撐不住了!老闆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嗎?|法學白話文

謝伯均、白獻融

2024-05-20發佈

撐不住了!老闆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嗎?|法學白話文

撐不住了!老闆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嗎?|法學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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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資遣」或「解僱」大不同,小心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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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武漢肺炎肆虐以來,台灣社會,乃至於全世界,無不受到疫情擾亂。期間學生被迫在家中上學、企業員工也只能在家遠距上班。

疫情造成的低迷景氣,更令許多企業、商家連連虧損,不得不減少人事支出,以維持企業營運,許多員工因而失去工作。

您知道嗎,同樣是失去工作,但是用「資遣」或「解僱」的名義為之,對員工權益來說是大不相同,一起來看看吧!

先來認識資遣的概念

資遣又稱為經濟解僱,是老闆面臨虧損時,有必要調整企業,謀求未來發展,避免倒閉或更多員工失業的不得已行為。

這是立法者折衝雇主的經營自由,還有勞工的工作權,才例外允許老闆得在《勞動基準法》的明文規定下,終止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契約。

換句話說,《勞動基準法》開宗明義表示:雇主不得終止勞工的契約──只有依據法律明文條件,老闆才可以資遣員工。

除此之外,我們也要留意:雇主若要成功資遣特定員工,必須基於老闆不得已的經濟狀況導致;相較後續我們討論的「解僱」,資遣是老闆為了鞏固企業陣腳的做法。

所謂鞏固企業陣腳,例子像是避免「虧損」或「業務緊縮」(註)。

根據實務看法,所謂虧損,是指公司目前現況入不敷出,也就是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通常可用財務報告證明)。此外,老闆是否可以虧損為由,即片面終止與員工間之勞動契約,應以企業整體營運來判斷,不可以僅用個別部門或項目來決定。

而「業務緊縮」,則是指企業在相當一段時間營運狀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皆明顯減少。法院也指出:這時,企業須有業務緊縮,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的事實存在;倘若未產生多餘人力,或僅是一部歇業,都不算是業務緊縮。

再來認識解僱的內涵

解僱又稱為懲戒解僱。當員工作出不法或不道德的行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明文規定,嚴重影響老闆和員工間之間的信任關係,已難以期待能順利進行下去,也就賦予老闆解僱權力,來懲罰員工。

那麼,法定解僱事由有哪些?常見像是「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

所謂情節重大,是指員工違反工作規則,且客觀上已難以期待老闆採用解僱以外的處罰手段。但是,行為要達到什麼程度,才稱得上情節重大?實務上並沒有一定的標準,但可透過勞工違規的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老闆及所營事業所生的危險或損失、勞雇關係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長短等,來綜合判斷。

老闆如何開除才合法?

從前述討論可知,資遣和解僱,雖都是廣義開除,但其實各有不同。差別最大的部分,就是老闆的配套義務。簡單說,除了離職證明書外,下述內容是解雇無法享有的。

(一)提供預告期

當老闆資遣員工前,老闆依法須提早宣布,提前通知員工即將要被資遣的事實。員工在公司任職不同的年資,也影響到預告期的長短喔。整理如後:

  1. 任職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享有 10 天預告期。

  2. 任職 1 年以上、未滿 3 年,享有 20 天預告期。

3 .任職滿 3 年以上,享有 30 天預告期。

總之,預告通知是老闆資遣員工時,必須做的配套義務。因此,老闆若未依照法定期間事前通知員工,那老闆就必須依照前述預告期間,提供對應的薪水。

(二)離職證明書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無論是資遣還是解僱,老闆都必須發給員工離職證明書,這也是員工被解僱時唯一可以享有的權益喔。

(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根據《就業保險法》,在員工非自願被老闆資遣離職的情況下,員工可向老闆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員工在失業後申請「失業津貼補助」。

(四)資遣費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資遣費的計算,是按照員工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也就是半個月的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但資遣費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為了保障員工的權益,老闆最晚須在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天內發放員工的資遣費。

(五)資遣通報、大量解僱,更須提報解僱計畫書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老闆應於員工離職的 10 日前,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相關的資遣事實。

此外,公司如果有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其中一種情況,則必須在解僱 60 天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勞工等相關人員,並公告相關內容(就服法第 33 條、大量解僱法第 4 條參照)

結論

在後疫情時代的經濟低迷下,失業是你、我很有可能碰到的課題。

相信大家看完上述,都清楚瞭解老闆是不能隨意資遣或解僱員工的。即便決定令員工離職,也必須滿足種種的法定事由。在失去工作之際,我們不需要為此驚慌;冷靜下來,思考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一起往人生下一站出發。

【本文作者】

1.謝伯均:目前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法律是保障人民權利的基石,於學習專業的同時,更應該時時體察當代社會的脈動,才能真正成為一位富有人性的法律人。

  1. 白獻融:目前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並擔任法律服務社專案長,相信法律不只是專業而是人人都能學習的尚方寶劍,希望在學習法律的漫漫長路中透過所學幫助大眾,成為溫暖的法律人。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資遣另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或「不能勝任」等情況。

實務認為,所謂的「不可抗力」,是指由企業外部而來,異於尋常且為人力所無法抗拒的事由,如天災的颱風、地震,又或者是人禍的戰爭等等,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有暫停勞工工作之必要。

至於「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實務指出,所謂不能勝任,是指員工提供的勞務,無法達成老闆的經濟目的,又可區分客觀上的工作能力不足,以及主觀上的工作意願不佳。

前者是指員工客觀上的工作能力、學識或是技能不足而無法完成工作。後者則是指員工雖然客觀上具有完成工作的各項能力,但其主觀上工作意願低落,不願意完成工作而言,且不僅是員工不樂意完成工作,若其未盡到對於公司的忠誠履行職務義務,也是可以被納入主觀上工作意願不佳的範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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