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1-07-02發佈
2023-02-24更新
玩遊戲開直播,如何避免踩著作權的雷?|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
作者: 周逸濱: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 …
玩遊戲開直播,如何避免踩著作權的雷?|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
作者:
周逸濱: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
魯忠翰: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專長為影視娛樂IP授權。
在約莫十年前,如果玩遊戲時遇到卡關,玩家通常都會上網看攻略(年輕讀者還有看過所謂「攻略書」嗎?),現在則幾乎都改看遊戲直播。遊戲實況主會在直播當中一邊解說遊戲設計概念及技巧一邊跟粉絲互動,同時進行遊戲,若是知名的實況主,其訂閱人數可能不亞於偶像明星。問題在於,實況主直播遊戲是否應該取得遊戲廠商授權?能不能對直播影片內容主張其享有著作權?
近兩年相關新聞其實有很多,例如:騰訊告玩家直播《英雄聯盟》、騰訊告抖音平台,因玩家於該平台直播《王者榮耀》;又例如日本遊戲發行商Capcom對此制定影音政策規範等。都可以發現遊戲公司不再只側重遊戲的銷售,更不會放過遊戲直播,畢竟除有廣告效益外,遊戲直播本身就是一塊市場。
所以這邊要與大家討論兩個問題:第一,實況主直播遊戲是否應該取得授權?第二,實況主能不能就直播影片中的創意元素,主張享有著作權?以下將逐一說明。
實況主直播遊戲是否應該取得授權?
先說結論,除非實況主取得遊戲公司授權、符合遊戲公司制定的影音使用條款或是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規定,否則實況主原則上不能進行遊戲直播——只是大部分時候,遊戲公司沒有特別主張權利。
理由在於,玩家自行直播線上遊戲的遊玩過程,必然使用遊戲本身的畫面及影音,至少已涉及利用相關美術、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權。這邊可以注意一下,2021年4月「著作權法修法草案」提到,「單純直播不回放」也屬於公開播送權的利用。
那麼該如何取得遊戲公司授權呢?
除非是遊戲公司官方簽約的實況主/網紅或意見領袖(KOL),一般人不容易直接與遊戲公司個別簽約取得授權。但如前所述,大多數遊戲公司都是與實況主處於互利共生的關係,較少直接禁止實況主直播,不過為了兼顧直播市場及行銷策略,遊戲公司可能會制定影音使用條款,有限度地授權非官方合作的實況主使用遊戲影音畫面。
因此,非官方的實況主如果想要合法直播影片,較常見的做法是遵守遊戲公司制定的影音使用條款。這些條款就像一種對大眾授權規範,符合規範者等同合法授權。可能看到的條款如下:
- 禁止劇透條款。
- 禁止單純直播遊戲畫面,必須要有玩家的解說或畫面。
- 禁止將遊戲內的素材抽離使用
要小心喔,影音使用條款可能會隨時修改,即便實況主現在符合遊戲公司制定的「影音使用條款」,授權條件未來仍有可能改變,須隨時注意。
然而,不是每間遊戲公司都有制定相關條款,如果遊戲公司完全沒有制定影音使用條款,保險起見就應該理解為「未授權使用」。如果實況主真的要進行遊戲直播,也務必請看看是否符合下面所說的「合理使用的要件」。
實況主直播遊戲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如果未取得遊戲公司個別授權、又不符合遊戲公司制定的「影音使用條款」,就只剩下「合理使用」一途。我們可以把合理使用想像成一個免責規定(或是某種使用的權利),讓利用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合法使用,不用負擔侵權的問題。
不過到底什麼情況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坦白說,多數爭議情況都是擦邊球,即便研究了過往判決,最多也只是找到一個相對具體的標準,無法獲得確切答案。但建議實況主先從以下問題開始檢視,如果全部都是打勾,可能就離合理使用很遠了(註)。
- 消費者有沒有可能會因為看完直播就不買遊戲?
- 原著被利用部分的「質」,是否為最經典的部分?
- 原著被利用的「量」,是否占原著整體比例較高?
- 原著被利用的「量」,是否占直播影片的比 例較高?
實況主能否就直播影片,主張著作權?
如前述,實況主直播線上遊戲的遊玩過程,必然使用遊戲本身的畫面及影音,原則上應取得遊戲公司授權(可討論合理使用),故無疑問。但除了遊戲本身的畫面及影音外,直播影片中仍有部分內容屬於實況主自己投入一定創意的呈現(例如影片中的解說、插圖,以下通稱為「創意元素」),那麼就這些創意元素,實況主能否主張受著作權保護?
