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提告要米其林別評鑑 法官判敗:有助消費者選擇

白廷奕

2024-06-14發佈

餐廳提告要米其林別評鑑 法官判敗:有助消費者選擇

餐廳提告要米其林別評鑑 法官判敗:有助消費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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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氣粵菜餐廳認為米其林評鑑不公,提告請求禁止其評審,但法院判決鍋氣敗訴,認為米其林指南有助消費者選擇,保障其言論與出版自由。鍋氣聲請憲法審查也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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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提告要米其林別評鑑 法官判敗:有助消費者選擇

經粵菜名店「鍋氣」認為米其林評鑑不公,提告請求法院禁止其「神秘客」前往用餐、發表評鑑。但法院認為《米其林指南》有助消費者餐飲選擇,去年判決鍋氣敗訴確定。

鍋氣主張判決侵害其契約自由、營業自由等憲法上權利,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也被裁定不受理。

鍋氣認為,米其林評鑑標準、過程及評審來歷都不明確,於是 2020 年先後以電子郵件及書面通知米其林公司,拒絕提供其評審員餐飲服務,也拒絕接受評鑑,但未獲置理。

考量「鍋氣」位於台北市,極有可能被寫進《米其林指南》,鍋氣請求法院防止米其林公司侵害其契約自由人格權,以及其大廚意思決定自由人格權。

舉凡維護人之尊嚴與價值的權利,均屬人格權。《民法》明定人格權範圍包含生命、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自由、隱私等,若有遭受侵害的可能,可請求法院防止侵害。

不過要成立人格權侵害,必須行為具有「不法性」,若屬合法干預,即使造成損害結果,仍然不須責任。最高法院曾有判決指出,如果經過衡量,被害人利益比較重要,加害人理由不夠正當,其行為就具不法性。

法院認為,米其林公司出版《米其林指南》,提供消費者餐飲文化資訊,有助公共利益,憲法保障其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與之相較,鍋氣雖然有選擇締約對象的自由,但損害很輕,因此米其林公司行為並無不法。

判決也指出,一般來說只要雙方對飲食內容及價錢意思一致,就會成立餐飲契約,用餐者身分不是重點,米其林評審員就算隱匿身分到「鍋氣」用餐,也跟一般消費者沒有差別。

法官表示,「鍋氣」沒要求一般消費者透露身分,也沒禁止其發表評論,因此,鍋氣不能要求米其林評審員,在前往「鍋氣」用餐時必須擔透露身分,判決鍋氣敗訴。

鍋氣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認為,鍋氣空泛主張其人格權遭受嚴重干預,其實是對憲法權利的內涵有所誤認,判決見解沒有違反憲法價值,裁定不受理。

「鍋氣粵菜餐廳」(WOKHEI CANTONESE CUISINE)位於台北大安敦化南路一段,採私廚預約制。媒體報導「鍋氣」過去常有豪車出入,是有錢人愛店,但去年年初已歇業。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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