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律說法|不想繳那麼多稅,該怎麼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篇

周逸濱、魯忠翰

2018-05-23發佈

2023-03-27更新

威律說法|不想繳那麼多稅,該怎麼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篇

威律說法|不想繳那麼多稅,該怎麼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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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前一篇的案例,老王提起稅務復查後,再於2017年12月16日收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駁回復查的決定書,以及補繳50萬元稅款繳款書,面對節節敗退,那麼老王該如何進一步提起訴願呢? 假設,老王又於2018年2月15日收到訴願駁回之決定書,仍然要求他補繳50萬元稅款,那麼老王又該怎麼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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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案件的訴願

如同前篇所提到的,對於復查決定不服,必須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而提起訴願的目的,相較去法院,就是讓行政單位自己有再一次自我審查的機會,如果訴願機關認為原來的課稅有瑕疵,就有可能撤銷原來的課稅處分。至於怎麼訴願,就讓我們看下去。

誰是訴願管轄機關

「管轄機關」簡單來說,就是訴願要向誰來提?就是向原來課稅處分機關的上級監督機關來提。

舉例而言,如果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課了國稅,便向其上級「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如果是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課了地方稅,則向其上級「高雄市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以此類推。

要注意不可以超過30天的訴願期間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30天的訴願期間,那是以實際收到復查決定書的郵戳為憑,從收到隔天開始起算第一天。

在這短短的30天內,要處理的東西很多,縱使不委任代理人,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會計師提供意見,仔細彙整理由後,趕緊撰寫訴願申請書。

倘若有委託律師、會計師之需求,也建議提早委任,以免壓縮律師及會計師的辦案時間,到頭來還是影響自己!此外,如果要用郵寄的方式遞送訴願申請書,是以機關「實際收到」時間為準,不是以寄發時間,從而時間不能抓得太緊,以免遲誤期間。

要記得供擔保暫緩執行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收到復查決定時,稅捐機關同時會將繳款通知書一併送達,命義務人繳納稅款。此時大致區分為兩種情況:

  1. 不願提起訴願者,須依法繳納「全額」稅款,否則移送行政執行署直接扣押財產。
  2. 欲提起訴願者,應繳「一半」之稅額(除非因經濟等因素有困難,經稅捐機關核准,並提供相當擔保)

後面這個繳交半數稅額(或前述因有困難而生的擔保)之目的,就是要避免稅捐機關直接依照復查決定去扣押義務人的財產,概念上很類似擔保金。

換句話說,「有訴願,繳一半」,提起訴願卻不繳納半數的稅款,稅捐機關還是會扣押義務人的財產。

稅務案件的行政訴訟

如果,復查及訴願都不幸被駁回,此時義務人還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必須了解法院的功能與權限。

法院於審判過程中,會針對原來課稅處分的內容再為審查,更可依職權調閱與該案件相關的卷宗,無論是稅捐機關決策的過程或是義務人曾經寫過的書狀內容,法院裁判時都會納入考量。以下幾點供大家參考。

該向哪一個法院起訴?

簡單說,課稅金額超過40萬元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金額在40萬元以下者,則向地方法院提起。

舉例而言,如果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課了100萬元稅,必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反之,若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課30萬元的稅,義務人可向自己住家附近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答案則可能是高雄地方法院或橋頭地方法院。

應在收受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起訴,該怎麼準備

要注意,這邊也有訴訟期間的限制,起算方式跟前面訴願相同,都是收到的隔天開始算第一天。雖然有長達兩個月的時間,但是手邊有的資料都在復查或訴願中已經提過,似乎陷入無技可施的困境。此時無庸過度擔心,有幾招供思考:

首先,雖然行政訴訟案件法令規章多如牛毛,但仔細閱讀訴願書和復查決定書所適用的法條,花點時間檢索相關適用的條文,就能避免誤用法條的錯誤。

其次,釐清法規後按圖索驥,花時間檢索相關判決,因為這個案件應該不是「天下第一件」,至少會有前例可供參考。

其三,再次梳理事實並對照前案判決,推敲是否要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以及應調查甚麼有利證據。從而,做足以上準備,自己心裡就會有個底,初步對於案件有所掌握,亦可作為起訴與否或訴訟策略的盤算。

上述步驟也是律師辦案時常依循的流程,不妨作為自己處理案件的參考。當然如果真的要進行訴訟,還是有太多風險需要考量,更挑戰自己的臨場反應,所以為求周全,仍建議委託專家進行比較理想。

訴之聲明撰寫

法官開庭時,一開始一定先問原告聲明是甚麼,就把前面的聲明念一次即可。同時,要注意原處分會有一個作成的 日期及字號,通常就是用日期跟字號來特定這個行政處分。

案例解析

老王於2017年12月16日收到復查決定書後,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應自2017年12月17日起算第一天,並於2018年1月15日期滿。在期限內,需繳納25萬元之稅款(避免被送執行)後,向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老王若再於2018年2月15日收到訴願決定書,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應自2018年2月16日起算第一天,並於2018年4月15日期滿。因其稅額超過40萬元,故直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行筆至此,包括本篇共三篇關於稅務訴訟的相關文章,希望能夠幫大家釐清各階段的救濟程序,並提供一些準備技巧,至少能對於稅務案件有基本認識,不至收到繳款通知書就方寸大亂。

況且,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後,相關輔導也更加完備。如果就稅務方面仍有其它相關問題,歡迎透過各種方式與本所聯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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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獨家授權法律白話文運動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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