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 7 億美金!」律師教你看懂,大谷翔平神級操作的勞資協議|娛樂運動

余宗鳴

2024-03-23發佈

「十年 7 億美金!」律師教你看懂,大谷翔平神級操作的勞資協議|娛樂運動

「十年 7 億美金!」律師教你看懂,大谷翔平神級操作的勞資協議|娛樂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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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你看門道,說明合約如此巨大的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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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大谷翔平在投打兩端,都繳出 MVP 等級的表現,球迷們越來越常戲稱:他其實可以依照投打身分、變成大谷跟翔平兩個人。

而他日前與洛杉磯道奇隊簽下驚人的「十年 7 億美金」合約,搞定北美運動史上最大合約。但細節公布後,合約內的「遲延給付條款」,原來才是夢幻高薪的核心關鍵,這到底是麼東西?

(編按:大谷翔平與洛杉磯道奇隊簽下的 7 億美元 10 年合約,這 10 年間他只會先領 2000 萬美元,剩下 6.8 億美元,將從 2034 年開始無息支付,直至 2043 年。)

多方獲利的夢幻條款

透過契約條款的運作,球團、球員等利害關係人,就能夠各自獲得以下好處:

  1. 道奇球團

這邊要先理解一下豪華稅的概念。

這是指,當球隊團隊薪資超過一季規定的總金額上限時,球隊需要繳納的額外豪華稅,這份稅金會平分給其他支不需要繳稅的球團,為的是避免一流球員被少數球隊壟斷。

而透過前述契約條款,除了能夠搶下當前世界最優秀的棒球員之外,透過遲延給付,讓他們可以距離豪華稅的薪資軟上限有更多空間,包含在薪資計算以及現金流上的空間,來進行下一步的補強。

  1. 球員

加入本來就具備競爭力的球隊,並透過遲延給付條款讓球隊做出更多補強,同時透過分期給付、讓自己的個人所得,分布在不同年度,更可以使個人稅務,獲得更有利的計算。

  1. 經紀人

經紀人這方,不只幫全世界最好的棒球員客製化了一份非常肥美的合約;同時,經紀人的酬金,也隨著大谷翔平的收入而水漲船高。

  1. 稅務單位

我們這邊就先不區分聯邦跟州的稅務單位,那太過複雜。乍看之下,大谷翔平跟他的經紀人都隨著前述安排,少繳好多稅;可當道奇隊減少了許多當前的年度支出,相對他們這幾個年度,也就創造了更多的盈餘空間──政府也還是可以就這些盈餘課徵稅款。

哇,好棒,這真是一個可以將真實故事改編成動漫,就取名叫「棒球大聯盟」的美好夢幻結局,對吧?才怪勒,包含我自己支持的多倫多藍鳥在內,其他球隊們就可能因為道奇因此少繳豪華稅、保留銀彈,衝擊自己競逐好球員的機會,也就變成這起事件的受害者。

那MLB(美國職棒大聯盟),怎麼可以容許這麼「不公平」的事情發生呢?

作為關鍵的勞資協議,本質就不在追求公平正義

道奇球團與大谷翔平之所以能這麼簽約,是因為MLB的「集體勞資協議」(Collective Bargain Agreement,後簡稱 MLB-CBA)的相關條款中(如 Article XVI 「 Deferred Compensation 」 ),不僅允許、也規範遲延給付該怎麼進行跟計算。

「那 MLB-CBA 為什麼會制定這樣可以走後門、一點也不公平正義的條款」,這可能也是不少人心中的問題;但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在於問題本身是錯的──因為 MLB-CBA 的存在,本身就不是在追求公平正義,而是「特定商業領域的利益分配秩序」。

首先,在大部分的商業領域,強大的企業經營者,會想要把其他人全部打趴;但在職業運動,如果只有一個宇宙球隊,沒有質量兼具的其他球隊,一起創造競爭跟具備話題性的運動賽事內容,那麼這樣的活動就會炒作不起來,也就需要彼此分配利益。

其次,為何職業運動聯盟要求一定要以球員團體對球團聯盟的方式,來達成集體勞資協議呢?而不能交由各球團自己跟球員談呢?這對於有在關心台灣職棒的朋友來說,只要提到默契封殺、 AB 名單或是共體時艱這些關鍵字,應該就很能體會。

因此,為了緩和球員談判過程中的弱勢,也就要求勞動條件必須透過團體協約、使用集體勞資協議的方式,來保障球員的勞動權益。舉例來說,新秀合約的保障年資與薪資,或球員的最低薪資,單純站在保障的立場,是不是越高、越久、越好?

