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
2024-09-04發佈
2024-12-05更新
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 北檢抗告成功是否羈押將更審
柯文哲涉入京華城弊案,原遭台北地院裁定無保請回,高院今撤銷原裁並發回更審,認為北院未充分考量檢方事證。高院強調柯文哲積極介入案情,現證據顯示其知悉案情值得商榷。北院將重新分案審理,最終結果值得關注。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弊案,遭台北地檢署以圖利罪等罪名聲押,但台北地院裁定無保請回,檢方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4)日撤銷原裁定,認為原審未就檢方所提全部事證綜合評價,發回北院更為裁定。
高院裁定指出,柯文哲事實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搭配彭振聲、證人朱亞虎、證人邵琇珮之證述、朱亞虎與應曉薇的對話紀錄,以及柯文哲隨身物品記載之內容,加上考量朱亞虎受雇於沈慶京的目的,柯文哲是否果真對京華城案毫不知情,或是從未抱持懷疑態度,有待商榷 。
朱亞虎是前台北市兵役局長,也擔任過威京集團子公司,鼎越開發的董事長,並在京華城案完成後離職。由於朱不具有工程專業,卻擔任開發公司董事長,令外界質疑沈慶京雇用其動機。
此外,柯文哲購買的濟南路商辦,目前也仍由朱亞虎參與投資的公司承租。為釐清相關爭議案情,檢方已傳喚朱亞虎釐清案情,訊後無保請回。
邵琇珮則在京華城案期間擔任都發局總工程司,因多次參與京華城容積率相關會議,也協助提出容積獎勵方案,遭檢方傳喚作證,訊後諭令邵琇珮請回,並且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
北院認定,現有卷證尚難證明,柯文哲知情京華城獎勵容積之不法情況。但高院指責北院,沒有針對檢察官提出的全部事證,給予綜合評價,此部分並不妥適,檢方抗告有理。
由於高院以北院未考量全部卷證為由發回更審,表示高院法官閱覽全部證物後,對案情產生不同看法,因此將案件發回北院,要求北院重為裁定。
案件發回後,北院將重新分案,將案件交給不同的法官來審理。更審法官是否採取與高院相同看法,值得觀察。
❏ 北院可能的選項:無保請回、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羈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羈押被告的前提為,有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被告涉嫌檢方所指控之犯罪,達到犯罪嫌疑重大之程度,並有逃亡串供等可能性。
「犯罪嫌疑重大」指的是有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被告很可能涉嫌所指控之犯罪,但不需要到達無合理懷疑標準。
案件發回北院後,如北院仍認為柯文哲犯罪嫌疑甚低,可能會維持無保請回。
如北院改認定柯文哲有犯罪嫌疑,且有具體跡象證明柯文哲有滅證或逃亡的可能性,就會裁定羈押。如果滅證或逃亡的可能性不高,無需動用羈押,則可能改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方式,讓柯文哲回家。
具保就是支付保證金,也就是一般常說的交保,就是讓被告支付保證金後釋放被告。如果被告逃亡或滅證,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保證金的金額會按照被告的財力決定。無保請回則是不用支付保證金就釋放被告。
已經遭到羈押的彭振聲,雖然也提出抗告,但高院表示,彭振聲並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親自於書狀上簽名,將於彭振聲補簽名後,再進行審理。
❏ 京華城獎勵容積涉嫌圖利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各類法令,圖自己或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京華城為位於台北市松山區的購物中心,已拆除,預計改建為豪宅。京華城 2021 年函送都市計畫變更草案給北市都發局,都委會會議決議提供京華城外加之 20% 容積獎勵,使其總容積率由 560 % 提高至 672 %。監察院後來糾正市府,指責都委會決議違法。
本案關鍵在於,都委會以違法決議圖利京華城,柯文哲事前是否已經知道。由於柯文哲於多份公文上親自蓋章,卻主張自己對實際情況完全不不知情,引發外界質疑。
北院原採信柯文哲主張,認定其非都委會成員,無從直接知悉會議情形,僅能依賴專業的都委會及副市長彭振聲的意見,裁定無保請回柯文哲。
北院原認為檢方目前所提證據,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的空間,無法證明柯文哲知悉或指示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或明知 20 % 容積獎勵屬違法,不符「犯罪嫌疑重大」的要件。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判決確定前, 本報導所涉對象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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