關鍵在於,自製元素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的「原創性」要件。
以下就遊戲直播影片的各種創意元素,包含:實況主執行遊戲的操作過程、實況主於遊戲直播時的解說或評論、實況主的影片後製等逐一分析:
1. 實況主執行遊戲的操作過程
理論上,遊戲的執行,必須透過實況主實際操作才可能產生連續性的表達,否則遊戲可能定格在單一畫面。那麼實況主能否主張因其操作貢獻,使遊戲產生連續動態,而屬於具原創性的表現?
反對者可能認為,實況主所呈現的遊戲過程,都是在遊戲公司既有設定的框架下所作的表現,理論上並不具備原創性。但本文認為,這還是要看遊戲性質、遊戲自由度高低,來判斷實況主對於表達之貢獻,是否到達原創性之程度:
(1)故事性強烈,玩家自由度較低之遊戲
例如《仙劍奇俠傳》、《返校》、《還願》這類型故事強烈的遊戲,遊玩時只是觸發原本已設定好之畫面影音,難以逾越遊戲設計者預設之範圍,實況主難以單獨從操作遊戲的過程 表現創意。
(2) 即時戰略遊戲、5v.5電競遊戲
例如《英雄聯盟》、《傳說對決》、《絕地求生》(也就是俗稱的「吃雞」)等遊戲,著重戰術、戰略執行並以擊潰對手為目的,就如同其他競賽運動一般,比賽本身並非從事創作,玩家主觀上也不在創作,比較難符合創作的要件。
當然在很例外的情況,例如:先前有實況主玩《傳說對決》時,遊戲目標原本是要攻破對方陣地,但該實況主從頭到尾不停逃跑、躲藏,藉此表演另一款遊戲《第五人格》的躲貓貓遊戲情節,或許這樣的遊戲執行過程,就可能具備《著作權法》的原創性。
(3) 創作型遊戲
例如先前紅極一時的《動物森友會》,遊戲本身是以美術、繪圖、建築等創作組合作為遊戲內容,並提供各種素材供玩家自行組合,給予玩家自由發揮之空間,足使玩家的創意美感表現於遊戲成果,也有可能符合原創性之要件。
- 實況主於遊戲直播時的解說或評論
如果實況主依其技術經驗而對於遊戲內容提出其獨到的解說或評論,應有其原創性,可能符合語文著作之要件。
- 實況主的影片後製
如果實況主於直播內容中有製作開頭影片、節目特殊配音、動圖或看板等,對於此等外加的自製元素,也可能屬於《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美術著作。
大家看到這邊會不會發現有一個問題:如果直播影片未取得遊戲公司授權使用遊戲影音畫面,但單獨就其中實況主所添加的創意元素來看,似乎又「符合著作權的保護」,這樣到底能不能直播?
先說結論,是一碼歸一碼。實況主所添加具有原創性的創意元素,即便著作權屬於實況主(實際創作人),但如果這些創意元素的素材是來自遊戲公司的影音畫面所構成,用於直播仍然需要取得遊戲公司的授權。
舉例來說,實況主遊玩「創作型遊戲」雖可能具原創性而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但是因為基本構成的素材著作財產權仍屬於遊戲公司,且若直播時是必然同步露出相關素材,直播仍需取得授權或有前述合理使用情形。反之,「實況主的影片後製」,此部分創作如果是獨立創作,而未使用遊戲公司的影音畫面,仍然可以獨立使用。
小結
直播使用遊戲本身的畫面及影音之部分,原則上應取得遊戲公司授權,建議應確認個別遊戲的影音授權規範(例如:任天堂遊戲著作使用規範、Capcom影音政策規範)。至於實況主玩線上遊戲,能否主張內容有著作權?依據本文所述,於遊玩創作性遊戲的過程、遊戲直播時的解說或評論,以及原創的影片後製元素中,仍可能展現一定創作性,進而有主張受著作權保護的可能。
*本專欄為「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所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 用性與重要性。
註:合理使用的相關條文規定在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在本件案例中,因為「遊戲直播」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列舉」合理使用樣態,所以要回到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概括條款進行判斷,也就是常常聽到的「合理使用4大要件」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