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廷奕
2024-05-27發佈
憲法法庭: 侮辱公務員職務,不可處罰。為妨害公務而侮辱公務員,才可處罰。
憲法法庭判決《刑法》侮辱公務員職務罪違憲,認為政府不應禁止人民對其職務的質疑與批評。僅當場侮辱且妨害公務執行的行為才應處罰。
憲法法庭: 侮辱公務員職務,不可處罰。為妨害公務而侮辱公務員,才可處罰。
指示網軍辱罵駐日大阪辦事處「垃圾老油條」的楊蕙如,前年被法院依侮辱公務員職務罪判處 5 月有期徒刑確定,狀告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 24 日判決侮辱公務員職務罪違憲,認為政府不應禁絕人民對其職務的質疑與批評。至於侮辱公務員本人的行為,若是為了妨害公務,也足以影響公務執行,可以處罰。
《刑法》侮辱公務員罪是指, 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對公務員本人進行公然侮辱(即侮辱公務員本人),或對其依法執行的職務進行公然侮辱(即侮辱公務員職務)的行為。
該罪名於 1935 年制定時,曾表示欲保護「公職威嚴」。但大法官認為,公職威嚴不僅空泛,也彰顯官尊民卑的陳舊思維,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追求監督政府、健全民主相違背,不是合憲的立法理由。
憲法法庭指出,處罰侮辱公務員的行為,目的應在於保障公務員可依法執行職務,避免因侮辱行為對公務員產生精神壓力,導致心生顧慮,而不願或延遲執行公務。
憲法法庭認為,僅有人民為了妨害公務而當場侮辱公務員,且侮辱行為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才構成犯罪。
大法官表示,單純抱怨或言語辱罵,不能認為是妨害公務。
人民可能因為權益遭受不利,因而發表抗爭言論,或是因修養不足,而發表情緒用語,也可能是質疑公務員違法,公務員有容忍的義務。
不過大法官強調,這不代表面對無理謾罵,公務員只能忍讓。國家執行公務,本來就有不同方式及 強度的公權力手段。
例如公務員本人或主管、同僚,可以先警告或制止,若行為人仍繼續辱罵,可以再判斷有無影響公務執行。
憲法法庭也指出,人民對政府機關、政策法令制定及公務執行提出異議、質疑或批評,有助監督施政、促進民主,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核心範圍。
憲法法庭認為,就算人民使用粗俗苛薄的語言,咒罵政府機關職務,也是在質疑公權力,這類不涉及事實真假的意見或評價,都受憲法保障,《刑法》予以除罰,已經違憲。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法律白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