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公然侮辱罪合憲。但可能的處罰範圍過廣,須適度限縮。

白廷奕

2024-04-27發佈

2024-04-29更新

憲法法庭:公然侮辱罪合憲。但可能的處罰範圍過廣,須適度限縮。

憲法法庭:公然侮辱罪合憲。但可能的處罰範圍過廣,須適度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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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確認《刑法》公然侮辱罪合憲,但應限縮處罰範圍。此罪適用於公開言行造成他人難堪,需評估犯意、語境及衝突程度。大法官強調,非惡意連續辱罵、輕微短暫言語不應成罪,尤其是言論涉及公共議題或專業評價時。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的判斷,應重視對社會名譽的實際傷害,避免過度干預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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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公然侮辱罪合憲。但可能的處罰範圍過廣,須適度限縮。

《刑法》公然侮辱罪向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爭議,像是知名媒體人馮光遠曾以「人渣」抨擊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浪費公帑,遭判拘役 20 日。

憲法法庭今(26)日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認為現行公然侮辱罪可以處罰的範圍過廣,須適當限縮。

《刑法》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故意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聽聞的情況下,以言語、文字或動作等方式,使他人感到難堪或不舒服,屬公然侮辱的行為。

判決指出,言論是否構成侮辱,必須看語意表達的脈絡中,表意人是否在故意貶抑他人名譽,而且已超出一般人可以合理忍受的範圍。

具體而言,大法官認為須考量前後語句的情境、表意人的年齡等個人條件、被害人是否屬弱勢及雙方關係等因素。若被害人自己挑起爭端,表意人回擊,尚屬一般人常見反應,但如果是網紅透過網路公開羞辱,則應承擔較大責任。

大法官也表示,有些人講話習慣帶髒話,或是透過髒話表達一時不滿,不必然是在蓄意貶抑他人的名譽,如果不是反覆持續的謾罵,衝突現場短暫的言語攻擊不能算公然侮辱。

大法官認為,負面言語或文字評論,雖然可能造成他人一時不悅,但如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還不會超過一般人可忍受的範圍。不過,如會造成他人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心理狀態或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則另當別論。

憲法法庭指出,是否要以公然侮辱罪處罰,還必須權衡言論對他人名譽權的負面影響,以及言論的正面價值。

舉例而言,負面評價若屬公共事務議題,可能兼具促進公共思辨的輿論功能,如果具備文學或藝術表現形式(如嘲諷文學等),或針對他人職業言行(如工作表現、表演品質等),也都有藝術或專業評價等價值,不宜處罰。

憲法法庭指出,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是個人的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前者是社會上其他人對一個人的客觀評價,後者是一個人在社會中,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重的主體地位。但不包含名譽感情,也就是個人對自我名譽的主觀期待。

大法官認為,公然侮辱言論對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的影響,如果超過一般人可忍受的範圍,甚至是針對弱勢族群而來,已不是單純在損害個人利益,具有反社會性,立法者可以以刑罰處罰。

不過大法官也表示,單純因言論入罪就以拘役剝奪人民身體自由,有過於苛刻的可能性,因此宜限於情節嚴重的公然侮辱犯行,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有可能造成持續性、擴散性嚴重傷害的情況。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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