為「無故」。參照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245 號刑事判決。
【本文作者】
卓鑫宏。目前就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三年級。還在法律的路上默默耕耘。
白獻融。目前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並曾擔任法律服務社專案長,相信法律不只是專業而是人人都能學習的尚方寶劍,希望在學習法律的漫漫長路中透過所學幫助大眾,成為溫暖的法律人。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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