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時代必備!網路謾罵遊戲帳號,批評虛擬偶像,也會有罪?|國際瞭望

賴宜欣

2023-02-09發佈

2023-02-14更新

社群時代必備!網路謾罵遊戲帳號,批評虛擬偶像,也會有罪?|國際瞭望

社群時代必備!網路謾罵遊戲帳號,批評虛擬偶像,也會有罪?|國際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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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社群網絡的發達,陸續誕生許多新興職業,如設定虛擬形象、創作影片或直播的 VTuber。 但是,由於網路是虛擬空間,難以特定言論來源,加上方便在短時間內大量留言,造成輿論的「炎上」,也讓網路言論霸凌、網軍攻擊等中傷事件頻繁發生。那麼問題來了,此種「網路帳號、虛擬人格」可以主張名譽權的保護嗎?面對網路中傷言論,又該怎樣才能有效遏止呢?我們先來看看日本是怎麼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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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策:「擴大對虛擬人格的名譽保護」及「上修刑度與新增刑責」

先講結論,所謂「擴大對虛擬人格的名譽保護」,不只是對創作影片上傳網路的 YouTuber,法律也保護以虛擬角色從事網路活動的 VTuber。

1. 對 YouTuber:視言論是否為「社會通念上所能容忍的限度」

像是東京地院在令和 3 年 1 月 29 日的判決認為:就算是以藝名上傳的影片,如果網友在影片下方留言,即可認為言論指涉對象是該特定 YouTuber;因此,若出言不遜,中傷該使用藝名的 YouTuber 的話,就會對本人構成名譽毀損。

那麼什麼樣的留言、評論會構成名譽毀損呢?法院認為:由於 YouTuber 是自己積極上傳影片,因此對影片內容的留言、評論,應有一定的忍受義務,如果只是有欠適當,但並沒有達到社會通念上不能容認的程度,就不構成名譽毀損(註一)。

不過,為了否定YouTuber的人格,用像是「弱智、噁心」等用語,或評論「做出這種像屎一樣無聊的影片,真虧你能活到現在阿?」,以輕率態度作出侮辱,就已經超出了社會通念上所能容許的限度,不再有容忍義務,進而構成名譽侵害。

2. 對 VTuber:視言論「能否對應到現實中特定人」及「是否超越一般社會容忍限度」

由於vtuber是虛擬角色,因此「思考角色設定」、「創作腳本」、「設計虛擬角色」、「使角色做出動作及聲音」的這些過程,會涉及到不同領域的多數人。

在這種情況下,東京地院在令和 3 年 4 月 26 日的判決認為:VTuber 隸屬的公司,在創作角色時有和擔當該角色的藝人討論,活用藝人的個性、聲音,並捕捉相關動作,是以真實人類生活作為參考,因此如果言論可以「對應現實中特定的自然人」時,就有可能對該人構成名譽毀損(註二)。

不過,有法界人士認為,法院要求「對應現實中特定自然人」的見解過於限縮;為了保護虛擬次元下的社會活動不淪為「自由誹謗空間」,應該擴大認定,只要能認定「虛擬角色活動跟現實是有聯結的」,比方說,只要是涉及到 VTuber 活動相關的工作人員,不限特定何人,都有可能對全體構成權利侵害(関与者全員に対する権利侵害性)。

而對 VTuber的影片進行留言、評論時,東京地院在令和 3 年 6 月 8 日的判決則指出:對藝術創作的作品進行評論,必須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因此,VTuber 自己選擇對不特定的社會大眾提供作品,就應該自行承受評價」──對比 YouTuber,同樣採取「超越一般社會容忍限度」的標準,也就是「涉及人身攻擊,超越意見及評論的範圍」來判斷是否構成名譽侵害。

總結來說,YouTuber 和 VTuber 在主張名譽保護時,都至少要證明某言論能對應到現實中特定人,但對自己創作的影片的留言、評論有一定的忍受義務──反之,如果評論已經「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許的限度」,達到踐踏人格的攻擊,就會構成名譽侵害。

3. 上修侮辱罪刑度,增加「拘禁」刑責

2022 年 6 月 13 日,日本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上修侮辱罪的刑度並增加「拘禁」的刑責。 這次修法,是由於日本女子摔角選手木村花參加了實境節目,卻疑似因節目表現受到網路言論霸凌,導致選擇輕生。木村花自殺事件引發了修法討論,木村花的母親也大力疾呼支持,最後成就了此次因應網路中傷,提升侮辱罪法定刑的刑法修正案。

修正前的侮辱罪,法定刑為「30 日以下拘役或 1 萬日幣以下罰金」,是刑法上最輕的刑罰。修正後則是「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 30 萬日幣以下罰金;或拘禁,或懲罰費(原文「科料」詳參註三)」。其中「拘禁」,更是迄今首創之刑罰,服刑期間可另外施以刑務作業及教育指導,用意在防止再犯及犯罪教育。公訴時效也從 1 年提高至 3 年。

不過對此修法,日本律師聯合協會提出了反對意見,認為上修刑責不但違反憲法保障表現自由的意旨,也違反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論何人皆有不受干涉提出意見、具有表現自由之權利」的規定(註四);其並指出:要防止網路中傷,適當對策應是修正網路提供者相關責任,放寬發信者的情報公開,並認定更適當的損害賠償數額,充實民事法上救濟手段,才是更正確的。

