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廷奕
2024-04-12發佈
逆向左轉害人跌倒卻離去 法官:不知情就不算肇逃
台中楊姓男子於一中商圈逆向左轉,導致行人為閃避而受傷,但楊男未停車處理。法官審視監視器後認定楊男未意識到事故,因此判他無罪。該案強調駕駛在事故發生後需停車處理,且肇事逃逸罪須證明駕駛知情才能成立。
逆向左轉害人跌倒卻離去 法官:不知情就不算肇逃
台中一名楊姓男子於一中商圈內駕車時,貿然左轉逆向行駛,導致路旁行人因閃避跌倒受傷。楊男卻沒停車、逕行開走。
檢察官依肇事逃逸罪起訴楊男。但法官判決無罪,認為無法證明楊男知悉發生事故。
事件發生於 2022 年 11 月,楊男沿尊賢街往太平路方向行駛,尚未開至交岔路口中心,即貿然轉進育才南街,還跨越雙黃線。
當下一名行人正準備橫越馬路,眼見楊男沒打算減速,為避免自己遭到撞擊,隨即往路旁趴倒,卻因此挫傷膝蓋。
楊男在警局辯稱,轉彎時前方及兩側都沒人,也沒撞到任何人,所以他完全不知道有人受傷。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行人出現在楊男視線範圍那刻,他正準備左轉,而行人迅速反應、趴倒路旁時,車輛已經通過行人。
法官認為,過程中楊男未感覺到碰撞,也沒有人示意他停車,無法證明楊男知悉已發生交通事故。
判決還指出,楊男於轉彎後即加速離開,行為舉止與常人發生車禍時的煞停反應,有所不同,可見他當時應該沒有察覺事故發生。
駕駛汽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若與他人發生事故並導致傷亡,只要未停留處理即駕車離去,都可能成立《刑法》肇事逃逸罪。
不過最高法院有判決指出,駕駛人必須知悉已發生事故,若不知情,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
過去曾有民眾發生車禍,導致對方擦挫傷,但認為事故並非自己造成,沒下車處理或做任何救護處置,就駕車離去,最後被判有期徒刑 8 月,上訴均遭駁回。
民眾 認為肇事逃逸罪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777 號解釋,指出「肇事」一詞是否包含駕駛對事故發生沒有過失的情形,並不明確。
立法院後來調整用語為「發生交通事故」,表明無論駕駛有無責任,均應停留現場、協助傷者就醫。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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