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律說法|不想繳那麼多稅,該怎麼救濟?—陳述意見及復查篇

周逸濱、魯忠翰

2018-05-23發佈

2023-03-27更新

威律說法|不想繳那麼多稅,該怎麼救濟?—陳述意見及復查篇

威律說法|不想繳那麼多稅,該怎麼救濟?—陳述意見及復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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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篇,這裡就用案例說明一下租稅案件行政救濟中的「陳述意見」和「復查」會是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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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假設老王於 2017 年 7 月 15 日,突然收到稅捐機關寄發的「陳述意見通知書」,通知他應該到稅捐機關陳述意見。但何謂陳述意見呢?老王又該如何準備?

其後,同年 9 月 15 日,老王又收到了稅捐機關之「補稅繳款書」,命其補繳 50 萬元稅款,繳款期限為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要是老王不服,而於同年 11 月 5 日提起復查,這樣是否合法呢?

核課稅額前的「陳述意見」程序

什麼是陳述意見?

此時,可別以為是稅捐機關沒事找民眾談天說地、聯絡感情。收到稅捐機關的陳述意見通知書,就表示後續有可能遭稅捐機關核定補稅或是處罰,所以依法原則上要先給民眾表示意見的機會,而稱「陳述意見」。

注意,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就算不好好陳述意見也沒有獨立的處罰效果,因此義務人受通知仍不到場陳述,稅捐機關也不能把義務人的沉默,當作默認逃漏稅。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7款規定,因為陳述意見重在處分機關與人民的意見交流,考量後面救濟程序還有與原處分機關碰面的機會(如後述復查),所以稅捐機關在作成納稅處分前,可以省略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既然如此,稅捐機關為何還要通知陳述意見?當事人不去好像也沒關係?簡單講,稅捐機關明明可直接作出核課處分,卻仍大費周章地通知義務人陳述意見,其 理由無非是為蒐集資訊、了解納稅情況;特別在稅務金額龐大、案件事實晦暗不明等特定情況下,稅捐機關為求慎重,便會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避免後續的救濟繁瑣。

而且當事人陳述之際,稅捐機關須將義務人所陳述的內容,一併納入課稅與否之考量。所以,陳述意見對於當事人而言,是直接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辯及證據的重要機會,可以使稅捐機關明白義務人的立場,更是稅務救濟的前哨站。一旦收到該通知書,就有補繳或處罰之可能,必須事前做好周全準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新法上路:強化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去年底訂定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2017年12月28日正式上路,該法第12條第1項即明訂: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白話翻譯:該法的立法目的,在藉由強化當事人陳述意見等事前調查義務,作為稅捐機關核課或處罰的正當法律程序。

陳述意見時應委任專業人士陪同

當事人在陳述意見的時候,遇到不知所措的窘境時,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第2項,可委任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陪同到場。如果當事人對於稅捐法規有相當理解,對於自身課稅事實也有所了解,似乎並無委任專業人士之必要?

然而,委任專業人陪同到場,不僅能防止緊張等個人因素,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專業人士能夠預先判斷當事人所面臨之課稅事實,在法律中會受到如何評價。避免在無意間作出不利於己的陳述、或因說詞反覆而遭疑說謊。故陳述意見階段,建議委任專業人士陪同到場,或至少事前委請專業人士就個案提供意見,協助整理事實。

陳述意見時可請求錄音

除此之外,針對陳述意見之內容,新法雖未規定當事人能抄錄、閱覽會議紀錄,但當事人可依該法第12條第3項,事前要求錄音;若是沒有正當理由,稅捐機關不得拒絕喲。

核課稅額後:提起「復查」

復查程序的重要性

行政法院曾經指出:「一般言之,只有在納稅義務人接到第一次核課之文書後,不服該稅額之核定結果,提出具體之事實及法律意見提起復查,稅捐機關才會在復查程序中,針對納稅義務人之主張內容,為實質認定及准駁,並表明於復查決定書,而也只有到此階段,爭議事項才可以被客觀認知及理解......所以上述之第一次核課,是一種權宜性的,形式性的決定」此部分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96年度判字第1143號判決。

解讀上面判決的意思,考量稅捐機關不一定會發動陳述意見,申請復查之際,不僅可能才是當事人第一次對案件的陳述,更可能是稅捐機關首次對案件做認真完整的實體判斷;所以在這個階段,如何交代事實、解釋金流來源都非常重要。

而且義務人於復查程序中所為的陳述,都會於訴願、行政訴訟中再次審查,假使前後說詞不一,極可能讓法院產生不利心證(編按:可能認為是不是說謊)。故不應將申請復查看作是單純的內部審查流程,要是稍有不慎,恐怕全盤皆輸。

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法定期間分為三種情況。

項目類型申請復查期間
1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2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3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 如果用郵件寄送,是以寄出的郵戳為憑,不以稅捐機關收受為準[1]。但仍建議義務人提早準備、親自送件,以免發生逾越不變期間的憾事。
  • 申請復查的固定書面格式應依財政部所規定的格式[2],敘明理由,併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送出。
  • 單純誤寫誤算的話,應申請更正而非復查檢視繳款書中所載稅目及其計算結果,是否有任何明顯之「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如有則直接向原稅捐機關申請「更正」即可(稅捐稽徵法第17條、所得稅法第81條),不需申請復查(編按:這樣比較輕鬆)。

回頭看看老王那個案子

陳述意見、提起復查的準備

應該依通知書上所說的調查事由,逐一就各項稅目可能涉及之單據整理,並核對金流來源,確保對案件事實有合理的答辯。避免準備不足,平白錯失申辯機會。

以特銷稅為例,稅捐機關以義務人出售持有未滿1年之不動產而命其補稅及裁罰,此時,義務人除了透過解釋金流來源,證明自己是自住而非利用他人名義購屋外,也應蒐集相關裝潢費用或交易成本之單據,主張扣除成本後並無任何獲利,皆是合理的準備方向。

老王合法提起復查之期間

本件老王之繳款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因此老王應於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原稅捐機關申請復查。依案例事實,老王若是11月5日提起復查,並未逾越期間。

綜上所述,無論陳述意見或申請復查,相關準備工作繁瑣而重要,前後申辯之理由環環相扣,更與後續救濟途徑牽一髮動全身,千萬不能大意輕忽,如有相關稅務專業上之疑問,建議委任專業律師或會計師陪同到進行。而下篇將繼續為您介紹稅務案件之訴願及行政訴訟!

[1] 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212W;於搜尋欄位輸入「復查」,即可找到相關表格。

[2] 財政部臺財稅第36386號函。

威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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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獨家授權法律白話文運動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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