由於律師協會及在野黨都表達了不當壓制言論自由的疑慮,法務省在修法同時,也擬定了三年後定期檢討的計畫。

綜合上述,日本對於網路中傷,採取的對策是放寬對虛擬人格的保護,以及加強多元化刑罰。至於成效如何,有待繼續觀察。

台灣現況:是否保護虛擬人格尚有分歧

我國對傷害名譽權的處罰,涉及《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公然侮辱指的是「抽象謾罵或嘲弄」等蔑視或不尊重他人,且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的言論;「誹謗」則指對於「具體事實」的指摘傳述,而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那麼,以上有關名譽權保護的規範,是否適用在虛擬人格上呢(註五)?目前,當網路上的虛擬角色遭受侮辱、誹謗,能不能構成刑法上名譽侵害,法院見解有分歧:

1. 肯定說

網路上暱稱或角色仍為現實世界之人所運作,他們透過網路於虛擬社群中建立人際關係、聲譽評價,與現實世界沒有不同,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也是依不同情境扮演不同角色、展現自己。 因此,在網路上用各種形貌與不同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也是一樣的。法院認為,虛擬角色和現實的人可評價是同一主體,應該肯定虛擬角色的名譽權保護(註六)。

在肯定見解下,利用臉書帳號在網頁上公開貼文謾罵、在網路上YouTube頻道開直播謾罵,以及在 YouTuber直播時利用斗內留言進行人身攻擊等,這些虛擬網路上的中傷行為,若達到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保持的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名譽及尊嚴的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皆會構成名譽毀損(註七)。

2. 否定說

虛擬角色或暱稱並非具有人格的自然人,不是名譽權保護對象,國家不應秏費資源介入虛擬世界的紛爭。(註八)。

另外,網路虛擬世界有可能使用多個代號、暱稱,除非頻繁、公開使用至眾所皆知,達到「只要觀其帳號、暱稱」即「知其人為何人」之顯著程度,否則將難以特定真實身份。

現實世界中所保護之名譽權係「一身專屬權」,在網路虛擬之世界中,當然更不能將名譽權保障無限制擴大,保護每一個人在網路中所使用之無限多個虛擬代號、暱稱,明顯超越現實世界名譽權之保護範疇(註九)。

結論:我國法制上的改進空間

看完以上日本的對策和台灣的現狀後,筆者認為有以下兩點可供我們檢視思考。

第一點是應注意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賦予言論自由跟表現自由最大限度的保障,只有在符合例外情況下,可以制定法律予以限制。日本此次修法雖然上修刑度,但也考量到人權問題,搭配定期檢討施行成效,及多元化的刑責,希望能從預防及教育的方向改善網路中傷。

相較之下,我國現行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刑度與日本上修後之刑度相當,但對於網路中傷似乎沒有明顯抑制成效。因此,可觀察日本的刑務作業及教育指導等防止再犯對策,再截止補短供我們改進法。

第二點則是虛擬人格該如何特定的問題。我國法院在「是否能跟現實世界連結,進而肯定對特定人產生名譽權侵害」的這個點上,見解明顯分歧。筆者認為,日本學者放寬保護範圍的的想法,是個可以參考的方向。

因為網路本來就有匿名的特性,如果執著於限定在要能連結到特定人才能論名譽侵害,那可能導致在無法特定對何人下,即使言論已構成侮辱或誹謗,亦不會受到追究,反而本末倒置使「網路成為自由誹謗中傷空間」。

因此,若能採折衷的作法,只要肯認與現實世界有連結,雖無法特定對何人,但若能認定是對可得特定之多數人,然後再以言論內容「是否超過社會容忍界限、行為人的職業身分、家庭狀況、教育程度」等綜合判斷,筆者認為是個較適切的作法。

【本文作者】

賴宜欣

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腳

註一:例如東京地院令和 3 年 3 月 31 日判決認為,對美食影片留言:「吃東西時的臉也太噁心了,美味完全沒表達出來」,法院認為僅有欠適當,未達名譽毀損。

註二:今年(2022),東京地院另外在 3 月 28 日的判決中,也採取類似了見解認為:即使不能明確得知飾演 VTuber的本人的身分,但「知道角色本體為女性的人為不特定多數」,一旦那些人有機會知道該名女性被霸凌,就能得出該名女性名譽權受損的結論。。

註三:原文為「科料」,係日本刑罰中比罰金更輕的財產權處罰

註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規定:」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 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 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 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註五:其他文獻可參《網路虛擬人格保護之適格性》。

註六: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1201 號判決參照。

註七:分別為: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2302 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易字第 1397 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壢簡字第 1312 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八: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九: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261 號判決參照。

參考資料

  1. 松尾剛行,VTuber と名誉毀損――メタバースに関する法律問題の一部を考える,ウェブ連載版「最新判例にみるインターネット上の名誉毀損の理論と実務」第 40 回,2022 年 1 月 25 日。

  2. 讀賣新聞,仮想キャラへの中傷、地裁がVチューバーの名誉侵害認める,2022 年 3 月 30日。

  3. 侮辱罪厳罰化、改正刑法成立 ネット中傷抑制に期待―「拘禁刑」創設、懲役・禁錮を一本化,2022 年 6 月 14 日。

  4. 侮辱罪の法定刑の引上げに関する意見書,2022年(令和 4 年)3 月 17 日,日本弁護士連合会 。

  5. 侮辱罪厳罰化、改正刑法が成立「拘禁刑」を創設,2022 年 6 月 13 日。

  6. LegalWorks,網路虛擬人格保護之適格性,2019 年 7 月 29 日。

  7. 市民的及び政治的権利に関する国際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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