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廷奕
2024-03-26發佈
2024-04-02更新
張錫銘 20 次假釋全遭駁 法院:考量他曾戕害社會
張錫銘因涉及重大犯罪如殺人、擄人勒贖等,自2008年起入獄服刑,至今19年。去年第20次申請假釋未果,其行政訴訟亦告敗訴。法院認為法務部基於其罪行重大不予假釋合法。
張錫銘 20 次假釋全遭駁 法院:考量他曾戕害社會
前十大槍擊要犯張錫銘因犯下殺人、擄人勒贖等罪,2008 年遭判無期徒刑確定,從羈押至入監服刑至今已 19 年。
去年他第 20 度申請假釋遭拒,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認為,法務部審酌他罪行重大而不予假釋並未違法,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受刑人申請假釋,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假審會)審查決議通過,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審查,法務部有權作成許可或不許可假釋的處分。
《監獄行刑法》要求作成假釋處分前,須參酌受刑人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等事項,綜合判斷其是否已悔過,法院認為,此需經過相當期間觀察及考核,是高度屬人性及經驗性的判斷。
司法實務上,凡是涉及高度屬人性的事項,例如國家考試成績評定、公務人員考績評等,原則上行政機關的判斷不受行政法院審查,僅當行政機關的決定,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等違法情事,行政法院才可以撤銷。
法院翻閱相關資料後認為,假審會及法務部認為,張錫銘公然強擄數名被害人勒贖、持槍、縱火示威,又數度與警對峙、投擲彈藥,深深戕害良善社會風氣,綜合判斷決定不予假釋,並無逾越權限或權力濫用。
張錫銘則主張,假審會第 14、15 次提報假釋時,曾認為他思想已改變、再犯率降低,但法務部卻認為他再犯風險偏高而不准假釋,後來明明事實基礎相同,假審會第 16 次至第 20 次卻作成不同決議,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但法院表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 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同一性的事件,應作相同處理。但各次審查均相互獨立,況且假審會審查僅是假釋程序其中一環,不是最終決定,並沒有拘束法務部的效力。
張錫銘 1995 年槍殺酒店股東,開始流亡,期間拜師槍擊要犯詹龍欄。2003 年從中國偷渡回台,連續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曾因未拿到贖款,開槍掃射當鋪、投擲燃燒彈。2004 年張錫銘為擺脫警方攻堅,持槍挾持一名老農夫,藉機開車逃脫,直到隔年才落網。
當時媒體拍下挾持畫面,去年曾被網友拿來做成梗圖。張錫銘還為此聲明,請相關人士停止利用,避免對被害者及家屬造成二次傷害,同時也再次致歉,認為當年錯誤帶給社會不良示範,也讓他付出慘痛代價。
依據《刑法》相關規定,2005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如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滿 15 年可聲請假釋。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透過多元的形式,幫助人們打開通往理解法律的第一扇門,透過各種可能,一同思辨與關懷,並塑造台灣的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