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庭妤、丁姵吟
2024-11-09發佈
我的言論自由呢?被降觸及率,能向平台提告嗎?|林庭妤、丁姵吟
小明發文因含有色情字眼而違反社群守則,被降低觸及率,他能以言論自由為由提告嗎?臺灣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此自由非絕對,可能受限於公共利益及他人權利。小明的發文若影響未成年人成長,符合限制的正當目的。降低觸及率是侵害最小的手段,未損及言論自由的核心,因此小明的主張較難成立。
小明在 IG 上的發文含有色情字眼,因違反社群守則而被降低觸及率,無法有效經營帳號,小明可以主張自己只是抒發己見,並依言論自由提告嗎?這樣的主張有道理嗎?
先來了解言論自由的概念
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這意味著我們得以講學、著作及出版等方式表達自身想法,人民因此可以暢所欲言,不必忌諱政府的施壓或報復,藉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逐真理,並形成自由公開的意見交換,落實民主制度。
其中,言論自由包含通訊傳播自由,以經營或使用通訊傳播網路,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的自由。因此,在網路上發表言論的自由,當然包含於言論自由內。
言論自由也是會被限制的
言論自由並不代表所有人能能以自由之名,肆無忌憚地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公共利益。當遇到言論自由與其他權利衝突時,就會依個案衡量兩者的利益損害,再加以判斷。
在司法院釋字 509 號裡,大法官就說:法律得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合理限制言論自由。而在司法院釋字 623 號裡也提及,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立法者在符合憲法的規定下,得以法律明確規定,並做出適當限制。
一般來說,言論自由的限制是否合理,還須依照「比例原則」分析,步驟如下:
- 限制言論自由的目的,是否合理正當?
- 限制的手段是否足以達成該目的、有沒有其他侵害更小的手段?
- 限制言論自由的損害是否小於其 欲保護之公益?
若上述事項都符合,則限制言論自由的作法,就可能被認定合憲。
社群言論,也是有界限的
以小明的例子來說,在網路上發言固為其言論自由,但是 IG 上的用戶並非全為成年人,發布含有色情字詞的貼文,將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發展有所影響,符合限制言論自由的正當目的;且降低貼文觸及率並非完全禁止小明發文及文章的流通,除了有助於目的達成,也是侵害最小的手段,對於小明言論自由的損害並沒有大於公共利益。
為維護未成年及其他用戶的權益,降低小明的文章觸及率應認為不違憲,小明縱然提告,其相關主張也比較沒有道理。
【本文作者】
林庭妤。法律系二年級學生
丁姵吟:目前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夢想是未來能夠回饋社會,還有環遊世界!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大小事看這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