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逸濱、魯忠翰
2018-05-23發佈
2023-03-27更新
威律說法|不想繳那麼多稅,該怎麼救濟?—陳述意見及復查篇
延續上篇,這裡就用案例說明一下租稅案件行政救濟中的「陳述意見」和「復查」會是什麼樣子。
前言
假設老王於 2017 年 7 月 15 日,突然收到稅捐機關寄發的「陳述意見通知書」,通知他應該到稅捐機關陳述意見。但何謂陳述意見呢?老王又該如何準備?
其後,同年 9 月 15 日,老王又收到了稅捐機關之「補稅繳款書」,命其補繳 50 萬元稅款,繳款期限為 2017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要是老王不服,而於同年 11 月 5 日提起復查,這樣是否合法呢?
核課稅額前的「陳述意見」程序
什麼是陳述意見?
此時,可別以為是稅捐機關沒事找民眾談天說地、聯絡感情。收到稅捐機關的陳述意見通知書,就表示後續有可能遭稅捐機關核定補稅或是處罰,所以依法原則上要先給民眾表示意見的機會,而稱「陳述意見」。
注意,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就算不好好陳述意見也沒有獨立的處罰效果,因此義務人受通知仍不到場陳述,稅捐機關也不能把義務人的沉默,當作默認逃漏稅。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7款規定,因為陳述意見重在處分機關與人民的意見交流,考量後面救濟程序還有與原處分機關碰面的機會(如後述復查),所以稅捐機關在作成納稅處分前,可以省略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既然如此,稅捐機關為何還要通知陳述意見?當事人不去好像也沒關係?簡單講,稅捐機關明明可直接作出核課處分,卻仍大費周章地通知義務人陳述意見,其 理由無非是為蒐集資訊、了解納稅情況;特別在稅務金額龐大、案件事實晦暗不明等特定情況下,稅捐機關為求慎重,便會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避免後續的救濟繁瑣。
而且當事人陳述之際,稅捐機關須將義務人所陳述的內容,一併納入課稅與否之考量。所以,陳述意見對於當事人而言,是直接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辯及證據的重要機會,可以使稅捐機關明白義務人的立場,更是稅務救濟的前哨站。一旦收到該通知書,就有補繳或處罰之可能,必須事前做好周全準備。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新法上路:強化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去年底訂定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2017年12月28日正式上路,該法第12條第1項即明訂: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白話翻譯:該法的立法目的,在藉由強化當事人陳述意見等事前調查義務,作為稅捐機關核課或處罰的正當法律程序。
陳述意見時應委任專業人士陪同
當事人在陳述意見的時候,遇到不知所措的窘 境時,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第2項,可委任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陪同到場。如果當事人對於稅捐法規有相當理解,對於自身課稅事實也有所了解,似乎並無委任專業人士之必要?
然而,委任專業人陪同到場,不僅能防止緊張等個人因素,最重要的原因在於,專業人士能夠預先判斷當事人所面臨之課稅事實,在法律中會受到如何評價。避免在無意間作出不利於己的陳述、或因說詞反覆而遭疑說謊。故陳述意見階段,建議委任專業人士陪同到場,或至少事前委請專業人士就個案提供意見,協助整理事實。
陳述意見時可請求錄音
除此之外,針對陳述意見之內容,新法雖未規定當事人能抄錄、閱覽會議紀錄,但當事人可依該法第12條第3項,事前要求錄音;若是沒有正當理由,稅捐機關不得拒絕喲。
核課稅額後:提起「復查」
復查程序的重要性
行政法院曾經指出:「一般言之,只有在納稅義務人接到第一次核課之文書後,不服該稅額之核定結果,提出具體之事實及法律意見提起復查,稅捐機關才會在復查程序中,針對納稅義務人之主張內容,為實質認定及准駁,並表明於復查決定書,而也只有到此階段,爭議事項才可以被客觀認知及理解......所以上述之第一次核課,是一種權宜性的,形式性的決定」此部分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96年度判字第1143號判決。
解讀上面判決的意思,考量稅捐機關不一定會發動陳述意見,申請復查之際,不僅可能才是當事人第一次對案件的陳述,更可能是稅捐機關首次對案件做認真完整的實體判斷;所以在這個階段,如何交代事實、解釋金流來源 都非常重要。
而且義務人於復查程序中所為的陳述,都會於訴願、行政訴訟中再次審查,假使前後說詞不一,極可能讓法院產生不利心證(編按:可能認為是不是說謊)。故不應將申請復查看作是單純的內部審查流程,要是稍有不慎,恐怕全盤皆輸。
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法定期間分為三種情況。
項目 | 類型 | 申請復查期間 |
1 | 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 | 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
2 | 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 | 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
3 | 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 | 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
- 如果用郵件寄送,是以寄出的郵戳為憑,不以稅捐機關收受為準[1]。但仍建議義務人提早準備、親自送件,以免發生逾越不變期間的憾事。
- 申請復查的固定書面格式應依財政部所規定的格式[2],敘明理由,併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送出。
- 單純誤寫誤算的話,應申請更正而非復查檢視繳款書中所載稅目及其計算結果,是否有任何明顯之「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如有則直接向原稅捐機關申請「更正」即可(稅捐稽徵法第17條、所得稅法第81條),不需申請復查(編按:這樣比較輕鬆)。
回頭看看老王那個案子
陳述意見、提起復查的準備
應該依通知書上所說的調查事由,逐一就各項稅目可能涉及之單據整理,並核對金流來源,確保對案件事實有合理的答辯。避免準備不足,平白錯失申辯機會。
以特銷稅為例,稅捐機關以義務人出售持有未滿1年之不動產而命其補稅及裁罰,此時,義務人除了透過解釋金流來源,證明自己是自住而非利用他人名義購屋外,也應蒐集相關裝潢費用或交易成本之單據,主張扣除成本後並無任何獲利,皆是合理的準備方向。
老王合法提起復查之期間
本件老王之繳款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因此老王應於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原稅捐機關申請復查。依案例事實,老王若是11月5日提起復查,並未逾越期間。
綜上所述,無論陳述意見或申請復查,相關準備工作繁瑣而重要,前後申辯之理由環環相扣,更與後續救濟途徑牽一髮動全身,千萬不能大意輕忽,如有相關稅務專業上之疑問,建議委任專業律師或會計師陪同到進行。而下篇將繼續為您介紹稅務案件之訴願及行政訴訟!
[1] 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212W;於搜尋欄位輸入「復查」,即可找到相關表格。
[2] 財政部臺財稅第363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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