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亭如、林駿勝
2024-02-18發佈
年後想轉職,老闆說違約,我該怎麼辦? |法學白話文
你也在考慮轉職嗎?老闆拿出契約條款說你不准走,到底誰對?
內容
你也在考慮轉職嗎?在求職市場上,老闆往往掌握更多的資金與權力,因此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求職者對於某些不平等的條款,仍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
那麼,簽了這些不公平的條款怎麼辦呢?
別怕,還是要看條款有沒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保障;接下來,筆者就要針對大家最常有問題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與「競業禁止條款」來說明。
不可提早離職?「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不合法?
在求職時,有時會被公司要求「待超過幾年」才能離職,否則就須返還訓練費用或繳交違約金。
然而,並非所有最低年限服務條款都合理。依據《勞基法》規定,雇主必須要符合下面兩項標準,才能夠與員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我們先來看看法條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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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須有為勞工提供專業技術訓練,並提供培訓費用。舉例而言:像是飛行員的專業培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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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須提供勞工合理補償。例如:簽約金、合理補償金……等等,補償勞工不得於時限內轉換工作的自由。
因此,若是雇主要求員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卻沒有提供相關專業訓練或給予合理補償,那這樣的約定就會是無效的。
除了滿足前面的規定以外,《勞基法》也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的長度不能太超過。而依據法規,年限是否合理的考量因素,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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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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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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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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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完成前面的評估,我們就可以知道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是否為合法有效;但若為合法有效,勞工提前離職就一定要賠錢嗎?其實並不一定!
依據《勞基法》的規定,雇主若要求償,則須勞工要為離職原因負起相當責任才行,這樣對勞工比較公平。
離職後不能跳槽嗎?「競業禁止條款」是什麼?
簡單來說,為了保護商業機密,公司會禁止員工在離職一定期限內,前往類似領域就職,這是為了避免員工在離職時把公司的機密、客戶資訊等帶到競爭對手那邊去。
然而,所有的競業條款都合理嗎?其實也必須檢視其是否符合《勞基法》。依據該法規定,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時,須符合下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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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須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例如:公司新研究的配方、技術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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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必須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因此,若只是執行庶務的實習生,不會接觸到營業秘密,自然該約定即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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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必須具體明確,且不能超過合理範疇。
依照規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超過者會縮短為二年。
而區域的部分,依法則是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的範圍為 限。
再者,如同區域的規範依據,職業活動的範圍及就業對象,則限於與原雇主的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須為原雇主的競爭者。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合理補償,可說是競業禁止條款最重要的一部分。那怎樣的補償才算是「合理」呢?則應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大致有如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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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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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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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額與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所生損失相當。
建議讀者,要好好檢查是否有符合這些標準,才算是「合理補償」。
看完上面文章,相信大家都對「最低年限服務條款」與「競業禁止條款」都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之後轉職,與雇主約定那些條款時,一定要好好檢查!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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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亭如。目前就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三年級。在法學就讀中,覺得法律真的是很難的一門學科,很感謝有法律白話文運動能夠協助民眾更加理解法律,也很榮幸這次能夠一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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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駿勝。目前就讀於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法律文字對於一般民眾艱深難懂,希望能藉由與法律白話文運動的合作,共同推廣法律知識普及化,讓大家更能夠了解每個判決後面的意義為何!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生活中有什麼看不懂的法律概念嗎?讓本頻道輕鬆有趣地告訴你。