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變性手術成功變男性 法院:強制要求摘性器違憲

白廷奕

2024-06-03發佈

未經變性手術成功變男性 法院:強制要求摘性器違憲

未經變性手術成功變男性 法院:強制要求摘性器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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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者尼莫因未經變性手術摘除性器官,遭戶政機關拒絕變更性別登記為男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尼莫勝訴,指出內政部要求變性手術的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命戶政事務所准予性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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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變性手術成功變男性 法院:強制要求摘性器違憲

跨性別者「尼莫」前年申請變更性別「女變男」,遭戶政事務所以未經變性手術為由拒絕,於是提起行政爭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尼莫勝訴,指責內政部函釋嚴重侵害性別變更者的身體權,命戶政准予尼莫性別變更登記。可上訴。

判決指出,人民自主決定性別的自由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國家都必須尊重,承認人民可改變性別歸屬,並申請變更戶籍性別登記。

法院認為,國家限制人民權利必須依法為之,《戶籍法》並未要求申請變更性別登記,必須先施行變性手術摘除性器官,內政部 97 年函釋卻增加此一要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此外,強制要求接受變性手術,也嚴重侵害申請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與人格權,違反比例原則。函釋另外要求,申請人須先提出 2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診斷書,法院則認為沒有問題。

北高行認為,申請人須提出不只 1 份專精於性別不安、變性領域的執業醫師,或精神、心理學領域專家學者,所出具的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以證明申請人因生理性徵與認同性別不符,長期存在性別不安或焦慮等情形,並持續接受賀爾蒙治療。

根據美國精神醫學會 2013 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性別不安」意指個人性別認同與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不一致,所產生的負面情緒。

法院表示,戶政機關在審查相關案件時,必須注意申請人是否基於自主的性別認同,對外展現出其認同的性別樣貌,且已持續一段時間,可認其性別歸屬趨於穩定,而這些條件尼莫都具備。

尼莫前年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男性賀爾蒙連續注射處方箋,向台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卻因未接受變性手術,遭戶政拒絕。

協助本案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表示,尼莫曾因其他疾病開過刀,若進行手術恐危及生命。

尼莫的委任律師認為,國家應承認跨性別者的性別變更請求,即使無法進行手術也應尊重其性別認同,內政部函釋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及平等原則,過時且不合理。

伴侶盟表示,高度肯定北高行看見每位跨性別者不同的生命處境,期待戶政事務所尊重跨性別者權利及法院判決,不再上訴,讓尼莫早日完成換證。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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