事情沒那麼單純,因為假設一個球隊的薪資上限是 100 萬,然後球隊至少要登錄 25 個人,然後每個球員的最低薪資至少是 3 萬元,那你球隊不論找來的球員強弱,至少就要花掉 75 萬,剩下只有 25 萬可以去依照球員等級做分配。

那你覺得,對於那些有實績、成名已久的王牌或資深球員,會覺得吸引力嗎? 而合約保障年限也是雙面刃,這看起來像是保障已經進入的人,但另外一個角度也是在限制新進入的人可能的工作機會──當然前提是市場已經穩定,不會短期間內連續幾年都有隊伍增加。

綜合前述,當資方端有豪門、小市場、發展型、地方型或是老闆有錢買球隊來玩型等,各種不同類型的球隊,自然就會對不同規則對自己造成的利弊,會有不同意見;就連球員方,不管是新秀、浪人、角色球員、老將、海外、頂級巨星等不同球員,也必須要彼此協調(註)。

所以 CBA 不是單純地資方跟勞方之間的協議,也是不同類型的資方與資方、勞方與勞方間的角力跟利益分配。這不只是協議當下各自角色的靜態分配;夠深思熟慮的人,也會想著自己未來的可能角色,設想如何創造對自己有利,排除不利情境。

個人經驗及結語

所以,這次底為什麼 MLB-CBA 會創造出一個看起來如此失衡的條款,其實來自在集體勞資協議的過程中,各方都會覺得這樣的條款,未來總有一天對自己有利,可以在某些情境下使用到。

事實上,大谷翔平也不是第一次利用這條款的球員。

有人認為,這樣的條款會讓限制豪門的豪華稅失去意義,但只要使用得宜,對於一些相對小市場的球隊,也能夠藉此降低現金流、減免豪華稅,讓自己可以創造財務餘裕,在某些機會孤注一擲。例如華盛頓國民,絕非一般人所認知的豪門球隊,也曾經用這樣的條款簽下 Max Scherzer ,最終在 2019 年奪下隊史首座世界大賽冠軍。

而回到台灣,我在 2009 年總統府棒球國是會議、行政院振興棒運專案會議,以及 2020 年起擔任 P.League+ 職業籃球聯盟法律顧問(已卸任)期間,也跟包含職棒、職籃工會多所接觸,也知道許多關注職業運動的球迷,都期待台灣的職業運動能夠有類似的制度產生。

個人認為,如果將集體勞資協議視為一個過程,那麼其實不管在棒球跟籃球領域,其市場穩定度、球隊數,也就是「市場的餅大小」都還在動態驗證、擴張收縮的階段。

在市場發展初期,固然大家要先投入才能一起把市場的餅做大。但當這塊餅變得夠大,趨近成熟後,如何讓需要吃這塊餅的人,能夠一邊吃夠、一邊繼續造餅,就很重要。

所以,如果過早將集體勞資協議的內容進行到「利益分配」的階段,還有許多需要累積的數據、人力跟過程。因此,包含個人或團隊薪資上限、制式或不同類型的合約若強制一次到位,就可能會限制發展框架,對於勞資雙方的利益分配也未必合適。

而在勞資雙方之間,也還有非常重要的第三方專業角色,像是球團、聯盟方的專業經理人,還有代表球員來跟球團溝通的經紀人,我認為這也是進入更廣泛的集體勞資協議前,除了球員工會的運作外,非常重要的制度基礎。

你覺得哪些常見的 CBA 條款,是適合現在的職棒或職籃引入?你覺得除了大谷翔平跟道奇隊外,還有哪些球員或球隊,適合使用這樣的條款呢?歡迎大家一起來討論。

註:這時候,就是該怎麼分這塊餅、而不只是單純地讓某一邊一直吃,那怎麼決定這塊餅有多大?不管在 MLB 或是 NBA 的 CBA ,許多數字的來源都會參考該運動的周邊相關收益 BRI (Baseball/Basketball-Related Income) ,來決定包含像是薪資上限,從而去區分不同類型的合約該給予的保障。

【本文作者】

余宗鳴

律師事務所創辦人,自詡為 0.75 個運動圈人,一些難得而幸運的緣分,讓自己能夠用不同的角色參與運動產業,包含 P.League+ 職籃聯盟法律顧問、總統府棒球國是會議及行政院振興棒運專案成員、運動專欄作家,也以律師跟企業顧問的角色協助數十個運動相關產業單位。

更多資訊請參考粉絲專頁:四葉有魚──余宗鳴律師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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