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枸杞桔梗自製中藥 害人胃部不適遭判刑

白廷奕

2024-03-20發佈

2024-06-07更新

買枸杞桔梗自製中藥 害人胃部不適遭判刑

買枸杞桔梗自製中藥 害人胃部不適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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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一名男子因腰痛尋求按摩,店家提供「複方中藥粉」與「金字塔能量水」。服用後感到胃部不適,才發現彭無醫師資格,製造偽藥。法院判彭男有期徒刑6月、罰金30萬,認其行為構成製造偽藥罪。彭辯稱製造「食品」,但法院指出,其宣稱醫療效能,違反《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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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一名黃姓男子因腰痛前往按摩放鬆,負責人彭男給黃男一罐「複方中藥粉」,囑咐他每天搭配「金字塔能量水」服用,促進血液循環、傷勢復原。

結果黃男回去吃了以後感到胃部不適,跟朋友討論後覺得怪怪的,向衛生局檢舉,才發現彭男根本沒醫師資格。嘉義地方法院近日判處彭男有期徒刑 6 月、罰金 30 萬元。

判決指出,彭男向製藥公司購買續斷、陳皮、何首烏、白芍、枸杞、桔梗、黃耆 7 種藥材的科學中藥藥粉後,在未經食藥署核准的情況下,擅自混合成複方中藥粉,構成製造偽藥罪犯行。

彭男辯稱他製造的是「食品」。他主張依據藥食同源理論,許多食品同時也是藥品,而他使用的中藥材均可輕易在大賣場取得。

他還表示,雖然衛生局公告可作食品的中藥材,不含何首烏及續斷,但前者在火鍋店就可吃到,續斷山藥粥也是一種食補。

但法院指出,即便未載於中華藥典等衛福部認定的各國藥典、國家處方集或補充典籍,只要是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仍屬《藥事法》所稱之「藥品」。

法官表示,食藥署雖考量一般民眾以藥膳保健養生觀念,特別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的中藥材」,但仍不允許宣稱醫療效能,否則即應依《藥事法》送辦。

法院調出兩人 Messnger 通訊紀錄,發現黃男服用藥粉而感到胃部不適時,曾向彭男諮詢,彭男表示要空腹服用,會「調理肝膽脾胃」,可改善胃部不適,認定彭男有宣稱療效的行為。

彭男還辯稱,各大診所及中醫院都會預拌藥粉,這是「調劑」行為而非「製造」藥品,且據衛生局函文,除中醫師及受過中醫訓練的藥師,有能力分辨中藥材的人員均可調劑,他也有讀過中醫學。

但法院表示,調劑是藥事人員依醫師處方,針對特定病患需要改變原劑型或配製新製品的行為,至於在病患是誰都還不確定時,就先做分(包)裝及抽換,就是製造藥品的行為。

法院因此認定,彭男不具有醫師、藥師或藥商資格,卻自己購買中藥粉,並混成復方中藥,行為構成製造偽藥罪,判刑 6 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當事人澄清聲明及本站回應

因被報導者彭氏正脊來函請求更正,基於應提供當事人澄清說明機會,本站刊登其說明如下,並於文末隨附《法律白話文運動編輯部聲明》,敬請讀者一併閱讀。

當事人聲明

當事人在庭上已經說明無法描述當時胃部的情況,也沒有看醫生取得診斷證明。判決文說明,我們並沒有直接導致對方胃痛。此一報導有偏離事實。

另外 此次判決我們已經上訴二審,因為根據其他明師中醫與漢芳方星冠克星等判決說明,宣稱療效不是醫師法與藥事法製造偽藥。本次一審法院判決有多處違反過去司法院的見解。偵測辦案過程有多處違反司法條文,我們沒有進行診斷接續後方的處方與開藥,是提供中藥養生茶,一次才3g,也沒有販賣的行為。

法律白話文運動聲明

本新聞所報導之判決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醫訴字第1號。

經重新查證,該判決內文提及「⒉黃OO自「彭氏正脊」接受放鬆療程後,曾以Messenger與暱稱為「彭氏正脊」之臉書帳號聯絡,並由被告使用「彭氏正脊」之臉書帳號與黃OO進行文字對話,其等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業經被告於審理中自承是其親自與黃OO進行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本院卷第57頁),核與證人黃OO於審理中證稱:跟我用Messenger聊的是被告,因為那一天吃完藥後,我覺得胃部不太舒服,我有透過Messenger跟被告詢問這件事情等語(本院卷第83、84頁)印證相符,並有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附卷足憑(警卷第39-41頁)。是以,被告曾在Messenger對話中向黃健奇表示,扣案之複方中藥粉具有調理肝膽脾胃之效果,且可改善胃部不適等事實,自堪認定。」本站認為,並無未經查證而報導不實之情況。 惟基於善意,本站同意配合判決用語,將胃痛改為胃部不適。 至於本案上訴後,上訴審法院如認明師中醫與漢芳方星冠克星等案案情相同,或因其他理由,改採其他見解而予以改判,本站當予尊重,並將更新於本報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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